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勞動合同範文集錦5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的勞動合同範文集錦5篇

勞動合同 篇1

、企業存在認定勞動關係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要想將企業和僱員之間的關係納入法律規範與保護體系中,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問題。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於勞動關係認定不夠清晰,很多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認爲不簽訂勞動合同,二者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可以規避很多風險,並且在職工發生傷害的時候,不對其損害進行負責,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觀點。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並不以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關鍵在於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實際關係。

此外,很多企業經營人員存在對勞動關係認定不夠清晰的問題,經常將企業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混同在一起,對其中的法律權利義務,以及相關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要想規範企業和勞動者法律行爲,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準確認定二者是否存在法律關係,並將其中的關係準確納入《勞動合同法》

保護範疇之內。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爭議最多集中在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過程中,在這些法律關係中,由於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具有模糊性,與《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存在較大的相似性,因此一直是認定中的難點,而承包和經營,又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要處理的法律關係。因此有效界定這些法律關係是企業規避《勞動合同法》中法律風險的重點,同時也是一個難點。

二、企業存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風險。

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就要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企業作爲商事主體,具有自主決定權,也有權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這無可厚非。但是很多企業規章制度會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這就存在《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交叉部分,一方面商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經營活動和企業管理,另一方面,企業職工的利益又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此,要釐清企業自身規章制度與勞動關係和權益之間的關係,合理規避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勞動關係糾紛。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根據企業性質存在不同的程序,對於股份制企業來說,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存在着較高要求,對於合夥企業而言,相對則較爲靈活,前者更強調“資合性”,而後者更強調“人合性”.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如果企業經營者不參照《勞動合同法》,很容易侵犯勞動者的權益,留下侵權隱患,在侵害勞動者利益的時候,也將承擔民事賠償甚至行政處罰的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雖然企業具有自主決定企業經營的權利,但是很多規章因爲違反了法律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會產生無效的法律效果,不僅無法起到規範企業經營的目的,同時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發生糾紛的時候,企業經營者不能夠用企業制度作爲抗辯事由,主張免除自身責任。此外,很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會寫入很多霸王性條款,比如將過多負擔和風險轉移給員工,損害勞動者權益,這些都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企業存在招聘員工上的風險。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企業在招聘員工的時候,也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很多企業在招聘過程中,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向勞動者隱瞞很多信息,沒有盡到自身的如實告知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可以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未如實告知的責任,同時也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因此,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嚴格遵照《勞動合同法》中的原則進行,履行自身義務,平衡雙方利益,以免在未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訴訟與損失。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很多企業由於疏忽大意沒有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也會帶來潛在風險,付出較高的用人成本。

四、企業存在勞務派遣用工風險。

隨着現代勞務市場的發展,勞務派遣制度得到了廣泛推廣與應用。作爲一種高效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模式受到了很多企業用工者的青睞,但是在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接受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也存在着諸多法律風險。在選擇勞務派遣單位的時候,由於勞務派遣市場魚龍混雜,很多人力資源公司不具有相應的資質,在出現勞動者侵權糾紛的時候,往往不能有效界定責任,即使界定了責任,由於勞務派遣單位缺乏相應的資質與實力,也不能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很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出現勞動爭議的時候,也存在很多潛在的法律風險。由於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存在一定的替代性與臨時性,很多企業由於不熟悉相關法律,在用工和崗位分配上,存在着違法的可能性。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現代企業發展過程中,勞動合同關係是企業所要處理的重要關係,對於企業發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不僅可以減小企業勞動成本,避免潛在的勞動關係風險,同時也能激發勞動者潛力,推進企業發展提檔升級。因此企業要根據《勞動合同法》指引,規避相應法律問題,減小風險,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的共贏。

參考文獻:

[1] 吳明峯。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法律風險與管理[J].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xx(,27):59-60.

[2] 李昕。淺析基於風險規避的企業用工法律防控機制構建[J].法制與社會,20xx,(31):49-50.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規定違約金: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應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以理解爲對債的一種擔保,也是對違約行爲的一種經濟制裁,設立違約金是爲了保證債的履行。當事人訂立的各類合同一般均有違約金的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有的約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有的則按剩餘工作年限工資數計算。那麼,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還是否有效呢,這要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違約金如何確定

1、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3、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爲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

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

(4)對勞動合同關係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壞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不得引誘或強制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單位名稱

單位性質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住所

乙方:員工姓名

戶籍所在地地址

現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的工作。在合同期間內,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調整乙方工種的,須經雙方協商。

二、本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個月(試用期不是必須條款)。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開始計算,其中包括試用期個月(試用期不是必須條款)。本合同在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終止。

3、以完成 (生產工作)爲期限。該生產工作完成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簽訂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開始建立。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對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實行第2、3種工時制須依法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1、標準工時工作制度;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3、不定時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產假、喪假、帶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期間應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三)乙方因工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年度政府規定的乙方工作地點所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獎金及各項津貼、補貼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規定執行。

(一)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發乙方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乙方本人。

(二)工資標準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1、實行計時工資制。試用期月工資爲人民幣元;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爲人民幣 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年度政府規定的乙方工作地點所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2、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定額爲;計件單價爲人民幣元或按甲方確定並事先向乙方公佈的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執行。據此計算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年度政府規定的乙方工作地點所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3、雙方另行約定工資按 形式支付。

4、雙方約定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爲(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上述勞動報酬確定後,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技術水平、熟練程度的提高、貢獻大小以及生產經營的變化適時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的勞動報酬可隨工作地點、工種崗位的變化而改變。

(三)甲方於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個月/當月) 日至(上個月/當月)日的工資。並應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清單。甲方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應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甲方應按國家規定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按規定做好女職工、未成年工、危險性較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合同期內,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

八、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在合同期內,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經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經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對包括乙方在內的員工進行裁員。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乙方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爲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訂明的補充件、附件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雙方訂立的培訓合同、保密合同、競業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份。

十八、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九、其它事項本合同沒有訂明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訂明的事項,與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本合同簽訂後,報勞動部門備案、鑑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一份辦理退工時存進乙方檔案,另一份甲方須在和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保存兩年以上)、乙方執一份。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簽章)

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簽章)

年月日

鑑證機關

(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爲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爲“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爲常見的一類案件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二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資”。其立法本意是希望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從而達到對用人單位的懲罰。從本條的條文去理解,法律並沒有設置任何條件去限制勞動者提出賠償,只要結果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但是在實際中,法院、勞動仲裁機構通過一些“指導意見”或是“意見”或是所形成的同一做法,卻“規定”了限制性的條件,使得勞動者希望獲得二倍工資賠償非常困難,法律條文規定形同虛設,沒有真正達到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

法院、勞動仲裁機構最多隻保護11個月工資的賠償

從《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上述規定來看,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賠償最多隻能保護11個月(如20xx年1月1日入職,從20xx年2月1日開始計算到20xx年12月31日爲止,爲11個月,以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就不計算了)。按照本法法律條文的理解,只要是單位從員工入職第二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不管是1年沒有簽訂,還是2年或者更長時間沒有簽訂,均應該按照實際時間計算。在國務院制定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本條規定了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內兩倍工資需要保護,同時並沒有排斥超過1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的賠償了。也不能理解爲視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代替了兩倍工資的賠償,其本身就是兩回事。但是從法院、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來看,只保護11個月的工資的賠償。如《廣州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20xx年10月公佈的)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權利義務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待,用人單位無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只要證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者,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如前述,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中,並沒有要求如勞動者有過錯,而造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其實際如勞動者不願意或是惡意逃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及時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避免造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的延長。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制定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第2款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二倍工資。”該規定成爲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從而也縱容了用人單位去想方設法去尋找到證據來證明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者,但是是因爲勞動者的原因造成沒有簽訂,所以不用支付2倍工資。甚至用人單位制造出許多僞證,如讓員工做假證、擬製虛假的公告或是要求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通知等等。

2倍工資的計算按照員工基本工資來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中對單位需要支付的2倍工資,並沒有規定爲基本工資,按照通常理解應該是工資總額纔對,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非如此。在《廣州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規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以標準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如在廣州市某法院所判的案例中,某員工在某一家建築監理公司工作,其工資爲基本工資爲1500元,而其他工資(如獎金、津貼等)爲1500元,工資合計爲3000元,因該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與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該員工向單位主張2倍工資的賠償,法院的判決按照1500元來計算2倍工資。

以仲裁時效屆滿爲理由而影響了二倍工資賠償的提出

如某員工在20xx年1月1日入職某用人單位,該單位一直沒有與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20xx年1月1日該員工離職,並同時向單位主張從20xx年2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爲止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中,這樣說明理由:“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職期間曾就勞動合同問題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仲裁時效是一年,而所提出的賠償請求,從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均超過一年時間,所以,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勞動仲裁機構將提出2倍工資的賠償的仲裁時效限制在如上例從20xx年2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一年,如超過,則不保護。如此規定,是對勞動者維權極大的限制,因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從多方面考慮不會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勞動者只有在離職後才能提出賠償請求,而如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那麼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均得不到保護,因爲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的計算是從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如在單位工作兩年以上的,那麼在離職時提出2倍工資的賠償就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筆者認爲,2倍工資的賠償仲裁時效應從離職時開始計算,如與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一樣,這樣纔有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