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集合15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解除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買賣合同(集合15篇)

解除買賣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購買的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_號和__________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中國銀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中國銀行桂林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2

一、解除買賣合同告知函賠償標準

如果因一方違約而解除買賣合同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簽訂買賣合同時怎麼纔算脅迫

實務中,認定是否被迫簽訂合同,可以從以下條件把握:

1、判斷籤合同時,當事人是否被脅迫可參照以下條件:

(1)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後簽訂合同的。

例如威脅他人說不籤合同將對其或其家人進行毆打,甚至謀害,而迫使他人簽訂的合同;例如以向社會大衆披露他人隱私要挾而簽訂的合同。

(2)或直接實施不法行爲,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爲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的合同。如直接毆打他人直至他人簽訂合同。

可見,認定是否被迫簽訂買賣合同,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對方是否採取了威脅恐嚇的方法,使你簽訂你不想簽訂的合同。

遭遇被迫簽訂買賣合同,應該積極起訴維權,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報警。

解除買賣合同3

出賣人(下稱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聯繫地址:_____

聯繫電話:_____

買受人(下稱乙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聯繫地址:_____

聯繫電話: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登記號:_____,下稱“購房合同”)及相關文件,乙方購買甲方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爲該商鋪),現經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一致,就解除該購房合同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購房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之間就該購房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持上述購房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收款收據原件等相關資料,向甲方辦理退房手續。

三、甲方應於乙方辦理完畢退房手續後10日內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人民幣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並無須支付利息。

四、甲乙雙方自願協商解除購房合同,雙方就上述購房合同的簽訂以及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權利義務,均無任何異議,互不追究違約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五、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購房合同註銷登記手續,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退還乙方所有款項。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政府相關部門留存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4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通知書(房屋抵押)

致賣方()、中介方(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通知人與賣方 經中介方 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磋商,於20xx年×月×日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0000××,以下簡稱《合同》), 現因賣方和中介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如實告知買方所出售房屋設有抵押的事實,導致房屋在解除合同通知書發出的時間爲止不能順利過戶,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現就解除《合同》等相關事宜特致函如下:

20xx年×月×日,通知人與賣方及中介方簽訂《合同》時,在中介方的當面追問覈實下,賣方隱瞞了出售房屋設有抵押的事實,並和通知人簽訂《合同》,通知人事後才得知該房屋設有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四十九條第一款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爲無效” 之規定,賣方在簽訂合同時隱瞞重大事項、房屋存在抵押無法過戶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現通知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現通知人正式通知賣方及中介方解除《合同》,並在解除合同通知書送至賣方及中介方的'當天,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就買方已經繳納購房定金人民幣×××元(大寫:××萬元)及中介佣金人民幣×××元(大寫:×××元)的返還事宜,買方願意和賣方及中介方友好協商。如未能按時順利解除合同返回定金及佣金,我方還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賣方承擔實際違約責任,屆時各方必將承擔更多的責任。

  通知人:

  日期:

解除買賣合同5

20xx年5月,A小姐購買了位於杭州市的一個商品房,並與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小姐需支付房屋全額的30%作爲首付款,餘款採取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合同生效後,A小姐到房產公司指定的銀行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手續,並且簽訂了《房屋按揭貸款合同》。

20xx年7月,該樓盤交付,A小姐至現場勘驗,發現房屋的結構及面積都發生了變化,於是,與房產公司協商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產公司同意A小姐的要求,但告知需要貸款銀行予以配合。

【律師點評】:

隨着現金房產市場的不景氣,要求退房的現象越來越多,A小姐的'情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律師認爲可以從下面二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A小姐與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非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係,不會因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直接導致《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無效或解除。但是兩者又不是單獨的可以分割的兩份獨立合同,因爲A小姐與銀行簽訂《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的前提是簽訂有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A小姐需要將其購買的房屋作爲擔保物抵押給銀行。且辦理按揭的唯一條件是因爲需要購買房屋,如果購買房屋這個根本目的不能實現的,則按揭貸款已無意義。

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商品房買賣額合同》的解除即爲基於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不能實現的特殊條件。所以說,法律賦予了購房人與銀行同樣的解除合同的權利,並且能妥善保護各方的利益。

解除買賣合同6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呆滯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解除買賣合同7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後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於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公約》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成的法律關係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徵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爲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爲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存在的疑難問題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係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公約》第4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從這條規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並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爲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並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爲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爲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爲限,那麼怎樣纔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纔是真正體現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爲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公約》對根本違反合同所採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後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後果的嚴重程度。儘管該條規定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定,並調和了兩大法系關於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爲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麼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爲才足以造成此後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爲同樣的違約行爲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定。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務領域經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信譽、從業道德方面表現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三)預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可見,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當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後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公約》第74條同時規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麼,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裏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後果;客觀上講,憑藉違約方的性質,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易習慣的瞭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爲會產生的後果。因此儘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該方法既可以適用於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於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後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後者是在解除合同後的一個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裏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後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裏的地點標準是依據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查工作,故較少被採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後,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纔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的,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爲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爲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定減少損失已經購買了替代物,之後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爲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纔有權購買替代物。對於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儘管《公約》已經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爲詳盡的規定,但由於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的產物,同時採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易實踐經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生。

解除買賣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將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購買的_______________號和_______________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_______________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_____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_______________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9

一、約定解除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麼,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約定,付款約定,房產證辦理約定等等。約定解除條件具備時,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力。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並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後,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解除買賣合同10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爲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後,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前三點內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麼,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總之,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後的後續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解除買賣合同11

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有:

1、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議;

解釋第七條“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說明對此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2) 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形式上拆遷人必須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將商品房一賣一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將一房二賣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三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即期房和現房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即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即出賣人遲延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0、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即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即如果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除買賣合同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的規定,買房人在下列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3、先賣後抵押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賣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爲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理由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是商品房買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的十二個法定理由。買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合同自通知到達賣方時解除。賣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協議的爲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個別情況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種情況下,買房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並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構成違約。因此購房者如欲解除同購房合同,應事先諮詢專業律並按律師的指導意見行使自己的權利更爲穩妥。

解除買賣合同13

甲方(原合同出賣人):

乙方(原合同買受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於20xx年9月24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編號爲:

二、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甲方同意乙方自動退房,解除該合同。甲方就簽署該合同收取之樓款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

三、原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隨之作廢。甲方在乙方簽署本協議併到房管部門備案後,即可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房屋。

四、訂立本協議及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手續費、公證費及政府有關部門之收費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方雙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經鞍山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市公證處及房管部門各一份,五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解除買賣合同14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

如遇到以下情景,購房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退房),並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開發商承擔退還全部購房款、賠償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違約金、懲罰賠償金等法律責任。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如經規劃部門批准、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如果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未約定處理方式的,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購房者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誤差: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按揭貸款申請未獲批准: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5、開發商遲延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如購房者沒有進行催告的,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否則,解除權消滅。

6、商品房質量問題: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者應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覈驗,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開發商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並應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另外,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另外,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也有權解除合同。

8、開發商故意隱瞞真相:指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給第三人或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9、延遲辦理房產證: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10、其他情況:主要指所購買的商品房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如因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權利的;屬於共有房產,簽訂購買協議未經過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解除買賣合同1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因國家政策的變動,此變動爲不可歸責於甲乙任何一方的責任,導致乙方購買甲方位於北京市懷柔區號的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故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雙方於20xx年04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書》,特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解除甲乙雙方於20xx 年04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書》。

二、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署的任何合同文件均作廢,甲乙雙方互相免責,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責任,否則,須向相對方承擔違約金 元;

三、甲方在簽訂本協議當日一次性退還乙方 元人民幣,乙方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

四、本確認書是雙方完全自願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訴訟或仲裁。

五、本確認書籤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