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模板錦集9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模板錦集9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現居住地址: 郵編:

乙方已達到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動返聘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合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月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返聘期間根據甲方業務需要,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報酬

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元或 按

五、保密義務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或工作祕密的義務。

六、醫療

經協商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有乙方自己承擔。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根據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保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八、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九、合同的解除、終止及工作交接

(一)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爲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①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除本條第1、2項規定情形外,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 天書面通知對方。

(二)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

乙方在返聘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合同終止。

(三)本合同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 天內辦理工作交接。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惡意欠薪數額較大者可判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對外發布《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自1月23日起施行。

使用暴力惡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司法解釋認定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至二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至十萬元以上的爲 “數額較大”,最高可判三年。

惡意欠薪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或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進行暴力威脅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責。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明確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

這個總共9條的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爲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惡意欠薪入刑”包括加班費、獎金

20xx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於20xx年1月23日開始實施,該解釋使“惡意欠薪”入刑有了具體“操作規程”。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一般包括三個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二是實物報酬,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三是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等保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究竟指的是什麼,是否包括雙倍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

對此《解釋》在第一條中就此作出瞭解釋: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完)

保密協議必須給保密費麼?

網友“懵懂琪琪”的困惑:

我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公司需要每個月支付給我保密費嗎?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有什麼區別呢?

聽說有的公司把保密費發在每個月的工資裏了,可這個額度該怎麼算?單位給多少才合法?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要賠給公司多少錢?

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祕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祕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於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裏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後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於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從商業祕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祕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祕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爲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祕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爲準。(完)

如何簽訂實習協議?

大學生入職時往往要簽署實習協議,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最好包含以下內容: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協議雙方的必要資料,如實習生姓名、證件號碼、單位名稱。

爲了避免爭議發生時,無法聯繫到當事人。實習協議上最好還要有實習生的聯繫地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聯繫地址。同時,實習生要注意與自己簽署實習協議的單位是否是合法設立的單位。

2、報酬:在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實習要落實的要點之一是實習有沒有報酬。有些實習是沒有報酬的,單位完全是提供實習生一個實習的機會。如果提供報酬,實習協議上必須明確約定報酬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比如,報酬按天計算,來一天給100元,或者按月結算,每月報酬1000元。除此之外,報酬何時以何種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單位的報酬計算週期長,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纔給報酬。這樣的情況,最好在協議中表述明確。常見的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付、銀行轉賬支付等。

3、工作內容: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是一個好做法。實習生到僱傭單位,往往缺乏經驗,難以做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工作。僱傭單位難免將一些打雜的活交給實習生完成。有些實習生覺得單位給他們做的工作太“小兒科”,體現不出自己的價值,做久了難免失去信心,這樣對於單位或實習生來說都不是愉快的經歷。如果事先約定清楚,讓實習生心理有個準備。不想做就不參加實習,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4、意外風險:實習協議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實習生在工作期間,如果損壞了一些貴重物品該如何處理,如果因爲過錯而損失了重要的業務收入,該如何處理。雖然通常情況下,實習生參與不了重要工作,不會造成這樣的損失。但是一旦發生,有所約定有利於解決問題。此外,最大的一個風險是實習生的自身傷害。如果實習生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特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傷害,其責任該由哪方來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於僱傭活動中的人身傷害有過規定,默認情況下,僱傭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實習生沒有社會保險,因此所帶來的風險相當大。(完)

訂勞動合同必須瞭解的五個問題

Q1:哪些是簽訂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

答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Q2: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答案:空白(留白)的勞動合同無效;無僱傭雙方的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須一式兩份,一份給單位留檔,一份供個人保存。Q3:英文版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答案:國家沒有禁止簽署英文版本勞動合同。但如果既簽署了中文版勞動合同,又簽署了英文版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發生意思衝突的,在國內解決爭議時,以中文版本爲準。Q4: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可以空白,或者寫“中國”嗎?答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只寫“中國”,這是不明確的約定方式。遇見這種情況,如若發生相關勞動糾紛,可以默認以你實際履行合同的地點爲你的工作地點。如公司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應該得到員工的同意。Q5:外國公司無代表處可以用工嗎?答案: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必須設立常駐代表處;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營利性活動,必須在國內註冊外資公司。由於外國公司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能力承擔經濟責任,我國不允許代表處直接招用中國員工在中國工作。代表處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機構使用中國員工。人才派遣機構作爲中國員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工作則由外國公司駐華人員安排。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找人才派遣機構解決。(完)

離職能否索要年績效獎金?

網友的困惑:

我收到的OFFER裏有如下的薪資說明條款:

1、本公司實行績效工資制度,您的年目標收入總額是稅前RMB90000元;

2、其中佔年目標收入總額80%的部分爲基本工資,按月計發,即每月基本工資是稅前RMB6000元。

3、其中佔年目標收入總額的20%的部分爲年績效工資,計算基數爲稅前RMB18000元,根據公司績效考覈制度計算實際發放數額。

我想諮詢的是:1、年底公司沒有發放20%的部分爲年績效工資,是否可以索要?2、如果在今年中途離職,是否可以索要離職前的部分年績效工資?

[苗其巍律師答覆:]

工資是勞動合同簽約雙方實行自由協商的內容。國家對於工資有一個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每月的收入不低於這個標準,雙方就應該按照約定來執行。你的工資明確約定是分爲2部分,一部分每月計發,一部分按照年度考覈發放,約定非常清晰,你在簽署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對這個約定已經考慮成熟。雙方應該按此履行。

公司未按照約定發放工資,你當然可以向公司索要。但是這20%的部分有績效考覈要求,你應該要結合公司的績效考覈來看你自己是否達到發放要求。

如果中途離職,是否可以獲得部分年績效工資,你可以看一下你們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如果沒有明確說不給,那就應該支付。(完)

新勞動合同法: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對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原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有讀者想了解新勞動合同法較之原勞動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哪些實際保障等,我們請北京市趙曉(微博)魯律師事務所律師予以詳細解讀。

——編者

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勞務派遣”相關的條文。勞務派遣作爲一種補充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要和解決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原勞動合同法也用專門章節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由於一些相關條款和規定比較原則性,缺乏明確界定,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某些用人單位打着勞務派遣的幌子,侵害勞動者權益、超範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降低工資待遇、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偷逃稅款等。也有些不規範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串通,採用欺騙手段,剋扣勞動者報酬。另外,各地勞動仲裁委、法院,在勞務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關問題的司法認定上,掌握的尺度和標準也不統一,使得勞動者、用人單位、法律工作者經常陷入困惑。

新勞動合同法增設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行政許可制度、進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崗位範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和加重違法行爲法律責任等規定,對於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規範經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勞務派遣工作規範有序發展等都有着重要意義。

●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細化勞動報酬分配方法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原則,在原勞動合同法裏也有規定,但由於每個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狀態等確實存在個體差異,在是否“同工同酬”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簡單地以相同崗位工作作爲“同工”的標準,而是要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等因素,允許用工企業對相同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報酬方面有所差別。在實踐中,有些用工單位往往故意放大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對被派遣的勞動者採取“歧視”待遇。如將企業正式員工所享受的績效獎金、各種津貼、福利待遇,統統取消;正式員工升職、工資逐年遞增等也不會發生在勞務派遣員工身上。有些崗位的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的工資待遇差異,多年累計下來甚至有幾十萬元之多。新勞動合同法細化了勞動分配方法,明確規定相同崗位的勞動者,不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而且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並且要求在勞務派遣協議中予以載明或者約定。這樣,將會減少用工單位鑽法律空子的空間,也給司法認定用工單位是否對勞務派遣職工有歧視待遇,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

●增設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範勞務派遣經營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律師解讀】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作爲用人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不低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提供工作崗位的用工單位,從事輔助性、替代性或者臨時性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勞動者沒有被派遣用工期間,按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工資。勞務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勞動力的僱傭與勞動力的使用相分離。即,與勞動者成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不用工,實際提供工作崗位、提供工資報酬的是用工單位。在實際中,因爲門檻較低,規範不統一,市場中的勞務派遣公司魚龍混雜,很不規範。有些勞務派遣公司,一邊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承諾提供經過嚴格培訓、有豐富經驗的各類勞動力,收取管理費;一邊又從農村招募大量農民工,以介紹工作、代收工資等名目,剋扣用工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有些勞務派遣公司爲了逃避繳納社保和納稅義務,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與勞動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勞務聘用合同等違法現象也屢見不鮮。勞動者面臨舉證困難、投訴無門等維權難題。新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金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經營規模門檻。更爲重要的是,增設了勞務派遣經營的行政許可。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是政府勞動主管部門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業務經營能力等方面依法進行前置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和滿足基本條件的方予以許可從業。對於被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予以公示,也有利於勞動者和社會用工單位等監督。今後,未經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獲取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不得辦理勞務派遣業務經營的工商登記。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營勞務派遣的公司,也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行政許可,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界定“三性”工作崗位範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律師解讀】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這一“一般”的原則規定下,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務派遣的名義,大量招收所謂臨時工,長期從事其主營業務工作。在某些國企或者大型集團、連鎖企業的所謂“窗口”崗位或者在各地派駐的分公司、分支機構,幾乎絕大多數的基層崗位都是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有些企業正式員工僅有二三百人,但其僱傭的勞務派遣員工則達到了二三千人。勞務派遣用工在某些地方或行業領域,已經成爲了企業的主要用工形式。企業以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逃避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已經完全改變了立法機關將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作爲勞動合同用工制度的補充形式,以滿足靈活就業、臨時用工需求的初衷。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僅是勞動合同用工制度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的工作崗位實施,並且就“三性”工作崗位,做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同時,對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的數量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質,也使得將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認定,有了明確的依據。

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在簽訂本協議後即予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本協議生效後全部予以終止。

第二條、薪酬、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單位全部義務,依法向乙方足額發放薪酬、辦理社保及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在簽訂本協議之後,乙方不得因勞動關係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條、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乙雙方已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續辦理。

第四條、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爲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爲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爲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後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爲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爲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爲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爲: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後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祕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並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爲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於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於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爲,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誠信守法、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試用期爲____(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爲_____________。

乙方從事保健按摩、足底按摩、美容等技術工種的,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後方能上崗。

甲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持證上崗制度,不得安排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上述技術工種。

三、工作時間

(一)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___天。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四、工資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包括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實行下列第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每月工資___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____元)。

2.計件(提成)工資。計件(提成)標準:_____(其中,試用期計件(提成)標準: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從事__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_________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次。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假期待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公開,並告知乙方。

(二)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的規定。

八、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二)合同到期前,甲乙雙方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符合發放經濟補償金條件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發放經濟補償金。

(三)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四)本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及時辦理終止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訂手續。

九、違約資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一)甲方在招聘乙方時,不得向乙方收取報名費、培訓費、定金、保證金(物)、抵押金(物)等費用,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甲方如有違法違規收取上述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並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我個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經於20xx年8月份到期,在此,我懷着複雜的心情做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不準備再續簽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許我在兩到三週內離職。我於xx年年從學校畢業就來到了公司,在此期間學到了很多的東西,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在此,我對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幫助和進步深表感激! 轉眼三年多過去了,我一直很喜歡公司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氛圍,也很珍惜同事之間的友誼。但是現在,由於我個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懷着複雜的心情下定決心,準備離開公司。

可能一個新的環境能夠讓我在工作上更進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學識水平不足以達到更高的平臺,我需要再次到學校尋求深造。總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狀況來看,現在離職,目前對我和公司來說,可能都是一個比較的好的機會。

希望公司領導能都仔細考慮我的申請並同意。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否等同於勞動關係的建立?

20xx年3月,被申請人甲公司公開招聘員工,申請人林某前去應聘,經洽談並相互瞭解後,雙方均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由於林某當時尚在乙單位工作,因此雙方在20xx年3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由林某在20xx年4月之內向乙單位辭職並辦理離職手續,甲公司在林某報到上班後才正式建立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錄用。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籤字蓋章。

因多種原因,林某於20xx年5月15日方與乙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其後當林某到被申請人甲公司報到時,該公司告知林某,由於其晚到半個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林某不能再予錄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林某於是與甲公司發生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林某認爲自己爲應聘甲公司工作而辭去了乙單位工作,甲公司已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確認自己與該公司已經建立勞動關係,現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合同於法無據,要求甲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並賠償損失。被申請人甲公司認爲公司與林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林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公司按合同約定可以不錄用林某。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並賠償損失。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林某的仲裁請求未給予支持。

[評析]

(一)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本案當事人林某和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 (要求林某於一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甲公司報到建立勞動關係)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是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林某的權利,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訂立並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依法必須爲之或不得不爲之的強制力。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爲:(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當事人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等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合同效力。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反之,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於勞動關係的建立

所謂勞動關係的建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的確立。《勞

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即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依法建立,勞動權利義務也就相應確立。 本案中,林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該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即林某需與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後在一個月之內入職作爲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於林某未按約定時間辦理入職並向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並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未形成用工關係,因此雙方勞動關係尚未建立。

啓示與思考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表明: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爲仲裁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區別兩者的不同。既要考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在其實際履行之前,即用人單位用工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未同時建,此時,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當事人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並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由於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建立,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戶口類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願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的需要,從事xx工作,工作地點在xxx。

第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按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出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日。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即以滿足單位第一線生產需要爲條件提供全面服務。滿足累計不超過40小時。因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超過工作時間每週累計不超過9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乙方可集中休息、輪休、調休。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報酬按以下方式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應付工資的150%的報酬;

2、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應付工資的200%的報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應付工資的300%的報酬。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六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衛生的操作規程,保障乙方安全與健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若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甲方應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爲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工提供勞動保護。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月工資制。

乙方月工資爲¥ 元(大寫: )

試用期月工資爲¥ 元。(大寫: )

第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於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工資,並不得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按時爲乙方繳納60%的養老保險費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 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了符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已在甲方單位進行了公示和組織學習。乙方對甲方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具體內容,已充分了解並願意嚴格遵守執行甲方所訂立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重大技術革新、轉產、經營方式調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精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乙方說明情況,並向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是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甲方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違反本勞動合同的責任作以下約定:

1、甲方應當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補償金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3、甲方違反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甲方要求乙方對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在合同期限和解除或在終止合同2年內,乙方不得將其所掌握和了解的商業祕密向其他同行泄漏。若乙方違反該條約定,應承擔由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經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違反合同期限約定中途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其金額是甲方培訓乙方總的支出費用,扣除已經履行年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費用。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專項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9

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社保編號: 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人員編號: 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選擇一項,請打“√”)

□合同期滿 □單位解除 □個人解除 □協商解除(單位提出) □協商解除(個人提出) □其他終止情形

需說明事項: 職工(本人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用人單位窗口經辦時,本證明書須提交經辦機構一份;

2.用人單位網上申報時,本證明書用人單位留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