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簽訂技巧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簽訂技巧

1.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一種資金的融通與物的融通相結合的交易形式。其典型方式,是指需要機器設備等物品的人(即承租人),由於缺乏資金等原因不願或者不能購買,便請求他人(即出租人)出資買下其看中的商品,再出租給其使用,由其按期支付租金,以使出租人獲得收益的交易活動。

2.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

1)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爲租賃交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出租人,選擇租賃物並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爲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的供應商。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關係。融資租賃交易除了由融資性的租賃合同直接約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外,還涉及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此外,還有可能涉及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等多個合同關係。

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由承租人選擇確定。

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義務完全由承租人享有與負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承擔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一切風險與責任。

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與租賃物的實質使用週期相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一般爲租賃物的使用週期,法律沒有最長期限的規定。

二、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1.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有自由選擇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無權選擇。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由租賃物的成本、購買租賃物的費用、利息等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資的對價,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對價,一般在租賃期間屆滿時出租人不能收回投資。

3..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承租人承擔,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出租人承擔。

4.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資金,一般不直接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由供貨人交付承租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質量責任;租賃合同則是出租人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直接交付承租人,並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質量責任。

5.租賃期滿,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採用“退租、續租、留購”三種方法之一處置,而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交還租賃物(或者續簽租賃合同),不存在“留購”租賃物。

6..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多個當事人,其法律關係十分複雜,而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相對而言,關係較單純、簡單。

7.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一樣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擔保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除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情況外,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不承擔責任。

三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1.主體資格審查。

1)審查承租人的資信。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出租人來說,承租人的資信狀況、簽約和履約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關係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獲得相應的利潤。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賃申請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收入等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判斷承租人的資信情況。對那些爲人不正,違法亂紀的人和單位,最好不要同其簽訂合同,尤其出租物價值高,技術複雜,儀器精密的,不僅要了解承租人之資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術熟練程度,然後才決定是否出租該物,並簽訂合同。

2)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有代理人的,應注意審查其代理資格,以防止發生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的情況。審查方法主要是看對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其代理行爲是否超越代理權限,是否過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自願。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以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對方作出不符合內心意思的表示而簽訂合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是無效。一旦一方當事人發現自己在籤合同時由於上述原因而導致意思表示並不真實,從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傷害時,都應及時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或予以撤銷,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當然,合同是否無效,是否應予以撤銷,其確認權並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獨享。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此款經常會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現。爲此,應按規定嚴格填寫租賃財產名稱、國別、規格型號、質量標準、數量、總金額。每一項都要填寫具體。要特別注意財產能否作爲融資租賃財產的標的物,否則,標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無效,易出現糾紛。租賃財產的名稱要寫得具體、清楚、詳細。如是機械設備、運輸車輛的租賃,一定要寫清楚商標,品種、型號、規格、號碼,當發生糾紛或者出租物被偷換、遺失時,能有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於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一定要規定或註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條款中要求出租的數量要準確,質量必須具體,如財產租賃前的實際質量;返還租賃物時必須達到的質量。對某些易變舊或者易磨損的設備,要在合同中約定其磨損的標準。

2)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約定。

有的交貨、驗收簽訂不具體。應在合同中寫清交貨地點、時間,分期交貨的,還要寫清每期交貨數和具體期日。應寫清驗收時間、方法和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法。

3)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租金金額一般由購買租賃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賃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的其他費用構成。合同中要明確手續費、保險費、運費等費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應以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如果購買租賃物使用外幣的,可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幣種支付。租金幣種的選擇可以與購買合同中的幣種相同也可以不同,

但要注意匯率風險的防範。利率也是影響租金總額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爲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賃期間租賃費率固定不變。浮動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時期租賃費率根據市場利率或貸款利率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數,每次支付的金額,是在每次付租期開始日交付租金還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4)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事項。

對保證條款,一定要寫清保證種類,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爲履行。對擔保人的資格以及擔保能力等,出租人應認真審查。

5)關於租賃物的保險問題。

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而不列入租金總額。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辦理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6)關於稅收的承擔問題。

租賃物如是進口貨物,應交納海關關稅、增值稅和其他稅款。即使是國內貨物,如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應納稅的',也應交納相應稅款。關於稅收的承擔,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

7)關於租賃物遲延交貨或發生質量瑕疵的索賠問題。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擔供貨人遲延交貨或供貨產品質量瑕疵的責任,由供貨人對此負責。

8)關於租賃的起止日期。

租賃起止日期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重要影響。起租日是租賃開始日期。實踐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據下列日期約定起租日:第一、出租人支付購買租賃物的價金之日。第二、貨物運抵貨港之日。第三、承租人交付驗收證或接收證之日。第四、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義務,實現了自己的全部義務,租賃關係即告終止。

9)租賃物的用途。

要詳細、具體規定租賃財產的用途,對某些財產的使用範圍的限制要註明。

10)關於租賃物的維修、保養。

租賃財產的維修和保養事關租賃物能否保持長久使用問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物的保養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出租方只負責資金的融通,一般不負責租賃物的維修。

11)租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轉讓。

第一、需要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出租人變更出租物所有權時,須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終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徵求承租人意見,則原承租合同繼續對新的所有權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滿爲止。

第二、對於租賃合同的解除,必須規定其解除的條件。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利用租賃物參與或進行非法活動;逾期不交納租金或者由於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規定清楚。

第三、對承租人將合同轉讓的情況,要明確規定其徵求出租人意見的義務,並且對轉租後第二承租人的行爲負責。

12)雙方的義務及其違約責任。

第一、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主要表現在:按合同規定的租賃物的數量、質量、時間、地點提供給承租方使用;對租賃物的正常保養維修等。

第二、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是:應依約按時交納租金;合理、正確地在規定的用途範圍內使用

租賃物;保管、保養、維修租賃物,不得隨意轉租、拆租等。在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當事人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約行爲及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規定由於承租方保管、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的損壞,丟失應負責修復達到正常使用標準或賠償等。

13)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

有三種處理方式:退租、續租和留購:退租要確定具體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續。續租要確定續租確定日及續租手續、程序。留購要確定留購價格、支付幣種、方式、時間、交接手續。

14)關於違約責任。

應根據雙方談判的結果,結合草擬方自己的利益,應詳盡列明違約責任情形,做到切實可行。

15)關於爭議的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訴訟和仲裁。建議草擬合同時,站在自己作爲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角度,選擇更有利於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爭議解決方式及相應的地域管轄機構。

16)注意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個性化條款。

因爲租賃關係不同,合同要求千差萬別,這就要求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的內容上有所增減、變化。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中由於機械設備的配套性決定了合同必須註明其具體的名稱、規格、質量、數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應當單獨列出清單,作爲附件;還有設備的運輸、拆卸、安裝問題,技術培訓、服務問題,保險問題等等,都應給予明確規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於一種固定模式或者拘泥於法律規定的主要條款,而使自己的手腳受到束縛。

4.注意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要使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並生效,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即不得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實踐中,內容違法的融資租賃合同屢見不鮮,例如,合同的標的違法,支付的幣種違法等等。另外,有些當事人爲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融資租賃合同的形式掩蓋非法融資租賃的目的,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掩蓋融資租賃的目的,這都是無效的。

5.注意融資租賃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並簽字,融資租賃合同即告成立,若雙方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要求籤訂確認書的,合同自確認書籤訂時成立;一方要求合同須經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後方告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其附件供貨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實踐中,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以免發生糾紛時,得不到法律保護而給自己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