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帳臺

(一)規章概述

勞動合同管理帳臺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勞動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1.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作爲合同的一種,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徵,如協商一致、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對等等特徵。但勞動合同又具有其獨特的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固定的,且具有從屬性。在勞動合同中,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從屬性。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爲用人單位的一員,必須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管理和指揮。

(2)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主體是受限制的:一是年齡限制。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於有毒、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特殊行業對年齡的限制是不得低於18週歲。二是性別限制。女職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及第四級以上體力勞動;每次負重不得超過25公斤;每小時連續負重六次以上的,每次負重不得超過20公斤。三是技術限制。有些行業對勞動者有技術能力方面的限制,如汽車司機必須有駕駛執照。四是身體健康狀況限制。比如炊事員、保育員不能有傳染病;天車工、外線電工不能有高血壓病;司機不能有色盲病,等等。五是自由狀態限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是自由狀態不受限制的人。換句話說,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3)勞動合同具有身份性質:一方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簽訂,不得代簽。另一方面,勞動者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未經合法手續解除原合同不得再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向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強調的是過程而不是結果。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不管結果如何,水平高低,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2.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同簽訂其他合同一樣,勞動合同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被招收錄用的職工在報到後,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草案,徵求勞動者意見,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即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鑑證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

3.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必備條款;另一部分是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此類條款,合同應被視爲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一,合同期限,包括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

第二,工作內容,即勞動者的工作任務、工作崗位條款;

第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勞動提供什麼樣的物質條件,提供何種安全保障條款;

第四,勞動報酬,即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勞動支付的對價,包括形式、數量和構成等;

第五,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遵守的勞動規則;

第六,合同終止條件,即在法定的終止條件之外發生哪些條件時可以終止合同;

第七,違約責任,即在違反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形式和種類;

(2)可備條款是指法律不作強行性規定,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任意約定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有:

第一,試用期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保密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勞動期限和以一定工作爲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下列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是工作年限較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三是復原、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屆滿後,原合同自動終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這種合同中沒有規定合同的具體終止時間。在合同約定的工作完成以後,合同自然終止。

5.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1)用人單位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分爲即時解除和通知解除兩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用人單位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是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