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樓條件更改

-環保驗收條款維持原狀;

新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樓條件更改

-消防驗收標準修改爲“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

-刪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本報訊 (記者蔣悅飛 通訊員 穗房宣)本報昨日文章《廣州買樓網籤近期接近於0》報道新版商品房合同可能存在的問題,得到廣州市房管局的關注和認可。昨日廣州市房管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7月6日以來的3天時間,“陽光家緣”網上正式簽約14份。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的`交樓三條,環保驗收條款維持原狀,消防驗收標準修改爲“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刪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與2005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交房條件相比,2009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嚴格了開發商的交房條件。”廣州市房管局新聞發言人黃文波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多提寶貴意見。

關於個別媒體反映開發商提出交房時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和《環保驗收合格證》有困難的問題,黃文波一一作出解釋。

關於環保驗收問題:黃文波表示,“交房前,商品房須取得環保部門意見是一定要嚴格執行的”。

關於排水許可證:根據水務部門意見,在交房時取得排水許可證是可以辦到的。同時,2009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列明的資料中並非必須要《環保驗收合格證》,而是“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對於個別項目辦理《環保驗收合格證》確有困難的,持環保部門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也可視爲符合交房條件。

關於消防驗收問題:2009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將第十五條中的(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修改爲(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