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房屋租賃合同模板錦集八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房屋租賃合同模板錦集八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甲、乙、兩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願、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甲方位於××路××樓×樓有一套住房,約70m2,乙方因×××特向甲方提出租用該套住房,現就有關租房事項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1、由於住房幾年無人居住,部分設施及裝修已遭破壞,所以,乙方必須自行裝修改造。甲方免收一年房租費。

2、租用期限4年,即:從201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收費年限從201 年 月 日起。只交三年的。

3、租金,每年一仟元,共計叄仟元整。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交清。

4、租用期間,乙方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和水電設施,如有損壞,乙方必須自覺修復或更新。租用期滿後,乙方所裝修和增設的.門窗等,一律歸甲方所有,如乙方仍需繼續租用,可以續交租金每年 元,或再行協商。

5、乙方在租用期的水電費由乙方自主到供水、供電部門交費,用電卡和水錶如有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理或更新。

6、在租用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該住房。如有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首次裝修費5000元,並退回未居住期的租房費。乙方如有違約,提前退房,甲方有權不退所有已交的房租費和收授不能搬走的裝修設施。(主鐵防盜門、鋁合金推拉窗、防盜網)

7、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證明人: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號樓___樓的___平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期___年,從xx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爲止,乙方需在一次性付清租金後方可使用。

三、年租金爲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同時,乙方預交_________元作爲保證金,合同終止時,與欠費、違約金衝抵,多退少補。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四、在房屋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煤氣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支付。取暖費由甲方支付。租賃期滿時,乙方須交清欠費,並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以下數據由甲乙雙方覈對後,乙方填寫。

附:電錶底數_______________;水錶底數_______________;

煤氣表底數______________;

五、租賃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發生甲乙雙方能力範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的情況下除外)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六、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發生甲方能力範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違約的情況下,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七、由於乙方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向甲方支付賠償損失及維修費用。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_________區_________號_______室;房型規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終止,乙方結清各項費用後,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________支付,物業管理,暖氣費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2.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氣、等費用,3.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室內附屬設施

A:電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傢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錶底數:________________

D:電錶底數:________________

E:煤氣表底數: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房屋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房屋租賃合同,各方應恪守執行。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房租期及租金

甲方給予乙方租賃房屋的免租期(裝修期)爲半個月,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租賃房屋租賃期限爲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內可以進場裝修及安裝自用設備,並可營業,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的裝修行爲不得損害其它商戶、業主的權益,並遵守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方對裝修管理的要求。計算租賃費用的依據:以產權證所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爲準,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1、租賃費用計算公式爲:第一年租賃費標準爲______元/年(______元整),第二年租賃費標準爲______元/年,第三年租賃費標準爲______元(注:該租賃費用爲建築面積______㎡爲準,每平方______元/月爲依據)。

2、房屋租金從第四年起,每年遞增______元。即每平方每年上調______元。租期以三年爲以標準,後續租金根據市場行情甲乙雙方再具體協商。

第二條、租賃費用支付時間、方式及逾期付款責任

1、租賃費用支付時間:乙方應於免租期期滿前______日內支付本合同第一個計租期租賃費用,此後在前一計租期期滿前______日內,主動向甲方支付下一計租期租賃費用。

2、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經營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3、乙方同意預交______元作爲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4、房屋租賃期爲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10%即______元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5、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租賃房屋交付標準及配套設施使用

1、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3、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從事違法行爲,並注重房屋及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如發生違法及人身安全責任事故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一切法律及民事責任。

4、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或解除後,乙方裝修房屋及經營所投入的設備、物資、可拆卸的裝飾物歸乙方所有,但必須保持租賃房屋主體建築的完整性。

5、租賃期間,乙方在不損害甲方利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將租賃房屋轉租或分租他人。並將轉(分)租事宜向甲方備案,乙方和轉(分)承租方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6、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可以合作、合資等形式與第三方合作經營。乙方應將所有與第三方合作經營的合同交甲方備案,乙方和合作、合資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合作期限不得超過本租賃合同的剩餘期限。

7、乙方使用租賃房應符合相關環境衛生、治安管理秩序的要求併爲合法經營的項目且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並配合相關行政主管履行相關綜合治理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租賃期內,甲方有權對出租房屋、水、電、氣等設備的'安全及使用情況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限期整改,若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其費用由乙方承擔,若是自然損耗造成的,則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的房屋及相關資產,乙方應按期歸還。

3、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並提供辦理相關證照所需的手續和資料。

4、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將租賃房屋和設備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爲其在租賃房屋內進行經營取得一切必要的合法證件,並在租賃期內依法經營。

2、乙方應合理使用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設備,若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設施、設備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3、乙方對租賃的房屋及資產只有使用權。租賃期內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租賃房屋及資產進行轉租、分租,並書面通知甲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轉讓,不得用甲方的租賃房屋及附屬資產(不含乙方所有的設施設備)進行抵押擔保、作價入股等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爲。

4、乙方應按時向甲方交付租金和其他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第六條、費用的承擔與繳納

1、物業管理費:乙方租賃商鋪的物業管理由乙方自行負責,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2、水、電、暖氣費:根據國家規定和物業管理標準,由乙方自行繳納。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在裝修或經營過程中使用不當導致租賃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但是屬於房屋結構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維修或整改,乙方可代爲維修或整改,費用由甲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限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5、本合同簽訂前因該租賃房屋前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本合同連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計_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爲人民幣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_元作爲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衝抵。

五、房屋租賃期爲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並償付對方總租金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爲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甲方同意將自己的產權商鋪出租給乙方,雙方在法律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制定如下協議: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鋪坐落於 街 號,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租賃期限

雙方商定房屋租期爲__ ___年,自_____年_ _月_ _日起至______年_ _月_ _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經營及犯罪活動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計達 天的,並賠償違約金 元。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但租金按當時的物價及周圍門市租金漲幅,由雙方協商後作適當調整。

四、租金及交納方式

1、每年租金爲人民幣 ,大寫: 萬 仟元整。

2、承租方以現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暫定爲每年支付一次,並必須提前一個月時間,於 年 月 日前交至出租方。

3、承租方必須按照約定時間向甲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甲方將有權向乙方每天按實欠租金的 %加收滯納金。

五、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其經營情況也與出租方無關;租期結束或中途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六、各項費用的繳納

1、物業管理費:乙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2、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水錶底數爲_________度,電錶底數爲_______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七、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方出賣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乙方如因轉讓或其他原因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八、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爲甲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 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爲乙方違約,乙方負責賠償違約金 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視爲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九、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出租方(蓋章): ___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 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 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商鋪房屋租賃合同(三)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同意將自己的產權商鋪第四樓套房出租給乙方,雙方在法律 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制定如下協議: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套房坐落 街 號,商鋪建築面積 平方米,套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租賃期限

雙方商定房屋租期爲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x年內租金不變)

三、租金及交納方式

1、每年租金爲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元整。

2、承租方以現金形式向出租房支付租金,租金暫定爲每年支付一次,於每年的 月 日前交至出租方。

四、各項費用的繳納

1、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水錶底數爲 噸,電錶底數爲 度,此數以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2、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五、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如果甲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甲方出賣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乙方如因轉讓或其他原因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定,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時爲本合同的當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有的義務。

六、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販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爲甲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 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解除合同視爲違約,乙方負責賠償違約金 元。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如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 院起訴。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按手印) 承租方(按手印)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爲,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爲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爲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爲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爲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爲起訴本身可以視爲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爲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爲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爲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爲該物業的產權人,爲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爲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爲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爲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爲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爲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閱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係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債權債務糾紛,並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怎麼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爲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爲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認爲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於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佔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爲出租行爲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爲認爲無效,極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閒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佔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佔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佔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佔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佔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說國有企業因爲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爲是非法的,那麼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爲合同的一方,並非以所有權人爲限,因爲租賃關係體現的是佔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佔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佔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係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繫,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佔有權的出租人之間並無不同,只是他們佔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爲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佔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於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並不能被認爲就是所有權人。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爲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佔有權作爲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爲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採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後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爲關係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說,《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於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爲不能租賃。依合法佔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後裁決之前,合法佔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佔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佔有方後,合法佔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佔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後,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採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於閒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於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並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之策。有人認爲,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迴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爲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徵,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爲房屋所有權中佔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爲,現行《合同法》在規範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並未出現關於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鑑於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牴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於租賃的規定僅是範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爲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並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於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並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牴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爲,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房屋租賃

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爲: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1、甲方將位於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

2、租賃期從

3、月租金月交租一次,以人民幣現金結算(合計:¥ )。

4、乙方應向甲方交納交費用後,甲方應把上述押金無息退回給乙方。

5、租賃期內,乙方應按期繳交水費、電費、煤氣費、管理費、有線電視天線費等,同時應遵守小區管理處的規定及國家的有關法規。不得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否則與甲方無關,其後果自負。

6、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轉租他人。如果裝修,事前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合同期滿後,裝修固定在該房屋的物體,包括開關、燈具等不得拆除。

7、出租時,房屋的`牆體、天花、供電、供水、排水、排污系統、水制、電開關、門窗等均完好正常。退租時,乙方應同樣保證完好正常交回給甲方。否則需修復後才能辦理退租手續。

8、乙方應在當月2%扣罰,逾期7天仍不交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押金不退。(如遇特殊情況,經甲方同意除外)

9、在租賃期內,如乙方提前退租或甲方提前收樓,必須提前三十天告知對方;如果提出時已達到或超過租賃期時間一半,則提出方應向對方補償一個月租金作爲對方的損失;如提出退租時,未達到租賃時間一半,則提出方應向對方補償兩個月租金作爲對方的損失。

10、甲方有義務爲乙方辦理臨時住戶卡或出入證。

11、在簽訂本合同後,如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

備註:租賃雙方應當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方(甲方)簽名: 承租方(乙方)簽名:

房屋租賃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合法擁有的位於 市 路 弄 號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爲全新裝修房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 使用。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爲一年。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爲: 元;按季度交費,一個季度爲: 元。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后,合同隨之生效。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用期間,一般日常維修保養,均由乙方負責。若屬常規房屋大修,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所有需付費的項目和物品等,如水,電,燃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供暖設備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費,並承擔用戶的一切違約責任。

第十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乙方應在期滿提前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繼續租賃,甲乙雙方應籤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計達半個月

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5. 私自將房屋轉租於他人的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10%作爲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共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