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答辯狀

答辯人(下稱被告):某甲

土地租賃合同答辯狀

被答辯人(下稱原告):某縣某村民委員會 因原告訴被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告已經支付給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2012年以後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構成了違約。

被告與原告於2017年1月23日簽訂合同後,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匯到某縣某鎮林業工作站,再由林業站通知原告過來領取,被告從2017年到2011年都是按照這樣的方式支付給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這樣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願到林業站領取林地承包金。但從2012年起,不知原告出於什麼目的開始拒收租金,2012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間產生了一些糾紛,由於產生糾紛,被告當年沒有把2012年的林地承包金匯給原告,原告之後也沒有向被告要過林地承包金,直到2017年被告把2012年和2017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習慣一起匯到了某鎮林業工作站,由林業站通知原告過來領取,但林業站催原告多次來領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會,拒不來領取土地承包合金。這一事實通過被告的匯款憑證及林業站的書面證明等證據都可以加以證明。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違約拒收2012年以後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訴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農田失耕的損失10萬元,同樣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被告簽訂合同以後,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並沒有發生違約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損失的事。原告在訴狀中突然要求被告賠償農田失耕的損失10萬元,不知從何談起,原告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10萬元是怎麼樣計算得來的,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管理不善與原告的10萬元損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原告這一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求。

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012年,被告林木採伐後,林地本應要進行多次撫育,但原告阻止被告進林地作業,造成這些林地至今沒有撫育,荒廢至今,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初步評估這些損失約85萬,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四、應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1)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無力承包或者放棄繼承,且又不進行轉讓、轉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4)承包經營耕地的承包人棄耕拋荒的;(5)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6)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被告沒有違反上述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因此,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

綜上所述,原告拒收租金、阻撓被告進林地作業,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而被告沒有違約,已經支付給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更無須支付原告所謂的經濟損失。原告與被告的合同沒有到期,原告應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其所有請求。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甲

二〇一x年x月x日

土地租賃合同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女,*族,19**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被答辯人:****,男,**族,19**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粵****民初****號】,現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租賃合同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被答辯人在租賃期內也未受到任何損失。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

一、被答辯人知情答辯人與***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社”)的租賃合同期限。被答辯人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從****處接手涉案房屋,答辯人與***的租賃合同期到201*年1月30日止,該期限在答辯人與**社的租賃期內。被答辯人考慮到答辯人與**社租賃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租,特提出要延長租賃期至三年。答辯人沒有故意欺瞞被答辯人。

二、答辯人與**社的租賃合同期限到201*年1月31日止。因政府升級改造,包含被答辯人承租的******三樓在內的房屋需要加建外牆,導致答辯人與**社的租賃合同無法以長期租賃合同形式續租。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五條的約定:“遇到國家或有相關單位徵收、政府其他社會公益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

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無條件接受,立即搬出”。因此,答辯人不存在故意解除或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行爲。

三、答辯人與**社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答辯人與**社之間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只是改變了租賃的形式,現爲臨時租賃合同的形式,答辯人向**社交納租金,答辯人至今仍承租着*****一樓。被答辯人可以繼續承租房屋至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現被答辯人自願搬走,答辯人沒有違約。

四、被答辯人遲遲不與答辯人辦理交房手續,至今未交還涉案房屋的鑰匙,答辯人被-迫繼續承租涉案房屋,因此答辯人才未退回房屋押金。且該押金並非被答辯人交納,被答辯人從***處接手涉案房屋,由於***已交納押金,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認可被答辯人已交納押金的事實,被答辯人並未實際交納押金。

五、被答辯人未經業主同意,擅自維修租賃房屋。由於租賃的房屋要進行政府改造,不宜進行維修。

六、被答辯人只向答辯人交納至2017年1月的租金和2017年12月的水電費,且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能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自願搬離,不與答辯人辦理退房手續,在其他地方另行租賃房屋,被答辯人沒有要求答辯人賠償租金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違約金、維修費以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代理人:***

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