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合集7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租賃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租賃合同合集7篇

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駕駛證號碼: 電話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特制定本汽車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車牌號 ,租用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租車地點、還車地點:勝利路52號。

2、租金爲每日 元(每日限300公里,超出3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1元計費),租期爲 ,預付押金 元,乙方在車輛歸還時間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後需交納或預留違章保證金500元/輛,7天后,沒違章,如數退還,不計息,望各位新老客戶給予配合,謝謝合作。

3、租用6小時內爲半天,6至24小時內爲壹天。

4、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車輛必須狀況良好,證件齊全有效。乙方在租車時未就車況提出異議,則視同甲方交乙方車輛符合標準。

5、乙方在承租期內如遇車輛發生故障,不是乙方造成的由甲方負責,如果是乙方使用中不當,造成發電機漏水、漏機油損壞發電機和車輛地盤、外觀等的,不能用保險理賠,一切由乙方自負修理還原,停車修理時間按租車計算。

6、乙方租車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原件;經甲方驗證後,將複印件留存在甲方備檔,乙方身份證、駕駛證必須真實有效。如屬僞造或超時超期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7、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活動所導致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8、乙方應按時、按地點還車,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租車時間的,應提前徵求甲方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甲方同意並延遲還車2天以上的,甲方有權收取違約金500元,並有權向110報警。由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9、乙方租用的車輛需跨市行駛的,乙方在租用時必須事先向甲方說明,乙方需臨時改變行車地點方向的,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隨意改變行車地點方向的,甲方有權收回車輛外,有權向110報警,由此造成的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10、租用期間乙方不得將車輛交給無證或其他人員駕駛,如果乙方擅自將車輛交給無證或其他人駕駛,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11、租用期間乙方必須遵守交通法規,遵紀行駛;因違法、違章、酒後駕車等原因所造成牌照或證件遺失的,所有補辦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承擔的相應停車損失費用,停車損失費按租車費收取。

12、乙方在承租期間發生擅自將所承擔車輛出售、抵押、轉租、投資、贈與和採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權的行爲的,乙方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3、租用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乙方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同時及時通知甲方。由於乙方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通知甲方造成甲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14、發生意外事故時,乙方不得擅自離開出事地點,如因乙方擅自離開出事地點而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其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15、發生事故後車輛請到甲方指定修理廠修復,乙方需送外廠修理的,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送外廠修理造成車輛修復質量低劣,選用不合格零件等需要重新修復的,乙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修復費用,並承擔停車損失費,停車損失費按租車費用收取。

16、發生意外事故後,甲方應承擔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之外的所有費用及由乙方所引起的車輛停駛的租金損失,乙方並需向甲方支付車輛折舊費,損失費和第二年保險費率提高等費用,應向乙方增加收取修車總費的20%—40%。如導致車輛完全報廢的,乙方應承擔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之外的車價差額部分及由此造成甲方其它實際損失,乙方應補甲方本車市場價爲主,乙方對本車輛發生任何事故與後果,對甲方車主無關,一切損失後果都由乙方自負。

17、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簽定本次燈光器材租賃及安裝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 演出項目:

演出地點:演出日期:演出項目名稱:設備交付地點:

二、演出器材租賃及安裝總造價:

三、付款方式:

四、甲方保證乙方的正常施工時間,即從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

五、甲方提前告知乙方施工場地的具體要求,爲保證施工場地的完好,雙方應一致確定安全的施工方式。必要時,乙方應提供地毯、木工板及其它材料來保護場地設施。

六、乙方須提前與甲方確認實施方案,並根據場地情況、舞臺設計提供給甲方專業建議和意見,若因乙方未在活動前進行提前告知,導致活動中造成安全事故、場地損壞等問題須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和經濟損失。

七、甲方須提供專人,與主辦方就現場供電、場地佔用等具體情況進行溝通,以配合乙方正常的施工進度。乙方進場後,若甲方臨時改變施工地點、變更施工方式或增加設備數量,甲方應與乙方溝通,並作出相應補償給乙方。

八、乙方設備進場後,由甲方負責設備保管工作及辦理撤場後的場地出門手續。

九、本次活動的總用電量不低要求電量,甲方必須保證將總電源提供至舞臺內區域。

十、活動演出器材的安裝搭建由乙方全權負責。在乙方施工過程中乙方須確保施工人員正確安全施工,現場因施工問題或演出過程中,因乙方搭建的設備造成包括工作人員、演員、施工人員、觀衆等人身傷害等問題,相關責任和後果由乙方自行全權負責。

十一、乙方技術人員及設備操作人員應提前到位,對演出器材進行全面的檢驗、調試,以確保器材設備能正常使用,保證演出的順利完成。同時,乙方應安排工作人員全程爲甲方提供技術支持及服務,確保演出器材在演出過程中正常運行。

十二、活動執行現場乙方工作人員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作業時間及作業要求,若因乙方施工進度(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問題)造成活動不能按時交臺、彩排、活動不能按時如期舉行,相關後果由乙方全權承擔。

十三、演出現場的安全秩序由甲方全權負責,由於甲方現場安保措施不力造成乙方工作人員身體傷害及設備丟失、損壞,甲方必須負責賠償乙方損失。

十四、違約責任:

1、 合同一方因違約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支付合同總價的5%作爲違約金。

2、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3、 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演出器材租賃款支付乙方,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有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如甲方拖延時間付款,將按合同總價的每天5%付給乙方滯納金,直到餘款結清爲止。

4、 若乙方提供的租賃器材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因乙方未能按期提供租賃器材,或因乙方提供的租賃器材嚴重影響甲方活動進行的,甲方有權要求索賠。

十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在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六、其他具體規定: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災、火災等)或由於並非當事人的過錯或無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七、附則

1、 合同由甲、乙雙方直接簽訂,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 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3

家裏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爺爺的名字。孫子,爸爸,叔叔的戶口都在此處。孫子名下無房產。家中無糾紛。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爲孫子?如何辦理。回原有單位如何說明情況。是否按照換房處理?

律師爲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同住的人或者戶口在該房屋中的人都有權申請變更承租人,只要產權單位同意即可。孫子的戶口在該房屋中,有權申請變更承租人,如果你們家庭內部沒有糾紛,直接按照產權單位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變更到孫子名下。那麼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對你提出的問題分別解答如下:

1、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爲孫子?

有權申請變更。

根據法律規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孫子有權申請變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員也沒有異議,可以直接向產權單位申請變更。

2、如何辦理?

直接向該房屋所屬產權單位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家庭基本情況並提出變更到孫子名下的申請即可。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覈及配租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複覈,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複覈,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複覈,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3、回原有單位如何說明情況?

變更承租人不需要單獨說明家庭情況,只需要在申請書中註明即可,這個申請書產權單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裏簡單說明家裏需要變更承租人,填表並按照工作人員給你提示的要求提交產權單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況基本包括房屋原來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戶籍信息等,以表格內容爲準。具體你諮詢產權單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換房處理?

從程序上來說等同換房,但實際房屋一般不會變更,處分你現在的公租房不適合居住或者產權單位有其他用途,當然如果你需要換也可以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根據你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審覈調換。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覈及配租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產權單位可根據調整審批意見時間順序予以調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項目中沒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建立家庭輪候調房需求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爲,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爲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爲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爲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爲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爲起訴本身可以視爲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爲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爲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爲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爲該物業的產權人,爲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爲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爲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爲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爲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爲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閱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係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債權債務糾紛,並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租房大軍數量越來越龐大,在租房子的過程中與房東有很多協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請閱讀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租賃合同 篇4

出租方:____;承租方:____;承租經營者:____租賃企業名稱:____地址:____、所有制性質:____帳號:____、經營範圍:____出租方與承租方雙方根據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企業概況(詳見附表1)

1.固定資產:____

2.自有流動資金:____

3.產品、產值、產量:____

二、租賃期限共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起至__

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交接手續:____

四、經營目標

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必須完成下列指標:

1.總產值: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

__年____元。

2.實現利潤: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

___年____元。

3.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五、租金

1.租金數額:____

2.租金計算方法:____

3.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辦法:____________

六、租賃收入的分配

1.承租期間所得收入,除依法納稅外,以下列比例劃分爲承租方收入(含租金)、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____________

2.對承租方的收入,扣除租金外,每一租賃年度支付給承租方____,其餘部分作爲風險基金留存,承租方無權支配。具體辦法爲:___________

3.承租經營者合夥承租成員在租賃期間可預支生活費。數額爲:____________,預支辦法爲: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七、企業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____________

八、擔保

1.承租方提供下列財產作抵押:現金____元;____、____、____,折價____元;總額計爲____元。

2.___,總額____元。

3.________自願作爲承租方的保證人,提供下列財產作爲擔保____________,總額爲____元。

租賃合同 篇5

房主:(甲方)

電話:

租戶:(乙方)

電話:

房主(甲方)現有住宅兩間,倉子一間,現租與租戶(乙方)居住,經協商簽訂協議條款如下:

一、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甲方出具收據爲證);

二、租期一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交房前將水、電等所有相關費用結清,保證相關設施能正常安全使用,如有未清事項及遺留問題,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入住後水電費用自理;

四、租期未滿,甲方不得將租金漲價或轉租轉賣他人,由於甲方違約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五、乙方租期未滿退租,甲方不退剩餘租金,甲方因拆遷時用房,應退乙方剩餘租金;

六、乙方對水電負責管護,如造成損失由乙方賠償;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本協議一經簽字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牌號爲: 車架號爲 客運出租車壹輛出租給乙方晚班營運(時間爲下午5:30至早上5:30)。爲明確雙方責任,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押金: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承租車輛保證金人民幣叄萬元整,租期結束後甲方扣除乙方在租期內應付的各項違章或車損等費用後剩餘部分返還給乙方,但不計銀行利息。

三、租金:按每晚元支付,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後營運。

四、乙方必須按照規定首先獲得駕駛該車輛的有關證件和手續。遵紀守法,嚴格按照《金壇市城市出租汽車服務質量考評細則(暫行)》、《金壇市客運汽車駕駛員治安守則》等文件規定,合法、安全、文明、優質從事客運。

五、乙方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並在營運期間不得私自將營運汽車交給其他駕駛員運營,一旦發現甲方有權終止該租賃合同,押金不退還。在乙方客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甲方不負任何經濟、法律責任;如因乙方交通事故因素造成次年保險費率上浮的保險費差額部分由乙方承擔。如乙方因違法駕駛、營運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刑事責任及罰款、滯納金扣車停運損失等均由乙方負責承擔(擔保人以其位於金壇市東昇巷4-302室房產作抵押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如由此造成甲方白班不能正常營運,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的損失,按平時白班400元標準計賠,節假日按500元計賠。

六、在乙方租用期間,每年需補貼一付輪胎給甲方,價值人民幣600元。 乙方在承擔客運期期間,經主管部門考覈必須合格以保證甲方的經營權和甲方經營權期限屆滿時可以直接進入下一輪的營運。(爲此,擔保人以其位於金壇市東昇巷4-302室房產作抵押擔保承擔連帶責任)。

七、乙方在承租期間,乙方的一切債權和債務與甲方無關。

八、違約責任:承租期間如乙方不按時交租金或中途提出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收回車輛。押金作違約金處理,歸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出租方:地址:電話:擔保人:地址:電話: 承租方: 地址: 電話:日期: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 篇7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 、合作、互惠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場地, 供乙方作經營使用,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

自20xx年1 月1 日起至20xx年12月31 日止,經營期限爲:1 年。期滿後雙方要求續簽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合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但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終止,須提前一個月知會對方。

二、經營範圍

1、經營甲方作餐飲經營使用。

2、自甲乙雙方簽定此合同之日起,該場地由乙方統一經營規範運作,自負盈虧。

三、甲方提供的經營條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捷龍公司辦公樓三樓場地供乙方經營。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竈臺、抽菸系統、蒸飯櫃、消毒櫃、保溫蒸飯車等設備供乙方使用(具體明細見附件)

3、甲方向乙方有償提供水、電,每月水電費由甲方代繳代付。

4、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數量餐具及操作工具。

四、乙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不得將食堂私自轉讓或委託他人經營,更不能在公司內搞不法經營。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取消收回經營場地,並給予經濟處罰或法律訴訟。

2、餐廳、操作間、食堂周邊等均屬於乙方管理範圍,乙方需負責承包區域內的衛生清掃和安全管理。

3、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員食物中毒,由乙方負責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所有工作人員需持有健康證上崗,衛生檢疫、體檢等費用均由乙方自理,食堂的衛生防疫、就餐環境必須達到市衛生監督所制定的標準,甲方有權監督,並檢查。

5、爲確保飲食安全,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提出改善意見,乙方必須虛心聽取公司意見。

6、食堂水、電、煤氣等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操作間的大型竈具等由甲方提供,易耗用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7、除甲方提供設備之外,乙方經營所需其它設備由乙方自備,如要進行特殊裝修、改造,乙方須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合同結束後,乙方不得對其裝修進行拆除。

8、乙方必須保護好食堂所有財產,對甲方提供的廚具設備、設施應及時進行保養、維修。保養、維修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經營期滿後,保證房屋、設備、設施、牆面、地面的完好,若有損壞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9、乙方必須依法用工,食堂人員工資及福利待遇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發生用工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10、乙方負責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自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確保消防安全無事故,日常經營中必須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檢查,如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1、乙方自主經營,經營期間自負盈虧,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五、相關費用

1、乙方簽訂協議後需在3日內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

2、履約保證金使用:用於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違反公司有關管理條例,沒有按合同經營至期滿,租用期內不正常營業,協議內擅自分包或轉包他人或給公司造成各種損失的補償。乙方在經營期內若無上述現象,在合同期滿並辦理全部交接手續後,其履約保證金如數無息退還。

3、乙方每月向甲方繳納場地租用費1200元。

六、仲裁

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及規定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如有遺漏和未完善之處,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協議作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湖北捷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