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10篇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買賣合同10篇

買賣合同 篇1

賣家(甲方):

住址:

買家(乙方):

住址:

甲乙雙方以《合同法》爲依據,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古董的事宜進行協商,現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遵守。

  一、古董概況

1、名稱:

2、樣式:

3、數量:

4、出產年代:

5、原始用途:

6、圖飾:

7、尺寸:_____*______*______MM左右,重約________g。

8、外觀造型:

  二、價格和付款

1、成交價格: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2、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協議簽署後的_________日內,按前款約定的金額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將貨款打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付和驗收

1、交付時間:甲方應於收到全部款項後的同時將古董交付給乙方。

2、交付地點:雙方確定交易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交付古董,雙方應於古董交付的同時進行驗收,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古董後發生的風險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雙方責任

甲方應保證交付的古董是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的,如不符合相應的質量,甲方應承擔所有責任。

乙方也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逾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_________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成交價格_________%的違約金,直至違約方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

2、若甲方交付的古董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古董,同時甲方應按照成交價格_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六、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_________後即刻生效。

3、甲乙雙方應保證雙方所填寫的各項信息是真實、有效的,若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保證對方能知道,信息若有虛假,違約方均應賠償守約方因虛假信息導致的所有損失。

甲方:

負責人: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爲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佈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後,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並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覆。

在這裏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覆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覆,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後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覆,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並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後,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覆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覆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覆,源於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爲據,批覆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覆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覆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查看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爲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爲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鑑於,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後,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爲今後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並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採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衝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爲這種重複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爲《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xx]251號)規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爲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爲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爲,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爲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爲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於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個人認爲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爲該批覆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後,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爲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爲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爲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爲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爲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該數的部分,一般爲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迴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爲: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爲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爲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爲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爲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後,因爲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麼是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爲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爲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爲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於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並不能儘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麼程度纔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爲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後的違約金應當大於或等於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於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範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爲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於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於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於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鏈接】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買賣合同 篇3

買方(甲方)xxx

賣方(乙方)xxx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1、樂器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價款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 驗收

1、驗收方式甲方在乙方交貨時當場驗收;

2、甲方應對樂器名稱、產地、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顏色、數量予以當場驗收。

3、對質量有異議的,雙方委託國家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第四條 交付方式乙方在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國小

  第五條 搬運費用

搬運費用由 乙 方承擔。

  第六條 支付方式

乙方交貨後,經甲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付至合同價的100%。

  第七條 售後服務

1、自開具銷售憑證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工期,準時交付甲方使用,否則,每拖延一天,乙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罰金給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款項,否則,每拖延一天,甲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罰金給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誤,屬於免責條件;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 叄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縣教育局招投標中心 壹 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乙方(買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挖掘機/工程機械買賣給乙方一事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挖掘機/工程機械概況

品牌/型號:現代210-5水陸兩用改裝挖掘機

二、買賣價格:RMB890,000元整(現金RMB八十九萬元整)

三、甲方承諾對上述買賣的挖掘機/工程機械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乙方基於該承諾購買上述挖掘機/工程機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張挖掘機/工程機械的所有權或他物權導致乙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挖掘機/工程機械現狀已由雙方確認。因該挖掘機/工程機械系一手原裝機改裝舊機,甲方對於挖掘機的運行狀況及工作狀況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說明,乙方對於該挖掘機的現狀以及日後運行可能出現的問題均已瞭解。

五、付款方式:

1、乙方現款一次性付清;

2、甲方交機,乙方驗機;

3、自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本合同正式生效。

六、挖掘機/工程機械由甲方於20xx年12月26日交付給乙方,乙方採取現場驗收的方式進行驗收,乙方對於挖掘機/工程機械的運行狀況及設備數量、質量有任何不符合雙方在本合同中的說明及約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交由甲方確認並由雙方協商解決,交付後即視爲驗收合格。

七、挖掘機/工程機械交付後,因該挖掘機/工程機械的運輸、運行所產生的任何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挖掘機/工程機械本身的故障、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以及對第三人的侵權所產生的損失。如甲方在挖掘機/工程機械交付後承擔了上述責任,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12月26日

買賣合同 篇5

(一)座落於___,建築平面或物體表面的大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佔有權證號爲___,國有地盤使用權證號爲___;

該房屋佔用規模內的地盤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第二條上面所說的房產的生意業務價格爲:單價:羣衆幣___元/平方米,總價:羣衆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條乙方在___前應向甲方給付定金羣衆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面所說的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內將該購房合約範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爲:

第五條甲方承諾在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將房屋交給給乙方,並在交給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甲方應在___前將其落戶居住於該房屋的戶籍關係遷出。

第六條甲方承諾幷包管,依法享有本合約所售房屋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掛號構造申請管理房屋佔有權變更掛號手續,依法取得房屋掛號在乙方名下的《房屋佔有權證》;並在乙方領取《房屋佔有權證》後,按有關劃定向地盤治理部門申請管理當房屋地盤使用權變更掛號手續。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管理: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爲出讓取得,其地盤使用權證所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約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地盤使用權爲劃撥材料購銷合約範本取得,根據有關劃定,其轉讓需繳納地盤出讓金或地盤收入金的,雙方約定,該用度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已有約定外,管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度劃定各自承擔□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第八條房屋毀損、滅失的危害自□房屋正式交給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第九條該房屋正式交給時,物業治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信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置懲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包管已如實陳述本合約所售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包管該房屋在生意業務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影響雙方生意業務的不論什麼法令障礙,有關按揭、抵押、租賃、稅項等,甲方均在合約發生效力前辦妥。發生效力後如有上面所說的未清事變,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10月1日條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過期支付房價款的,每一過期裝備購銷合約範本一天,按應付未付房價款的極其之___支付違約金。乙方過期支付房價款超過___日,甲方有權排除本合約,甲方在排除合約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甲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過期交給房屋的,每一過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極其之___支付違約金。甲方過期交給房屋超過___日,乙方有權排除本合約。甲方應在乙方排除本合約之 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並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

2、如因甲方的存心或不韙造成乙方不克不及在本合約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購銷合約範本大全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本合約未央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爲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麼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依法由羣衆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六條本合約一式___份。此中甲方執___份,乙方執___份,提交處理房屋權屬掛號構造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買賣合同 篇6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時間爲條件)

第八條 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要保險)

第九條 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超過總金額的20%)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

賣方向買方提供:

1.提貨單;

2.發票(vat);

3.使用說明書;

4.保修單;

5.其他單據。

第十一條 裝運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傳真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

第十三條 供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付款聯繫?)

第十四條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期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災地區?)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甲方承諾每兩日接收不低於一貨櫃泰國山竹。乙方保證每兩天提供給甲方不低於一貨櫃泰國山竹。合同期限暫定爲半年。

1.品名:泰國山竹 交貨地點:廣西憑祥口岸

2.品質規格:按照甲、乙雙方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山竹的壞果率不超3%,超3%的部分乙方承擔),乙方應將好果交給甲方銷售。生果及壞果雙方協商解決,甲方有權退換貨。

3.價格:由甲、乙雙方根據當地市場價格協商一致確定。甲方保證貨到憑祥通關後付清全部貨款。

4.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貨量爲 櫃(件),做到有計劃 採收。 5.驗收辦法:按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抽樣驗收。甲方供貨的實際銷售商反應質量不合格,視爲乙方供貨質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可隨時終止合同。

6.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和乙方商定的價格,在到貨當日內全部付清貨款。延期按日息千分之五, 支付乙方利息,次日不能結清餘款,乙方有權停止供貨。七日內不能結清,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給與賠償。甲方按照拖欠貨款的20%賠償給乙方。

7.費用負擔:清關費、運輸費由甲方先墊付,次日返款時扣除先行墊付費。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8.利潤分配:甲方銷售價格,乙方採購價格雙方公開,雙方承擔各自費用,利潤各佔百分之五十。

9.雙方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質量,按照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供貨任務。

10.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乙方應在交貨前一天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視乙方違約。

11 . 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

12.合作期間,相關事宜可雙方協商相關事宜,協商結果以書面通知爲準。

13.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___%違約金賠償另一方損失,並按《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訴。

1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作廢。作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_____(蓋章) 乙方單位:_____(蓋章) 經辦人: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 篇8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購買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杉樹林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山樹林位於 省 縣 鄉 村 組小地名爲 的地方,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共 畝,約爲 株,此片杉樹林爲 ,由 戶人家於 年共造,林裏面不雜其他人造的林。

二、經雙方協商甲方願將此片杉樹林以總價款爲: 元的價格出售給乙方。

三、雙方同意:

1、乙方付清總價款之日起,甲方此片林地上的土地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此片林地上的所有林木所有權即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做任何形式的處置,甲方不得干涉。

2、工程林還款由乙方負責。

3、若有糾紛、界限不清引起的各種問題由甲方負責。

4、甲方負責提供林權證、身份證、造林合同證等證件給乙方辦理砍伐許可證

5、此山砍伐期至 年底,若辦不到砍伐許可指標可延期至 年底砍完,租地養樹費由乙方負責,由乙方按每年每株一元補付給甲方。

6、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發現有人有意偷盜、滅失、毀損林木的,甲方有責任及時告訴乙方。

7、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有意偷盜、滅失、毀損林木的,甲方承擔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十、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聯繫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對方,

2、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砍伐林木時要主動告知甲方並提供其合法證明文件(砍伐證)。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簽訂並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手印或授權代表簽字蓋手印後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 方簽名蓋手印:

電 話:

委託代理人簽名蓋手印:

電 話:

乙 方簽名蓋手印:

電 話:

委託代理人簽名蓋手印:

電 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9

甲方: 合同編號:

乙方: 簽約地點:

第一條:產品、含量、數量、 價格、金額。

第二條:產品質量按化工行業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產品重量和含量損耗計算均按國家標準統一執行。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包裝,包裝物不回收。

第五條:質量檢驗及提出異議期限:按國家標準檢驗,如客戶發現質量問題,在到貨一週內提出異議,並傳真通知甲方。甲方及時與乙方商定異議處理辦法。超出異議期限的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結算方式:簽訂合同後乙方付合同總款額30%作爲預付款到甲方指定銀行賬戶後合同生效,發貨前付清餘款。甲方提供增值稅發票。

第七條:違約責任:如乙方不按約定的時間付款或提貨,甲方有權將30%預付款作違約金扣留。

第八條:甲、乙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

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簽約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合同生效。

甲方: 乙方:

買賣合同 篇10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第一條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供貨給乙方菸酒:

產品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總計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質量要求:甲方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三條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付商品。

第四條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___項處理。

(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