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運輸合同範文八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運輸合同範文八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向乙方租用車輛作爲甲方日常業務運輸貨品和人員之用,現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達成以下合作協議(下稱“本合同”),甲乙雙方均需完全忠實履行。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工商銀行卡的複印件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送貨運價做爲合同附件。

租賃概況說明:

第一條 車輛狀況:乙方承擔提供金盃車型的車輛負責爲甲方提供運輸。

第二條 協議期限

1、合同期限:本合同從月 月 日止,爲期 年。

2、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有效期爲合同當天起生效,期滿後可續約。

3、甲、乙雙方如有一方因故要求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條 合作期間若油價同比 年 月 日(參考標準:長沙中石化0號柴油和93#汽油價格爲/升)累計上漲或下降10%承運價不做調整,超出10%以上雙方另行協商補貼燃油費用。

第四條 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的同時,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正規稅運輸業發票及其它費用發票,稅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保證金: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人民幣 元整作爲合同保證金。保證金的退還:保證金在雙方終止合同後,在公司物流部辦理好相關手續且協商一致,15天后退還。

第六條 甲方有新開店鋪按甲乙雙方約定的送貨路線及價格做爲付費參考標準。

第七條 乙方必須合同擁有車輛的產權證明和相關使用權,並自行負責辦理該車的道路通行證(通行範圍包括長沙市市區所有路段)。

第八條 甲方交給乙方承運的貨品由甲方工作人員負責單據和貨品交接以及裝卸。

第九條 乙方爲甲方出車送貨,對運出貨物及返回貨物,有義務保證貨物的安全,如乙方因工作不慎而令到所運載的貨物受損,一概由乙方按實際受損貨物服裝按吊牌金額的%,物料爲金額的 %賠償給甲方。

第十條 乙方有義務保障其運輸車輛在甲方上班時間內處於好的運行狀態。如因車輛或其它任何問題而不能爲甲方提供運輸服務,令甲方的出貨拖延或損失,乙方必須承擔責任(無論任何原因,若乙方未能履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則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期間的租貸費用,並賠償甲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十一條 在運輸旺季及貨量大時,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的臨時線路調配及工作安排。合同終止和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 乙方因安排不當不能按時按甲方要求運送甲方貨物或人員的,甲方可自行另外安排乘搭或租用其它交通工具,其費用在乙方租車費用中扣除,如每月累計達到三次或以上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取消合同。

第十三條 所有賠償款項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後15個工作日之內以現金的形式全部清付甲方,賠償款項未付清時,甲方有權拒付當月運費。

第十四條 如乙方因車輛年檢大修,被查扣或其它原因不能運送甲方貨品須第一時間提早通知甲方物流部負責同事,以便甲方可提早另行安排。若乙方連續三天或以上不能爲甲方提供運輸服務,則甲方有權取消合同。

第十五條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作書面補充,補充部分經雙方簽署即可作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若有分歧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向長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二、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蓋章):_________承運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託運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運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5、如客戶拒收貨物,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協調解決。

1、甲方負責對所託運貨物購買貨物運輸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受益人爲甲方,保險費用由甲方承擔。

2、由於發生甲方投保的貨物整車被他人詐騙的事故時,保險公司每次均實行損失20%的絕對免XX;其他保險事故,每次事故免賠3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爲準。因此,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按照本合同

3、合同期滿後,雙方處理好合同善後事宜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剩餘的運輸風險保證金。

3、1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造成車輛遲到的,乙方按每車每天200元補償甲方損失。

3、2 若運輸指令下達後,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且拒運的甲方有權決定自行調度車輛發運,實際運價與合同差價由乙方承擔。

3、3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遲交貨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通事故需事故地交通管理部門證明),在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繳付當次運費的10%作爲違約金(最低100元,最高500元)。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交貨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引起客戶投訴、索賠的,乙方還應當另行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直至補齊甲方所有損失。

3、4 乙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乙方按每次200元償付給甲方,並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如果因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而引起其它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5 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污染、損壞,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具體賠償辦式見本合同相關規定。

3、6乙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或由於乙方嚴重違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甲方有權不予退還乙方所交納的運輸風險保證金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結算的運費不予結算。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即託運方)

乙方:(即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時限:

二、貨物名稱:煤。

三、貨物數量x萬噸,(具體運輸數量,按每月計劃確定)。

四、貨物起止點:起運點: 有限責任公司。 到達地點. 有限公司指定煤場。

五、運價:(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六、運輸費用: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及裝卸費,都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加油。

七、結算方式: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爲準,憑甲方開具的過磅單,每月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後全部結清。運輸過磅票乙方每 天給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結賬。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

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爲變質,不得換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煤的車輛,蒐集證據,作爲處罰依據,甲方覈實清楚確屬人爲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

3、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負責。

4、貨物到達過磅時,乙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甲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章並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後,乙方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煤庫人員指揮,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甲方對乙方車輛進行相應處罰;同時甲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乙方貨物,不得刁難、剋扣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瞭解、溝通協商解決。(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聽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運輸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交付地點、煤種、單價、總金額、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質量標準

全水份≤16%,灰份≤10%,硫≤0.6%,揮發份28-35%,低熱>5000大卡/公斤。

三、交(提)貨方式

發站車板交貨。

四、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裝車前買方和賣方、調用單位倉內三方共同取樣化驗(以包頭市質量監督局爲準);

2、數量:以起票噸數作爲結算數量。

五、貨款、運費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

1、買方預付1000萬元貨款。

2、金額增值稅一票結算(含發站鐵路運雜費),價格根據呼鐵局煤炭購銷領導小組所定煤炭經營指導淨差價及執行時間確定,並簽訂價格確認書。

3、賣方每發運2列,買方及時將2列貨款打入賣方賬戶,即每2列結算一次。

六、違約責任

1、買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視爲買方單方違約。

2、買方未按賣方付款期限、付款數額和付款方式付款,視爲受買人單方違約。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

八、解除合同爭議的方式

雙方協商不成,爭議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包頭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裁決;標的額超出100萬以上,由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裁決。

九、其他約定事項

1、賣方按買方在1號倉內所佔發運量比例組織煤源並安排運輸計劃,煤炭入倉後即視爲按所佔發運量比例銷售給買方,價格按入倉前約定的價格執行。

2、買方每月必保購買賣方所確定列數及以上煤炭,賣方每三個月作爲一個考覈週期對買方進行考覈,每少發一列,賣方從買方預付貨款中扣除10萬元違約金。

3、如發生國家政策性停礦檢查、停港、線路施工、貨場設備檢修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考覈範圍內。

4、本合同期限爲一年。

十、合同有效期限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加強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發展鐵路集裝箱門到門運輸,加速鐵路集裝箱週轉,保證鐵路集裝箱貨物運輸安全,經甲方與乙方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職責

1.甲方應提供狀態良好的鐵路集裝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箱體狀態,發現箱體狀態不良時,甲方應予以更換。

對到達的鐵路集裝箱甲方應及時發出催領通知,並在貨票(丁聯)內記明通知方法和時間,必要時應再次催領。

2.乙方應由專人負責鐵路集裝箱門到門運輸業務,並配備固定的能夠保證集裝箱運輸安全的專用車輛。

3.乙方受託運人(收貨人)委託辦理鐵路集裝箱門到門運輸業務時,必須與託運人(收貨人)簽訂委託書,承擔託運人(收貨人)相應責任,未簽訂委託書的不得辦理門到門運輸業務,委託書在辦理託運(領取)時向車站提交。

4.乙方應確保門到門運輸集裝箱在門到門運輸途中的安全,做到愛箱愛貨。

5.乙方對門到門運輸的發送集裝箱內所裝貨物真實性負責,甲方對乙方門到門運輸的集裝箱貨物品名有疑問時,有權要求乙方開箱檢查,乙方應主動開箱配合檢查。

6.甲乙雙方應加強對集裝箱的交接檢查,責任劃分爲交接前由交方負責,交接後由接方負責。

7.發送的集裝箱應於甲方指定的進站日期當日進站完畢。到達集裝箱應於甲方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貨物,並於領取的當日內將箱內貨物掏完或將集裝箱搬出。

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的鐵路集裝箱,應於領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的鐵路集裝箱應於領取的3日內送回。

二、保證金管理

1.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鐵路集裝箱門到門運輸前,將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萬元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專用於支付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的鐵路集裝箱損壞、丟失的賠償。保證金按預付款管理。

2.保證金因發生賠償而不足時,乙方應於結算之日起兩日內補足差額。雙方互不清算利息,終止協議後保證金退還乙方。

三、違約處罰

1.集裝箱貨物(含空自備箱)在車站存放超過免費暫存期限,甲方按規定覈收貨物暫存費。鐵路箱超過免費使用期限,自超過之日起覈收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2.利用到達集裝箱裝運發送貨物,未經甲方批准擅自裝箱進站的,返回的集裝箱按空箱接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甲方發現乙方有集裝箱超重、夾帶違禁品、危險品、匿報品名、裝載狀態不良危及集裝箱箱體及運輸安全等情況時,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並處以_______元/箱的罰款。

4.由於乙方原因造成集裝箱破損或丟失,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賠償費在保證金中扣除。

四、協議的終止

1.乙方發生下列行爲時,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①僞造具備門到門運輸條件的;

②未按規定支付保證金的;

③發生集裝箱匿報品名裝運貨物的;

④發生路風事件和社會投訴較多的;

⑤發生集裝箱超載情節嚴重的;

⑥惡意修改箱號及相關標誌標記的;

⑦門到門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公司、個人);

⑧發生鐵路箱責任被盜、丟失的;

⑨其它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

五、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本協議有關規定,如違反上述協議,雙方終止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滿後雙方無異議時,協議續簽。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訂立本合同,並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品種、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及合同期限

貨物品種爲青銅峽市新井煤礦煙煤,運輸路程爲:青銅峽市新井煤礦到靈武市華電附近煤場。

貨物運輸期限爲日,乙方須於 年 月日到 年 月

日將甲方貨物運到本合同約定地點,並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第二條 運輸價格, 運輸方式,結算方式及損耗。

運輸價格爲( )元每噸(不含稅),運輸方式爲( )汽車運輸,在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卸完貨,乙方拿有甲方指定收貨人出具並簽字的過磅單的實收噸位現金結算。給予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正常損耗爲()公斤,超出正常損耗的每噸( )元賠付甲方。

第三條 裝卸貨應注意事項。

乙方指定運輸車輛在裝卸貨時必須聽從煤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如發生打罵煤場管理人員的現象,甲方取消乙方的運輸資格,裝完貨由甲方安排人員爲運輸車輛貼封條,乙方運輸車輛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四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得給貨物澆水,如有管理人員發現,取消該車的運輸資格。到達卸貨地點,由甲方安排人員,過磅,驗收,出具過磅單並簽字。驗收時,如發現封條有損毀現象,甲方有權扣留該車,查清原因,方可卸車,不爲乙方承擔任何停車費用。

2.在驗收時,如發現有換煤的現象,甲方有權扣留該車,並處以煤炭總價5倍的罰款,甲方不承擔任何停車費用。並取消乙方的的運輸資格。

3.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裝卸場地發生的人員傷亡事故,全部有乙方承擔。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的運費,在正常的情況下,乙方結不到運費時,乙方有權停止運輸,並由甲方每天爲乙方承擔運輸總價5%的滯納金。由甲方引起的運輸車輛不能正常裝車,卸車,給乙方運輸車輛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甲乙雙方自覺遵守以上條款,友好合作。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8

本章共四節,三十四條。

在綜合各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和借鑑國際公約、各國運輸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本章的運輸合同。本章分爲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主要規定了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則;第二節客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客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三節貨運合同,主要規定了貨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本條可以看作是對運輸合同的定義,這個定義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託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條規定,運送契約是指獲得對價的承運人負有將人或者貨物從一地運至另一地的義務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託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並支付運費的旅客和託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係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爲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爲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爲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爲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託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後,取得託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在存在收貨人的情況下,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是爲了收貨人的利益,承運人應當依照運輸合同向收貨人交付,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於請求交付之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也是運輸合同中重要的關係人。

3.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由此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行爲,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票款或者運費;而旅客、託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其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輸到約定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這裏的票款是指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裏的運費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託運人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

在本章的立法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運輸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爲,我國對於各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已有專門法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對鐵路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海上運輸合同作了規定,因此再在本法規定運輸合同就沒有多大意義,同時還會帶來適用上的麻煩,即在本法對運輸合同也作了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適用本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還是適用各專門法中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爲,應當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本法採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於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爲止,還沒有法律規範,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範。在本法中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就可以對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作出規範。

2.隨着運輸業的極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運輸方式,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這種運輸合同有許多不同於其他運輸合同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範圍太窄,只侷限於其中要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工具的運輸合同。本章在借鑑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基礎上對多式聯運合同作了較爲全面的規定,這就可以補充我國以前規定的不足。

3.對於本章的規定與各專門法的關係問題,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各專門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與本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纔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4.我國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於運輸合同的規定詳略不一,有的還有不一致的規定。合同法總則以及本章的規定對三大運輸法起着補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定。

什麼是公共運輸公共運輸包括班輪、班機和班車運輸,還包括其他以對外公佈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爲。公共運輸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在運輸中,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要比一般承運人的要求高些。在國外對公共運輸行爲一般都有專門的行政性文件進行規範,這些行政性文件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都作了較爲有利的保護。

2.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運輸行爲除了具有商業性的一面外,還由於其是面向社會大衆(包括廣大旅客和託運人)的運輸,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人就是屬於公用事業單位。

3.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對自己的運輸制定了固定的路線、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價格,這是公共運輸最爲顯著的特徵,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

間的合同的內容確定化了。這種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單方制定的,當然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外公佈的固定的價格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收入狀況而制定的,並且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同意。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運輸合同的格式化產生的原因是由於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具有壟斷性質,以及運輸事務的頻繁發生。這就決定了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但是隻有公平合理的,並且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爲了防止公共運輸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公共運輸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國家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所以一般來說對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我國的國務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都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加以規範,例如我國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都對公共運輸行爲作了一定的規範。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但在運輸工具已滿載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旅客的乘坐要求。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要求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要求。本條強調的是不得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這裏的“通常合理”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其內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坐的是頭等艙,旅客要求提供空調服務就是“通常合理”,而對散艙的旅客來說,要求提供空調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斷是否爲“通常合理”,不是依單個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最後,這裏的“通常合理”意味着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對旅客或者託運人實行差別待遇,例如同爲乘坐普通艙位的旅客,承運人就不能對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費餐,而對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安全運輸的規定。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就運輸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的安全作了約定,承運人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的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進行運輸。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託運人託運的貨物運到目的地。如果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運輸行爲是一項帶有危險性的活動,特別是航空運輸更是高風險的行業,它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強調運輸活動的安全性是運輸行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運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安全運輸就是承運人要確保被運輸的旅客和貨物以及所使用的運輸設備完好無損。有關法律都有專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

3.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的地點。正如前面所述,運輸合同實質上是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的位移,旅客或者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運人把旅客

或者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如果承運人不按合同約定的地點運輸,將旅客或者貨物錯運到另一個地點,如運輸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上海,承運人卻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了南京,承運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按照約定或者通常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是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運人運輸時都要按照一定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在運輸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路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不得無故繞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之所以要規定承運人要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1.承運人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規避一些危險。我們知道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多次運輸行爲的檢驗,並被證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就有可能給運輸活動帶來危險,對於旅客或者貨物帶來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精心測航的,選擇的路線一般都是比較安全的(例如少風暴的發生、少強氣流的出現等惡劣天氣出現),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通常的運輸一般還要經過航線所經國家的特別准許,如果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就有可能對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來說,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還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而運輸遲延可能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損害。

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進行合理的繞行也是准許的,一般不按違約處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由於運輸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體的事由出現而發生的繞行。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現風暴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可以繞行。

(2)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承運人也可以繞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爲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爲。

3.在運輸中遇到危險,爲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進行繞行。即使這種危險是運輸前承運人沒有做到謹慎處理使運輸工具處於適運的狀態所致,承運人運輸必須繞行,這種繞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運人不能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合理繞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規定。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的義務。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一般是在購買旅客運輸票證時履行,旅客沒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運輸票證的。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應當在運輸單證上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託運人應

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託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在運輸單證中沒有載明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收貨人一般可以拒絕支付運費。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分爲“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是指承運人在簽發單據之前就已經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是受承運人歡迎的,因爲他們無需承擔運費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滅失的除外,“運費到付”就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才能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對於承運人來講,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但是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中時常出現,例如海上的國際貨物運輸中,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纔是真正的託運人,所以就有可能採用運費到付的方式,但此時,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註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本條規定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義務,同時也規定,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合理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在日常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些情況,承運人不按照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合理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貨物的託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增加運費。承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合理的路線進行運輸,是其自己的過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所作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作爲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訂立和成立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時間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行爲主體方面來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一般具有獨佔的地位,製作併發布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大衆,任何人都可以按這些企業發佈的標準合同確立合同關係。但是旅客運輸領域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的存在,即旅客運輸供求關係所造成的運力與運量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在運力大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應拒絕也不會拒絕旅客。如果在運力小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可能滿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實踐中,如鐵路客運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車次的可售票的數量;班輪客運中承運人在營業地或者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在此運量的範圍內才受拘束。

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所製作公佈的客票、價目表和班次時刻表等間接或者直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爲界限,在旅客購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於說明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範圍、經營行爲能力的公示,此時上述內容還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後,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也才成爲運輸合同的內容。

3.旅客運輸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合同成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