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合同

甲方(委託人):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人:
乙方(受託人): 廣東三環華旭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廣州市先烈中路80號匯華商貿大廈15D
法 定 代 表人: 溫 旭

商標代理合同

甲方就 一案委託乙方代理商標事務,現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商標基本情況:
商標名稱
類 別
申 請 號
申 請 人 第一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
第二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
聯繫人 姓名: 電話: 地址:
* 超過兩名申請人請補充:

二、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商標事務如下:


□ 商標註冊申請
□ 商標異議申請
□ 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 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
□ 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
□ 更正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
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
□ 商標續展註冊申請
□ 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
□ 商標註銷申請
□ 註冊人死亡/終止註銷商標申請
□ 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
□ 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
□ 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
□ 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 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
□ 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申請
□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
□ 商標評審事宜

□ 其他:
具體委託事項包括:

不包括:

三、費用
甲方應在 (時間),支付給乙方如下費用:
官 費(元) 代 理 費(元) 其 他 費 用(元) 共 計(元)


四、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商標代理人 、 擔任甲方代理人;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執行任務,乙方應負責另行指派其他代理人接替,並及時通知甲方。
2、乙方依法對商標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3、甲方可以取消與乙方的委託關係,需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但所交費用不予退還,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4、乙方對商標局的通知或決定需甲方辦理的',應以書面或電話的方式通知甲方,通訊地址以本合同聯繫人地址爲準。書面通知以掛號信函寄給甲方,甲方聯繫方式如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此而導致答覆期限耽誤的責任由甲方負責。

五、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若委託事項爲商標申請註冊,則乙方工作至該申請取得“商標註冊證”,或該申請被商標局被駁回之日。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廣東三環華旭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