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爲人格權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2億元國家賠償申請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勞動者因一份勞動合同書的法律效力,經歷七年的維權歷程—— 一起狀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不作爲案(賠償義務機關)和兩起狀告單位違約、“剋扣”工資案,且向兩級法院不斷主張審判的“知情權”的情況下,而得不到確認,且在其間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計投訴四次——投訴剋扣工資、侵犯分配知情權、合同未依法交付、打擊報復等,並舉報勞動法律法規在蘭州市中級法院和城關區法院在審理這位勞動者及其代理的'六起案件中沒有得到貫徹執行等。勞動者認爲至今合法權利得不到維護,與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多次未依法作爲——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和法院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實施勞動監察有直接的關係,導致權益得不到維護且連續受到侵害。故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等,對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其中請求有:對勞動法律法規在法院得不到貫徹執行未實施勞動監察,使知情權長期受到損害,以及勞動監察員詆譭申請人維權之舉,侵犯了申請人的人格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9960.3739萬元;賠償因“剋扣”工資造成的經濟損失70.47萬元(其中含25%經濟補償金、5倍賠償金);賠償未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和“變更合同”未依法交付的損失,依法支付雙倍工資23.04萬元;對打擊報復、規避法律責任、違法變動崗位的行爲未實施勞動監察,造成經濟損失,賠償“剋扣”工資等損失9萬元;對因2010年5月4日工會換屆行使話語權和表達權遭違法、打擊報復處理,未實施勞動監察,造成損失,賠償 0.86萬元;對實施打擊報復,使家人受到侵害的行爲未實施勞動監察,造成14萬元損失,予以賠償 ;對長期損害工資分配知情權,未實施勞動監察,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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