【實用】勞動合同錦集10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勞動合同錦集10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乙方: 中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國國境的簽證和在××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週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國之日起到離開×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於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於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並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帳戶,並按×國×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國××貨幣支付並匯給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銀行××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到××的旅費,並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返回××,由甲方通過××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爲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爲乙方人員在××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爲(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傢俱,牀和牀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爲8——10平方米;

(2)其餘人員爲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飲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工作人員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

平時加班爲日工資的150%.

周假日加班爲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週日假和××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爲十七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願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餘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爲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的機票。

2.在乙方願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並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並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癒,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的旅費和替換者來××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項措施。

2.在××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的一切善後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卹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服務期間,應遵守××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後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爲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爲×年,從乙方人員到達××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後,乙方人員在工作×年後,月工資增長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並在甲方通知後的三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於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後,凡乙方已在××的人員,不享受從××到××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至××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幹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並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後,××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於乙方人員。

本合同於一九 年 月 日在××簽訂。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職務: 職務:

簽字 簽字

勞動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並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託人必須出具委託書,並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職業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爲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爲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期限、範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爲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爲由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二)勞動者不願補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並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爲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並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後,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爲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爲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並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並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範圍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爲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爲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爲。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係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施行後,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年齡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 街道(鄉鎮)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與電話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與電話 郵政編碼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年 月 日始至 年月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天。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姚家園路甲1號

第六條 乙方應達到甲方規定的各項工作制度、規定、準則、業績、指標等要求的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法定假日,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爲加班。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工資的構成爲基本工資 元/月、崗位津貼 元/月、效益工資元/月、交通補貼 元/月、洗理費元/月、其它元/月等。 第十一條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轉正後的80%。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爲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1、公司提供午餐2、公司提供固定線路的班車3、公司根據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提供集體宿舍。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 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八、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二十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二十一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衝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賠償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六條 在合同期內,若乙方無故單方解除合同,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第二十七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十、 培訓服務期與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爲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二十九條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三十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係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等。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十一、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三十三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手續的。

2、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僞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

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3、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其他管理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5、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0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500元以上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00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7、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或兼職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9、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3、甲方因兼併、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5、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4、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5、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3、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乙方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5、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7天的。

6、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及標準、培訓協議、計算機使用管理規定、檔案管理規定、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三十九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爲準。

第四十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四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並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鎮巴縣鹽場鎮煤礦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XXXXXXXXXXXXX (以上簡稱乙方)

爲了煤礦開採有序不紊,保障煤礦生產安全,落實生產與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礦工作實際,在互惠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如下勞動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此勞動合同自20xx年2月起至 20xx年2月止,合同期滿重新簽訂。

二、乙方必須經體檢,確認其身體合格,且年齡在18週歲至55週歲之間,否則甲方不予聘用、已經聘用的給予解聘。

三、乙方必須自覺接受甲方安排的安全教育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四、乙方根據甲方需要自願,擔任 崗位工作,具體工作情況及工作面危險因素甲方口頭告知。

五、甲方生產正常情況下,儘量保障乙方的工作,若遇甲方政策性停產和其它特殊情況無法安排乙方的工作,乙方不得以勞動合同強行要求甲方安排工作,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六、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由甲乙雙方自願協商解決。

七、乙方的工資按雙方約定的計件工資或定額工資執行(另簽訂書面協議或口頭約定)。

八、每月工資發放時間爲次月的5—15日。

九、甲乙雙方按國家及陝西省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中應該由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繳。

十、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乙方上崗後,食宿費自理,甲方提供住宿房間和職工食堂。

十二、安全事故的處理:

1、乙方在工作中因違章操作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事故的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在上下班路線途中,必須注意安全,如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牌照機動車或醉酒駕車上下班的若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其它損失,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概不承擔;若發生非上述條件的機動車事故必須由交警和社保部門認定爲工傷的甲方纔認可工傷。

3、乙方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非違章)造成因工受傷的,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支付工傷待遇或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甲方必須根據規定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口頭告知工作面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預防措施。

十四、甲乙雙方簽訂的其它書面協議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等,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份,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乙方因故要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應當提前半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甲方批准並完清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視爲乙方放棄有關權利;同時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的約定,對乙方作出處理。

十六、此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七、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補充。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僱請人):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僱請乙方。經雙方自願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二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爲xxx元(其中生活費,房租,水電費每月xx元)。

二、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職責和執行制度的情況檢查、督促、考覈和獎懲。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8小時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有時要進休息換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2、甲方執行本市中等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收入不低於本市當年規定的中等工資標準。

3、乙方工資按xx元/月,試用期滿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表現在位認證由甲方負責給予乙方加薪。

4、甲方每月十五日如期發放工資,(逾期未發工資的,從超過發薪日期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1%的標準賠償給乙方)。

五、社會福利待遇

1、退職費,凡在本單位連續鑑定用工合同,合同期滿後,視工作年限發一次性退職費,滿三年的發給人民幣800元,滿五年的發給人民幣1500元,滿八年的發給人民工幣20xx元,滿十年的發給人民幣3500元。

2、探親休假,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到兩年以上者,分別可享受探親假待遇,休假其間發給基本工資,路費自理。工作滿兩年可享受七天假期,滿三年可享受十天假期,滿四年以上者可享受十四天假期。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試用期不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願供職的。

(3)、乙方被叛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盜竊、賭博、打架鬥毆、營私舞弊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犯勞動紀律,經教不改的。

(4)、甲方有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侮辱乙方合法權益行爲的。

(5)、甲方連續二個月不支付乙方工資的。

(6)、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的。

(7)、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一方提出解出勞動合同的,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辭退:(1)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在合同其內提出辭工沒有得到批准離開的甲方有權不退還給乙方壓金和當月工資。

4、在合同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甲方開除的,甲方不退還壓金和當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適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編制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 身份證(護照)號碼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爲_______(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

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_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_____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

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第四條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覈辦法。

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防止服務質量事故。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出現服務質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甲方採用以下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日工資____,上班時間2個月以下按學生工對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爲每月______日

(二)簽訂合同滿一年的員工,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春節前享受全勤獎待遇。第七條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質量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應按甲方相應規定承擔責任。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鬥毆行爲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服務規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六)私自向顧客出售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飲料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處罰拘留或勞動教養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離職,應當承擔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一、立法宗旨明確爲“雙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對於其立法宗旨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爲“單保護”的立法宗旨,即在實體上傾向性的保護職工的權益。其意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是被管理者、少話語權、是弱勢羣體,因此,要有傾向性的保護。

其實,我們原本立法宗旨的單保護,其用意是在保護絕大部分普通勞動者。而現在社會經濟的發展,有時一個企業的一位核心技術人員就可以決定其企業的存亡;再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企業與勞動者雙方,更符合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在立法宗旨上明確爲“雙保護”更有利於整個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

當然,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並非對廣大普通勞動者的權益不作保護,立法可以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可明確對孕婦、工傷職工、最普通體力勞動勞動者等作特別的保護。

二、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修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對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作了相應的明確,大部分地區基本明確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權已轉移到勞動者手裏,有點類似非誠勿擾上的權力反轉。

其實,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契約精神應當貫穿始終。因此,在修訂過程中,如果勞動者同意、或雙方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合法有效。至於是第幾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應當作爲是否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

三、對周工作時間不超40小時的修訂

減輕勞動強度、明確適當的工時,是國家對勞動者身心健康、休息休假的必要保護,其立法意圖非常好,也符合社會發展要求,更是說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其40小時的工時標準在當初勞動法制定和修訂時,主要是針對工業製造業、針對流水線、針對簡單的體力勞動而言所確定。

應當說,社會經濟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有研究型企業、有絕大部分是靠腦力勞動的企業、有非常小的公司(也許就幾個或十幾名員工)、有勞動強度並不高的企業等等。那麼,我們的工時制定就應當有所適應。改變一刀切的做法,在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時,對小公司、勞動強度不高的企業、主要依靠腦力勞動的企業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工時,可以恢復到1995年勞動法制定時的48小時或更長一點。

四、對第九十七條的增訂

對《勞動合同法》修訂確實應當嚴謹,但是,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是針對的所有勞動者、是針對的所有用人單位,各類現實需要明確的、需要及時調整的,必需有相應的規範性法規所及時明確。

其實,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從原勞動部到各省高院、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出臺了有針對性解釋,從而確保勞動合同法在執行過程中的統一與客觀公正。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人大常委會委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每年對各地的規範性解釋經會商最高院、全國人大辦公室進行全面的釋義,使得《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施行在全國有所統一。

五、對違反專項培訓服務期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此項規定應當說傾向性的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現實中用人單位卻因此有不敢培訓高端人才、培訓的人才流失、少有辦法留住。雖說是人往高處走,但個別高端人才往往就控制了一個企業。

現實的辦法或說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高端人才的培訓、促進人才的發揮,應明確高端人才培訓後服務期與違反服務器的規定處罰由雙方在培訓前的協議爲準,並在服務期限和處罰金額上不受原規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限制。

六、“非全日制用工”參加工傷保險

從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中知道,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時計算勞動報酬、一般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週絕不能超24小時的用工、可以口頭訂立協議、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無試用期、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小時計酬不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者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等。

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就非全日制用工參加工傷保險作出明確。其實,早在20xx年原勞動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xx]12號)就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爲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只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社保經辦機構爲非全日制勞動者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執行了勞社部發[20xx]12號的規定,也有部分社保經辦機構以種種理由,如必須五保合一等,將非全日制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拒之門外。

其實,工傷社會保險是小險種大問題。對全社會來講是小概率、對受傷害的勞動者和其家庭來講就是百分之百。

七、將帶薪年假列入勞動合同法

雖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勞動合同法均在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勞動合同法主要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等,對於休息休假僅僅在完善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第4條)、勞動合同訂立的條款(第17條)、集體合同(第51條)、對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第74條)有所表述,而進一步明確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就根本未見。

也許,《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勞動合同法重點強調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與終止,而早在1995年的勞動法則是全面的規範與規定勞動關係的方方面面,勞動法規定了就業、勞動合同、工時與休假、工資、勞動安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等。

從施行8年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實際情況看,似乎是有條件的就執行不想執行的也少有處罰。因帶薪年休假的施行不力,在法定假日,飯店、賓館、旅遊地爆棚,平日卻遊客稀少。在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中增加帶薪年休假的規定與不執行的處罰辦法和爭議渠道,相信在保護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增強勞動者的幸福度、均衡各地的第三產業的發展都將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八、明確勞動關係的具體含義

《勞動合同法》在立法宗旨、適用範圍、三方機制、勞動關係的建立與勞動合同的訂立等條款中均講到“勞動關係”,可具體什麼是勞動關係,其勞動關係的確立包含了那些內容均無具體表述。

早在20xx年原勞動保障部就針對勞動關係作出《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各地在勞動爭議處理、工傷認定、勞動監察執法等實際工作中均以此爲核心來確定勞動關係。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又有新的情況發生,如電商平臺等等,需對“勞動關係”進一步明確。

九、確定什麼是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訂立(第11條)、勞動報酬(第18條)、勞務派遣(第63條)僅僅是在對勞動報酬難以明確的情況下實行“同工同酬”,但是,具體對同工同酬的內涵和外延均無進一步說明。

在1995年《勞動法》施行後,曾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明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上海在20xx年《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xx]73號)》中對“同工同酬”表述爲: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確立的一項基本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但由於勞動者存在個體差異,因此,不能簡單以不同勞動者是否在相同崗位工作作爲“同工”的標準,而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工作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等特殊因素,允許用人單位依此對相同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報酬方面有所差別。

其實,國家在《憲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婦女的權益中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xx年8月)第二十四條也明確: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早在1951年國際勞工組織第100號公約就是專門制定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其中就明確“‘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一詞,係指不以性別歧視爲基礎而確定的報酬標準”。

縱觀各法規的指向均是在不要有性別歧視。所以,在明確無性別歧視的前提下,將滬高法[20xx]73號對“同工同酬”的表述完善後上升爲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 篇9

1、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4種: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人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法院訴訟。

2、上述4種方式是《合同法》規定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至於當事人選擇什麼方式來解決其合同爭議,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當事人採用哪種解決方式。

3、對於解決的方式,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選擇,並把選擇出的方法以合同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4、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則將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5、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首先尋求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途徑。

6、瞭解、分析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找出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

7、可從簽約主體、簽約程序-合同內容、合同履行行爲、違約責任條款這幾個路徑進行分析。

8、分析合同效力,明確過錯責任,是還是有效合同,是無效合同還是未成立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效力待定合同。

9、分析認定有關合同履行中的相關證據材料。

10、提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案。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動用工合同書。

一、勞動用工項目

1、甲方在雲南省大理州鶴慶縣朵美鄉投資經營採砂項目(以下簡稱採砂項目),甲方已取得采砂項目合法經營文件、手續。

2、甲方需要聘用採砂項目的勞務用工人員,乙方同意任聘甲方勞務用工人員。

3、甲方項目的勞務用工時間計劃爲20xx年2月16日至6月30日(以實際用工時間爲準)。

二、乙方應聘職位及職責

1、乙方應聘甲方項目勞務用工職位(崗位名稱): 。

2、乙方職位的崗位職責: 。

三、乙方勞務報酬及支付

1、乙方勞務報酬每月 元人民幣。

2、乙方勞務報酬中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崗位津貼、勞動保險及其他勞務報酬。

3、甲方按月(每月月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乙方如需預計費用,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辦理。

4、乙方計劃應聘時間: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

四、甲方職責

1、保證採砂項目手續合法,正常經營,保護乙方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書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五、乙方職責

1、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甲方公司經營管理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遵守生產勞動紀律。

2、忠實履行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

六、違約責任

1、在乙方履行職責,甲方不能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按違約標的向乙方支付5%違約金。

2、如發生乙方不能履行職責,或出現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勞動法律的情況,甲方應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乙方仍不能履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與乙方的用工合同並辭退乙方。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正式生效,自用工時間結束自動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