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包出讓合同

甲方: 住所地:

土地轉包出讓合同

乙方: 住所地:

公民身份號碼:

甲方的土地承包權轉包給乙方的有關事宜,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特籤本轉包合同。

一、轉包土地的地點:

甲方自願將與 簽訂承包合同的坐落於 的承包經營權轉包給乙方。

二、轉包土地的期限:

轉包期限爲五個月,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9日止。

三、轉包價格:

土地轉包價格爲500元,此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納。

四、轉包土地的用途:

在轉包期間,乙方只能將轉包土地用於農業生產,不得買賣、再次轉租,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他建築物。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若自行改變土地用途,甲方有權解除轉包合同。

2、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合同規定情況下,乙方有自主經營權。因土地經營所帶來的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3、轉包期間的'土地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轉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4、轉包期間,乙方不得再次將土地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違約責任及其他事項: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該予以賠償。

2、若因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致使甲方承包合同被解除,乙方應該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約,否則應該承擔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並承擔本合同約定轉包價格二倍的違約金。

4、乙方擅自再轉包土地經營權,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該予以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若遇有關部門依法徵地,本合同自動解除,徵地收益歸乙方所有。

6、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簽字並手印)

乙方:(簽字並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