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集合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買賣合同集合10篇

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標的、數量及價款 標的名稱

牌號商標

生產單位

規格等級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內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________時起轉移,買受人未履行全額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________所有。

第六條 檢驗檢疫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擔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仗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________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出賣人:(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買受人(章)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買賣合同 篇2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在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動產時,風險負擔的規定是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經由特約予以變更。我國民法對於物權變動,採取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將交付行爲作爲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成立要件。買賣合同由誰來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負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交付前標的物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二是交付後的一段時間內標的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比如說,甲向已買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沒有到甲手中時已經壞了,這時就應該由乙負擔,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個月的壞了,就不關乙的事,一切都由甲來承擔。但若是在運輸的途中,經過山路,突然從上面掉下一塊石頭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給砸壞了,也就是說,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仍由買受人也就是甲來承擔。

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非自交付時起轉移,如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採取所有權保留制度作爲合同履行的擔保,風險的負擔我們通常認爲應採取交付主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不動產時,其風險負擔的移轉規則,與動產有所不同。就大陸法系而言,就物權變動採取債權意思主義模式的國家和地區,由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無需辦理相應的手續,不動產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在一般情形下與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相一致。對物權變動採取債權形式主義或物權形式主義的國家和地區,由於單純的不動產佔有的移轉並不能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而是把登記作爲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出來

要件,這就使得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不盡一致。其中,作爲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則主張在不動產交付時移轉。如果不動產的所有權在不動產交付以前,因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而發生移轉,則不動產的風險負擔應在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時轉移。就像買房子一樣,所有權一旦到了買受人手中,相應的關於這件房子的風險負擔同時也轉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況之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具體應用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依據《合同法》第144條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這表明只要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行爲,即使出賣人通過保留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以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也不影響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轉移。

第四:根據《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五:根據《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根據《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七: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爲滿足客戶需要,需從乙方購買一定量的物品,乙方承諾保證甲方的正常銷售,茲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一、採購酒品的種類、數量及金額(人民幣)

二、交貨日期及地點

2.1 交貨日期:

2.2 交貨地點:

三、合同價款(人民幣):

3.1合同總價: 668160元 。總價中包括人工費、運輸等費用。

四、付款條件及方式

4.1 產品預定後先支付該批貨物貨款的50%,全部送達到甲方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經雙方認可蓋章,支付剩餘總價的50%。

五、包裝和儲放

5.1採購酒產品採用廠家標準包裝,且必須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和規範規定,由於包裝和運輸過程中造成產品損壞,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有義務保證貨物包裝的完好無損,甲方有權拒收乙方交付的已損壞的包裝物以及其中的貨物。

5.2酒品出廠並運抵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後,由甲方簽字驗收,一切貨物儲放和保管事宜均由甲方負責。

六、交貨方式

由乙方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相關費用(包括運費、裝卸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負責免費卸貨。乙方承擔貨物運抵交貨地點前的風險、費用及責任。

八、違約和索賠

9.1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向對方賠償相當於本合同30%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9.3若乙方提供的產品與約定不符或不能驗收合格,乙方予以更換,更換後仍不滿足甲方要求的,乙方按報價的三倍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9.4乙方未能在約定日期到貨,每延誤一天扣罰合同總款的3‰,延誤超過

10天以上除按天扣罰外,另扣罰總價款的5%作爲違約金,且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合同總價款30%的違約金。

9.5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付款,甲方每逾期一週付款,按應支付額的3‰支付違約金。延期超過10天以上除按天支付3‰違約金外,還需支付總價5%作爲違約金。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付款遲延的除外。

十、爭議與仲裁

10.1所有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並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文本和生效

10.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本協議自雙方蓋章後生效。

甲 方(簽章):乙 方(簽章):

開戶行: 開戶行:

帳 號: 帳 號:

簽定日期: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4

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爲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爲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並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爲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爲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爲***集團湖南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複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並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爲***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爲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於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爲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爲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爲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麼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於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於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覈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後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並以此爲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並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出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和樹木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土地面積爲平方米(折約畝)。

2.現該地塊的用途爲。

第二條、轉讓方式

甲方將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三條、轉讓價格

土地的轉讓價爲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土地出讓金、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爲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價款。

第六條、其他約定

1.在出讓過程中,甲方僅承擔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第一,審查合同主體,不只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是審查需方,需看有無付款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注意供需雙方都要覈對清楚。

第二,審查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看是否有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想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矇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所以,在審查時需重點審查是否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在審查買賣標的物時,看是否有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爲了不免費提供,再借機收取配件費用。故需要提醒簽訂者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第三,審查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爲避免合同雙方簽訂者對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爲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應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作出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寫隨機備品或配件工具的數量。防範方法是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第四,審查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這在買賣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

所以要注意審查時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呢?還是行業標準?亦或企業標準?成套產品的,不但要寫清主件的質量標準,還要寫清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一定要將樣品封存好,作爲驗收的標準。另要注意審查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不但要寫清,而且要寫的科學、合理。如果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時間寫的不合理,就會造成買方無充足時間審查。

第五,審查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在買賣合同中,會經常出現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在審查時就要注意看是否寫清包裝物、包裝標準、包裝標籤的內容等。對包裝物的供應、回收,費用負擔也要寫清楚,以免出現糾紛。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約定是否清楚等。

第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及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單價,逃避物價檢查,併爲偷、漏稅創造條件,或需方只寫金額數量,不寫幣種等情況都會發生,不寫清交貨方式,以達到不承擔風險責任的目的,也爲糾紛管轄設下埋伏。在審查中要看是否寫清單價,寫清幣種。看是否寫清交貨地點和方式,代辦託運時間及是否寫清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等。

第七,審查合同中是否約定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在買賣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或將提出異議的期限訂的過短。在審查合同時就要看是否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方式;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審查是否約定結算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這是買賣合同常存在的陷阱。這就需要注意審查是否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審查是否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第九,審查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在買賣合同中會存在有可能違約的一方,不寫違約責任,或將違約責任寫得過輕。甚至不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合同解決方式和管轄機關。以爲己方違約做好鋪墊。這就需要注意是否將違約責任寫具體。最好把對方每項義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都分別寫清,以鉗制對方,使其正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要審查是否寫清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還是訴訟及確定糾紛的管轄地等。

第十,審查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在買賣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及不蓋公章或蓋的不是公章,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

一定要注意這一細節,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於判斷。簽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

查。

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點,在審查落款、署名、蓋章時,看合同中關於簽字和蓋公章是怎麼約定的:如果關於合同效力條款有寫“簽字和蓋章,合同方生效”,那麼就要注意審查看,署名和蓋章二者是否同時都有,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風險。

買賣合同 篇7

立合同者: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雙方更好的發展,保證各種水果供應,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水蜜桃8000,鴨梨10000及紅富士蘋果15000。

二、甲方要求乙方每種水果在八成熟採摘後,一星期內分三批交貨,乙方負責以柳筐包裝並及時運到甲方地點,包裝筐費和運輸費均由甲方負擔。

三、各類類水果的價格視質量好壞,按國家規定當地收購牌價折算,甲方在每批水果交貨當日通過銀行託付給乙方。

四、如遇突發自然災害不能如數交貨,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互相協商修訂合同。

五、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甲方拒絕收貨,應處以拒收部分價款20%的違約金;乙方交貨量不足,應處以不足部分價款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各自的上級單位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產品購銷合同

賣方(甲方):簽訂時間:

買方(乙方):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購買紙張,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三.交貨地點:甲方倉庫。

四.包裝標準:按照甲方企業內控標準,乙方如有特殊要求應在本協議補充條款中

註明。

五.貨款支付方式:

六.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根據路途遠近甲方合理確定運輸方式,運輸費用由乙方

負擔。

七.提出異議期限:貨物到達乙方後,乙方(或派人)應對貨物包裝、數量、質量

等事項進行驗收,乙方在送貨憑證上簽字後即視爲對甲方的貨物無任何異議;貨物到達乙方後,如乙方對貨物包裝、數量、質量等事項有異議,則應在貨物到達起( 30)內書面向甲方提出,雙方協商解決,否則視爲乙方無異議。

八.乙方指定職員 、 、 在甲方的送貨憑證上簽字。

九.違約責任:如雙方違約,則每日按照 0.5 %的標準另行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所在地

法院裁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買賣合同 篇9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購買甲方商品:

商品名稱 貨號 規格 質地 顏色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合計金額: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_____________)

備註:甲方預收乙方定金_________元,乙方尚欠甲方貨款_________元。

  第二條 質量要求:甲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 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 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_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甲方不能履行合同,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 )項處理。

(1)申請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 合同編號: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 月日

第一條 標的物、生產廠家、商標、強度等級、包裝形式、數量、單價、合同總金額

注:數量爲暫定,最終以實際到場的經簽字認可收貨憑據的爲準. 第二條 交(提)貨時間

買受人應在每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計劃。具體日需求計劃提交辦法爲:車運,買受人應於每次用貨前不少於3天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出賣人。 第三條 質量標準

1、普通硅酸鹽水泥、複合硅酸鹽水泥、礦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xx標準執行。 2、買受人應按水泥產品的強度等級、特徵妥善保管儲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儲存情況下水泥產品保質期爲一個月。若因買受人保管不當或其它過錯造成貨物變質、減少、滅失,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1、 袋裝水泥按國家標準執行,包裝袋不回收。

2、 散裝水泥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若有磅差,當磅差在3‰之內(含3‰),其磅差全部由買受人承擔;當磅差在3-6‰之內(含6‰),其中3‰的磅差由買受人承擔,超過3‰的磅差由出賣人承擔;當磅差超過6‰時,雙方應查明原因(雙方有異議時,請國家法定計量部門檢驗)由責任方承擔全部磅差,無法查明原因或確定責任方的,由雙方均擔。雙方對磅差有異議時,由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驗,費用由雙方均擔。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交(提)貨方式及地點爲下述第( )種方式:

1、 買受人自運:交貨地點爲出賣人工廠,由買受人自行組織提貨,水泥出廠交單(放行聯)時

視爲交貨。

2、 出賣人代辦運輸(出賣人僅作爲買受人的代理人聯繫承運人,由買受人與承運人建立運輸合

同關係):交貨地點爲 ,運費及下車費 元/噸,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授權爲收貨人,其中任一人在《簡陽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發貨磅單》上簽字確認視爲交貨。出賣人代辦運輸交貨地點爲多個工程的,每個

單一工程由買受人出據《收貨人授權委託書》,買受人應指定不少於兩個授權代表,其中任一人簽字視爲交貨。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1、貨物所有權及任何風險均自交貨時起轉移,即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代辦運輸的,貨物所有權及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第七條 驗收方式、期限、地點

1、水泥質量驗收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結果爲依據 2、買受人委託出賣人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

按照國家水泥質量標準規定,水泥質量的驗收以出賣人同編號的水泥質檢報告爲驗收依據,並委託出賣人抽樣、籤封、保存,如買受人對水泥質量有異議,應在交貨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並由雙方將水泥封存樣送 市水泥質檢中心檢驗仲裁。否則視爲買受人認可出賣人的產品質量。

第八條 雙方同意選擇第 種結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後貨,款到發貨。

2、 先貨後款,出賣人供貨滿噸,次日結付清全部貨款。

雙方同意買受人以轉帳支票或現金結算貨款及運費,貨物數量以買受方 任一人簽字認可的數量爲準。(若已對賬,以對賬單爲準。) 第九條 對帳

買受人負有每月核對出賣人出具的對賬單,並在對賬單上進行簽章的義務。如買受人不履行該義務,則買受人的收貨數量以出賣人提供的經買受人或買受人授權提貨人簽字確認的發貨磅單上記載的水泥數量爲準,並可要求買受人立即結清全部貨款。 第十條 發票的開具

出賣人只能將水泥發票開具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書面提供開具發票所需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 當買賣雙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即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 如買方連續30個日未提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 若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則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並且買受人應按本合同貨款總額的10%或欠款金額每日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利息。

2、 因出賣人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且未及時通知買受人,或供貨不及時而給買受人工程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若遇不可抗力、停電、設備故障、意外事件、買受人過錯等因素除外),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出具其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除出賣人不能滿足買受人的供應計劃或經出賣人書面同意外,買受人不得購買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立即結清所有應付出賣人的款項、按出賣人已供全部水泥總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賠償出賣人的預期利益損失。

4、 除上述規定外,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買賣雙方確實無法協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同簽訂單價雙方一致同意隨行就市,若遇市場行情變化,價格調整以出賣人的《調價通知單》作爲本合同價格變更執行的依據。買受人須按照出賣人的《調價通知單》要求的時間及內容予以書面回覆,否則出賣人可停止供貨,一切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2、 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時期以內,若無出賣人的蓋章確認,買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賣人銷售

代表或委託代理人以私人名義出具欠貨憑據,該憑據對出賣人無任何約束力,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買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賣人產品時,不能混用其它廠家生產的水泥,否則產生的一切質量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當出賣人不能滿足買受人供貨需求時,買受人可以選擇其它廠家水泥。

4、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完善。 5、 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合同附件。

6、 本合同陳述之各項文件的送達,包括郵寄、傳真、及其直接送達方式,如系郵寄,則寄出之日爲送達日;如系傳真,則以發出日爲送達日;如系直接送達,則以對方簽收日爲送達日,雙方可任意選擇前述任何傳達方式。

7、 本合同陳列的地址、電話、傳真爲雙方確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電話、傳真。如任一方欲變更前述情況,須於該變更確定之日通知對方,否則,任何一方依變更前的地址,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發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爲由提出抗辯。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可簽訂書面協議對本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發生的爭執由出賣人所在地法院裁決。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簽訂之日起1個月之內未提貨,則該合同自動失效。結束日期爲暫定,最終以供貨完畢爲準。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3份,出賣人執 2份,買受人執 1份,鑑(公)證部門執/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