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特許經營合同仲裁案例

  一、案情介紹

一件特許經營合同仲裁案例

申請人(加盟者w女士)與被申請人(某西式快餐特許經營公司)於2000年6月簽署了爲期12年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依照合同,被申請人授予申請人爲某某品牌加盟商,經營地點在北京宣武區,名稱爲某某加盟店。合同同時約定:申請人許支付特許經營管理費,每月安500元定額計算,按季度交付。該合同還對營業場所、設備及半成品的供貨方式、商品與服務管理、後續管理與支持、甲方乙方的權利義務、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作了較詳細的約定。在合同甲方(指被申請人)的義務中規定了授予人(指申請人)使用被申請人的商標、商號、標識、管理模式及商業祕密;向乙方提供某某品牌體系的營業象徵及運營手冊;在合同乙方的義務中規定了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安市支付各種費用與款項。

上述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支付了8000元人民幣加盟金、技術培訓費,並向北申請人訂購了價值若干元的設備及物品。並在隨後分兩次‘訂購了價值若干元的半成品及消耗品。申請人的加盟店經營8個月後關閉。

申請人向仲裁體提出:被申請人不具備從事特許經營的條件,被申請人在籤合同的過程中許溝壑隱瞞了許多重大情況,本申請人沒有能力進行有效的指導,也沒有成熟的經營訣竅可以傳授個申請人,導致申請人的快餐店經營情況很差,一直被迫關張。申請人一次受了很大的損失,故此提出仲裁。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爲:1.撤銷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2.裁決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加盟費、設備款及貨款合計若干元;3.本案仲裁費用用被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的主要觀點爲:1.被申請人具備從事特許經營的條件和能力;2.申請人不接受被申請人在業務經營及其它方面的指導;3.申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4.被申請人有權中止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申請人的加盟資格已被取消;5.申請人的經營狀況差是由申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申請人不退還任何費用;6.被申請人保留提出反申請的權利。

  二、仲裁意見

(一)關於《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的效力問題仲裁庭認爲,特許經營是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其核心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專有權、商號使用權、經營訣竅等依法享用的獨佔權許可給加盟者使用,並提供統一的必要指導、支持和後續服務保障,同時收取加盟費和管理費。原國內經貿部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是目前國內特許經營領域唯一專門的規範文件。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許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對立法人資格;(二)具有註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並由一年上的良好經營業績;(三)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四)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

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爲《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的甲方即特許經營者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能從事特許經營加盟活動,以上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應視爲不具有特許者的資格。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一直未能向仲裁庭啼叫“某某”商標在國內外註冊的有效證據,以及能夠在中國許可使用該商標的證明。且“北京某某快餐掛你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名稱)成立於1999年11月23日,2000年7月18日更名爲“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2000年6月8日被申請人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時,其經營期限尚不足一年。

綜上所述,仲裁庭認爲,本安被申請人不具備以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特許經營者的身份與申請人簽約的資格,仲裁庭人爲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00年6月8日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應予撤銷。

(二)關於雙方當事人相互返還財產的問題依據《種戶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地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申請人想被申請人支付了加盟費和培訓費8000元,向被申請人訂購了價值若干的設備及物品返還給被申請人,考慮到設備及物品的折舊,仲裁庭認爲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返還設備及物品款的60%,計若干元。申請人分兩次向被申請人訂購的價值若干元的半成品及消耗品由於申請人已經將其全部用於經營活動無法返還,故雙方對此不予返還。

(三)關於申請人仲裁請求的其它部分

申請人隨以加盟店的名義開始經營,但絕大多數時間是自己獨立經營,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償付其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的請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關於本案仲裁費用的承擔

本案仲裁費用9548元,仲裁聽任爲由申請人承擔3138元,又被申請人承擔6365元是適當的。

  三、裁決

基於上述案情與理由,仲裁庭裁決如下: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00年6月8日簽訂的《經營加盟合同》;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的加盟費、培訓費共計8000元;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訂購的設備及物品款的60%,即若干元;本案仲裁費用9548元(又申請人預交),有申請人承擔3138元,被申請人承擔6365元。被申請人應當給付申請人墊付的仲裁費用6375元。

上述應有被申請人支付的款共計若干元,被申請人應自本裁決書送大致日期15日內向申請人付清,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處理。

  四、律師簡評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對此有關管理部門做了明確的規定。從事特許經營的企業應該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否則,特許經營合同是無效或可撤銷的,特許經營合同關係的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