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勞動合同範文錦集十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勞動合同範文錦集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姓名:

性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 職務,乙方以甲方利益爲本,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務。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公司實行每天純工作8小時(不包括用餐及日間休息時間)的工作制度,但由於服務行業特殊性,可根據工作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範、管理規範及各項制度和標準,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北京市相關慣例,爲乙方提供理想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環境

第四條 工作報酬和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擔任 崗位職務並享受 元/月的薪金待遇。 其中 元爲崗位工資, 元爲福利待遇(含保險)。

2、乙方享受綠得金公司規定的相關福利待遇。

3、甲方確定每月 日爲工資發放日。無重大節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重大節日可順延。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懲和商業祕密

1、甲方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有權依法制定甲方的內部規章制度 和工作紀律。乙方違反工作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2、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工作成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3、乙方不得將甲方的經營信息、財務信息、技術資料等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後,應將所有與甲方商業活動有關資料交所在部門或隸屬部門歸檔。

4、乙方離開用人單位後任何時候,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不得侵犯甲方的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及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可進行協商並以約定的具體內容爲準。如協商不妥以原合同爲準。

2、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乙方辭職或按公司規定自動離職及不按公司規定正常上班的本合同自然終止。並且甲方有權追究合同期內的乙方法律責任;

(4)甲方依法被註銷或終止、解散;

(5) 乙方因病或自然死亡的。

4、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及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職務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

8.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但出現以下情況,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承擔甲方重大商業活動期間;

(2)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乙方在合同期限內,違反合同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年薪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侵犯公司商業祕密的,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實際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在合同期限內,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強行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有權採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

(1)要求賠償因受聘人強行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2)收回所有屬於甲方的財產和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八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及其它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甲方以下文件作爲本合同附件:

(1)《崗位職責》

(2)《承諾書》

(3)《責任書》

(4)《安全協議書》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4、甲乙雙方的其它約定內容 。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司員工手冊》等上海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與乙方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和乙方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分以下四種,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作爲本

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止。

4、 甲方爲乙方提供培訓費,對其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服務期限爲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

錄用條件爲: 。 (建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時,連同履歷表附上一份崗位說明書,明確員工率用該崗位必須符合的條件,由員工簽字建檔。)

第四條 甲方有權(依據員工手冊的調崗制度)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建議:單位可以制定一套完善的調崗制度,對每個崗位做崗位分析,然後制定考覈標準、考覈成績、調崗標準、調崗對象,將該制度併入員工手冊。如此可以將員工調崗的行爲從合同變更變成合同履行。)

第五條 乙方的崗位適用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的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具體爲: 。

2、 不定時工作制,具體爲: 。

3、 綜合工時工作制,具體爲: 。

4、 加班規定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工時制度實行,加班工資基數爲 。 (建議:如果員工與公司願意以最低工資標準簽訂勞動合同,則加班工資基數定爲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以基本工資簽訂勞動合同就,則加班工資基數可選擇定爲基本工資或實際工資的70%,但合同有約定基本工資的情況下一般適用基本工資!)

第六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放形式爲: 。

1、 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爲______ __元(其中試用期工資爲______ __元)。

2、 計件形式。乙方的每月勞動定額爲_____ ___ ,超出定額的計件單價爲________ (超出定額的計件單價以包含加班工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九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給予乙方相應的獎勵;如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甲方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第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發生以下情形時自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

2、 乙方年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3、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或被撤銷;

4、 乙方死亡 ;

5、 甲、乙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爲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辦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的附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收到或瞭解其中內容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住址:

二xx年 月 日 二x年 x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爲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爲什麼勞動合同應有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爲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爲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爲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爲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三、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不僅是對勞 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於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爲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爲,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纔可以裁減人員。

四、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

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爲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

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五、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着自願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爲勞動者的“保護傘”,爲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作爲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實施有着深遠的意義。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解讀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解讀】本條是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1994年勞動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勞動關係爲模式進行設計和規範的,對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沒有涉及。本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規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有利於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也使得靈活就業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有了法律認可的憑證,有利於維護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它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於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爲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儘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於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採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最後,有利於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在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關係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職工,可以給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非全日制用工屬於勞動關係。根據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本法的適用範圍,本條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於用人單位用工,而不包括個人用工形式。個人用工屬於民事僱傭關係,應受民事法律關係調整,但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派遣爲用人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應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爲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則符合勞動關係的所有特徵,雙方之間建立的是的勞動關係,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靈活多樣,以小時計酬爲主,但不侷限於以小時計酬。除了以小時計酬的形式以外,常見的計酬方式還有以日、周爲單位來計酬或按件計酬。因爲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從事非全日制勞動,所以本條所規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每週工作累計時間,都是針對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勞動所做出的,而並不是指勞動者實際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勞動時間和每週累計的全部勞動時間。

20xx年5月30日,勞動保障部頒發的《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也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規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與該意見相比,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縮短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同一家用人單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累計每週工作時間的規定,更好地保護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法律效力高,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爲準。

【勞動合同法解讀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本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合同,也就是說,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以後,應該如何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三)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續訂合同準備的材料

續簽合同只要準備合同就可以,合同裏面寫明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職位和工資,還有單位名稱。其他條款可以不變也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適當修改,具體視實際需要而定。材料方面由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就可以了。當然具體的有關條款還是得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後才能確定,然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續訂合同的程序問題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關於續訂合同方面的問題,如在簽訂續訂合同的時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續訂合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嗎?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我們會爲您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爲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第七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八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一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乙方應每天按正常上班時間到甲方報到。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

性別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

爲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爲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爲_____,工作地點爲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爲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爲__元/月。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爲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很多勞動者都知道,勞動者基於欺詐或者受到脅迫而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該法律要點來源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注意這裏的勞動合同不僅指勞動合同文本,還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償協議、變更協議、勞動合同的各類附件等。

實務中存在不少勞動者被欺詐或者脅迫而認可勞動合同的某項約定的情況。但遺憾的是不少勞動者並未能成功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將該類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認定無效。究其原因,往往問題出在勞動者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時受到欺詐或者脅迫。那麼勞動者究竟如何舉證才能實現自己簽約時受到欺詐或者脅迫呢?

一、先弄清欺詐或脅迫的法律內涵

如果連欺詐或脅迫的基本法律內涵都沒有搞清,將無法準確舉證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受到了欺詐或者脅迫。欺詐在法律上指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而言,用人單位故意隱瞞或者虛構勞動合同的簽約條件的行爲構成欺詐。例如,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聲稱其爲具有某項特殊資質的企業或某知名企業的子公司,但勞動者簽約後才發現其並不具有該特殊資質或合某知名企業並無控股關係。此時用人單位的行爲即屬於隱瞞自己實際經營情況的欺詐行爲。

脅迫指的是當事人以某種不利後果的可能到來要挾對方當事人做出不利於己方的意思表示的行爲。實務中此種情況一般發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過程中。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實施調整,要求勞動者確認同意。如果勞動者拒絕簽字,則對勞動者實施績效扣罰、辭退等處理。這種以不良後果要挾勞動者的行爲已經構成脅迫。

二、如何舉證簽訂合同時受到了欺詐或者脅迫

明確了欺詐和脅迫的法律內涵,我們在取證證明用人單位欺詐或脅迫勞動者方面就有了基本的方向。依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於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於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基於上述規定,法院在確定是否採信勞動者所舉證的欺詐或者脅迫證據方面持的是寬容態度。即,勞動者所進行的上述證據只要能夠按照日常生活法則,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可以排除合理懷疑的,則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下面我們結合欺詐和脅迫的特點提供如下操作要點:

(一)如何取證籤勞動合同時受到欺詐

關於欺詐的取證勞動者要儘可能做到視角前移。所謂視角前移指的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洽談勞動合同時就要考慮對用人單位欺詐簽約的風險防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洽談合同重要內容的事項時,要注意留取一定的證據。這些重要事項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薪資、考勤等方面的事項。

勞動者對於已經存在入職意向,但尚未入職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對其招聘中的各項承諾及與用人單位代表的溝通記錄進行取證保存。這些取證保存包括:招聘信息的截屏、微信溝通記錄的截屏收藏、重要談話的錄音保存、offer郵件的在線保存等。

如果勞動者入職時未來得及進行上述取證,則需要在發現自己受到欺詐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前先進行涉欺詐事項的溝通及錄音取證或者微信等溝通記錄取證。勞動者注意這個過程的錄音要注重明確以下四點:

1.溝通者身份;

2.詢問當時用人單位的實際承諾及當前承諾發生變化的原因;

3.明確自己入職時就是爲了用人單位的承諾而來,但現在發現與事實不符;

4.詢問用人單位的計劃如何處理這種差異。

勞動者進行上述溝通時要注意措辭,不要引起用人單位代表的警覺導致無法完成相應取證。

(二)如何取證受到了脅迫而實施勞動合同的簽訂

此項取證,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操作最爲便捷。勞動者可以取證詢問用人單位代表,並指出不能接受的條款。勞動者詢問如果不願意認可該條款可能導致的後果。用人單位代表如果能夠明確,則可以作爲證據。用人單位代表如果故意不明確,勞動者可以採取適當的引導,讓其說出相應的不良後果。當然上述證據最終能否作爲證明脅迫類證據,還要考慮用人單位代表對於不良後果的具體表述。但先進行證據內容的獲取是能夠對其法律評價的前提。

文圖無關

對於脅迫事項具有緊急性的,勞動者可以暫時停止簽訂。例如,在某勞動爭議案件中,某用人單位爲不讓張某續簽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故意讓張某當場作出是否同意續簽的決定,並在意向決定書上簽字。而意向決定書及擬續簽的勞動合同文本多達十幾頁。張某提出看完相關內容並認真考慮後再簽字。但用人單位代表提出,張某必須在十分鐘內完成簽字,不做出決定書意見將不準離開辦公室。張某無奈選擇了報警。報警理由爲自己因被單位脅迫簽訂勞動合同,而被限制人身自由。

證明用人單位實施脅迫的其他取證方法要結合個案進行確定。對於勞動者而言要提升自己的被脅迫風險防範意識,不要盲目服從用人單位在要求籤署此類法律文件時的任何催促式逼迫。

三、提升法律理性,謹慎確認涉勞動合同文件

任何取證都不及勞動者在簽約前的謹慎更爲重要。如果勞動者基於謹慎而未簽訂某項涉勞動合同文件,則相應的不利後果也就不會發生。建議在外打工的勞動者,包括在高樓大廈裏的職業經理人或者建築工地上揮灑汗水的農民工朋友,在用人單位讓你簽署任何文件之前,先給出自己不少於一分鐘的思考時間,再確定落筆。

勞動合同 篇9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註明“無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連續工作滿l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的這些條款都是勞動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定要注意看合同中是否有這些條款,如果沒有跟育用人單位協商更跟改合同之後再簽訂。

勞動合同 篇10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爲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

內容及甲方訂立的崗位工作標準。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相應情況適當變更乙方工作內容;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

三、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一)工作時間實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的 ;

(二)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試用期的工資爲 元。轉正後工資爲 元。

四、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

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五、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 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 15 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三)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

(四)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工作交接辦理完成後支付;

(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之日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