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合同模板

合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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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甲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傳 真:

讓與方(乙方) : ,男,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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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乙方是A、B、C設計和製作技術祕密的持有人且同意將其持有的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給甲方使用;鑑於甲方希望使用該技術祕密且願意支付給乙方技術祕密使用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轉讓標的

1.1 技術祕密名稱:A、B、C三項產品的設計和製作技術使用權。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三種化學儀器的樣品、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和使用說明書等有關內容。保證提供的技術和資料完整、正解和有效,且生產技術未進入公有領域。

1.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術資料後,應對資料予以認真的檢查與覈對,如發現有不符合第1.2 條要求的,應在收到技術資料後5 日內向乙方發出通知,乙方應在收到如上通知後的5 日內予以說明、補充或更換。

1.4 乙方享有該三種儀器的技術成果權,儀器各種說明書上落款的技術成果權人應爲乙方。

  第二條 技術培訓

2.1 甲方於合同簽訂生效後,應作好技術培訓的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方面的配合。接受乙方培訓的人員的條件和文化水平,應符合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2.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應向甲方提供生產技術和質檢技術培訓及諮詢服務,培訓時間爲15 天。以便甲方實施乙方轉讓的技術祕密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2.3 從甲方試製技術祕密產品時起,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技術諮詢,直至試製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因甲方原因不能試製出符合該標準的產品除外,並解答甲方在實施技術祕密的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2.4 甲方承擔培訓人員在培訓、諮詢期間內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若培訓需要延期,則另交付每天200 元。若培訓結束後的生產途中需要諮詢和指導,則另交付每小時40 元。

  第三條費用和酬金

3.1 入門費:甲方須於合同簽訂當日向乙方支付入門費10000 元(大寫:壹萬元正)。

3.2 提成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內,甲方每銷售一件分子間隙器,乙方從中提取使用費3 元;甲方每銷售一件物質導電器,乙方從中提取使用費6 元;甲方每銷售一件水電解器,乙方從中提取使用費8 元。

3.3 甲方保證每年最低銷售分子間隙器、物質導電器、水電解器各3000 件。超出各3000 件的部分,乙方按第3.2 條標準的70% 收取提成費。

3.4 甲方應於簽訂合同之日起的第6 個月的最後一日,交付最低標準的提成費的40% ,餘額於合同簽訂後的第12 個月最後一天具實結算,但結算件數不得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生產件數。合同約定的第2 至5 年的費用支付方式以此類推。

  第四條保密義務

4.1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期滿後十年內,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術祕密及與之相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圖紙予以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上述技術祕密及有關資料傳遞到任何第三方。同時還保證採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況發生。

4.2 如果甲方發生泄密情況,乙方有權根據泄密的範圍和程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3 如果上述技術祕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部分將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條 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5.1 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甲方實際生產條件時,在不影響合同產品性能的原則下,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

5.2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可以協商其歸屬及使用。

5.3 未經對方許可,一方無權實施對方單獨完成的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的改進技術。

5.4 一方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的改進技術,如未申請專利或未予以公開的,另一方應對改進技術承擔保密義務,並無權擅自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該改進技術,也無權申清專利。

5.5 雙方共同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作出的.改進技術,專利申請權歸雙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在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可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請專利。若該專利申請被批准,雙方均有轉讓權及實施許可權。若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權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放棄其共有的專利權的,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5.6 對於雙方共同改進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雙方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一方轉讓其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一方放棄其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可免費實施該技術。

5.7 對於雙方共同改進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利益,由雙方另行協商利益的分享辦法。

  第六條 違約責任和獎勵

6.1 因乙方提供的技術錯誤造成產品的質量不合格,這些不合格的產品,乙方不能享受本合同約定的酬金。甲方不按乙方的技術要求生產的不合格產品,仍應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酬金。

6.2 甲方若遇經營風險,則按決策風險自負認定,已交付的費用和酬金不予返還,未交付的費用和酬金仍應交付。

6.3 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乙方支付使用費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逾交使用費的1 %的違約金;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並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費的30 %的違約金。

6.4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祕密,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7.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7.2 若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它約定

8.1 本合同爲普通許可。甲方無權將該技術祕密透露或許可給任何第三方。甲乙雙方訂立的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合同不影響乙方與其他方訂立有關合同。

8.2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五年。

8.3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