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貨物運輸合同 篇1鑑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傢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爲或不行爲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
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爲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爲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爲和不行爲一如他本人的行爲或不行爲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第五條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第六條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爲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爲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爲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爲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覈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覈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覈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覈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覈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爲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第十一條
1.爲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爲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爲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爲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爲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爲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
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爲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爲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第十八條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溼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爲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爲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貨物運輸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一、乙方爲甲方承運貨物件(箱、包),運輸線路從至地點,最後到達甲方的目的地卸貨。全程運費爲元。發車前甲方預付給乙方運費計元,貨到驗收後一次結清人民幣元。全程運輸時間爲天,年月日發車。
二、收貨人姓名,卸貨詳細地點,聯繫電話。
三、雙方託運前的義務:甲方按運輸計劃通知乙方,乙方最遲不超過48小時將車輛派到甲方指定的裝卸地點。保證甲方及時裝卸。
四、乙方承運過程中負有下列責任:
1、在承運過程中貨物如被油污、雨淋、浸水、磨損、丟失以及肇事引起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處理。
2、乙方負責車輛在運輸途中應該經常及時檢查貨物和車輛安全情況。
五、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一方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經過雙方考覈,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合作,乙方爲甲方的物流承運商。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條款:
一 、 甲方發運的氣體危險類爲2類,乙方公司本身以及其配備的所有車輛人員均必須有符合甲方要求的所有相關資質證照
二 、 甲方委託乙方發運氣體鋼瓶集裝格。除非甲方特殊要求,乙方必須提供車廂12.5米長,30噸以上荷載質量的拖掛式貨車{車況良好}進行裝運。
三 、 乙方應將車輛及相關人員駐於甲方工廠內,以確保能夠隨時接收並執行甲方的發車指令。除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貨物配送。如到貨延遲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損失的,則該趟運費折扣爲80%,且乙方須承擔所有相關賠償責任。若乙方不執行甲方合理發車指令的(常州、張家港),甲方有權扣發乙方運費200元,且甲方所有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 、 乙方提供的相關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否則視爲甲方自身員工違規等同處理。
五 、 甲方應確保每天至少讓乙方駐廠的車輛發運一車貨物,如果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當天無貨可發,且每月之中無貨可發的情況達到第五次的,則甲方支付乙方”放空費”人民幣300元/次。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當天車輛到達目的地後不能裝貨返回,則甲方支付乙方“車倆人員過夜費”人民幣200元/夜。
六 、 在途運輸過程中的一切相關事件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須保證貨物的完好及安全,如果非甲方原因造成貨損貨差的,乙方須就貨物價值向甲方全額賠償。由此產生的相關連帶責任損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加索賠的權利。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貨損貨差,乙方免責。
七 、 雙方合作的的運費結算方式爲月結30天。當月發生的運費須在此月5日前核對完畢並由乙方開具運輸發票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接受日期以發票簽收日爲準}的次月5日之前將相關費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若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將運費支付給乙方,則甲方每天按運費總額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八 、從甲方位於東橋的總廠到常州往返的運費爲2450元/趟。到張家港每天往返2趟及以上的,往返運費爲1600元/趟;到張家港如每天往返1趟的(每月允許有4天往返1趟),往返運費爲1700元/趟。
九 、本合同有效期爲一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書面提出終止或修改合同內容的通知,本合同自動延期1個月。只能自動延期一次,待雙方簽訂後續合同爲準。
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代理乙方散貨及快件經深圳或廣州口岸出口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爲乙方代理其進出口散貨及快件的報關和運輸業務,應保證安全及時地將貨物送到目的地指定交貨地點,並及時通知收件公司提貨。
二、除事先約定外,乙方應自行將貨物交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應按照公佈的班車發車時間和發車地點發車,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權檢查乙方所有交運貨物,並有權拒收一切海關禁止出入境、來歷不明或不適於卡車運輸的貨物,以及需要有關報關文件報關而乙方無法提供該文件的貨物。
四、乙方應根據甲方對進出口散貨及快件的報關資料及單證要求,準備齊全所需單證及商業發票,在明顯位置張貼規定的運輸標誌後與甲方交接。如乙方客戶自備國家行政機關簽發的有效許可證或配額等正式報關文件,應通知甲方正確使用該文件向中國及貨物終到國海關報關。如因乙方事先未明確通知甲方使用該文件而造成該文件失效以至該文件項下的貨物在中國海關或目的地海關無法報關、清關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海關的'規定,對攬收的散貨及快件認真檢查,乙方向甲方提供交貨清單,如有到付需要在清單上寫明並加蓋到付章,貨物上張貼到付標籤。如出口名牌物品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生產廠家授權書。甲方依據交貨清單製作報關清單。乙方須正確申報貨物品名、價值及數量,嚴禁謊報、夾帶或衝貨行爲,如因乙方有上述行爲造成海關對貨物進行扣倉及至沒收等處罰而產生的貨款、罰款、倉租及連帶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貨物運輸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貨物丟失、損壞或延誤,甲方可豁免責任;如因甲方未能盡忠職守而造成的貨物遺失或損壞,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貨物申報價值賠償,但每筆交接單快件最高賠償額不超過肆百元人民幣。
七、對於乙方交運的散貨及快件,甲方僅負責其獨立的外包裝的封閉狀態良好,而並不負責其內裝貨物數量的是否短少、類型是否相符、貨物是否損壞等狀況。
八、結算價格,特殊貨物根據類別另議。
a、運輸原則上以實際重量計費,但當輕泡貨物體積重量超過實重50%時,計費重量以該票貨物的實重加上體積重量之和除以2計算。
a.因貨物品類原因而產生的海關動植檢附加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雙方簽定協議前,乙方根據貨量向甲方交納相應預付款。甲方要在乙方結算預付款不足時,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每月5號前開具乙方上月交運散貨及快件的清單和運費發票給乙方。
十、本協議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有效。任何一方如對協議內容及運費標準有改動,應在不少於七天前通知對方。
甲方:國通駿江廣州營業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X 年X月X日——二零一X年X月X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5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情況(詳見本合同附件《貨運清單》)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
價款:__________________
啓運前貨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託運人的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貨運清單》)
1、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3、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4、貨物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5、貨物承運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6、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貨物裝卸責任及要求
1、啓運前:__________________
2、到運後: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貨物包裝的責任
1、乙方所接收的貨物是甲方包裝好的貨物,因包裝而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概由甲方承擔。
2、甲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貨物;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五條收貨情況
1、收貨人:________
2、收貨人領取貨物時的要求:
(1)收貨人是公司等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並出示經法人授權收貨的書面委託書。
(2)收貨人是自然人的必須出示身份證原件、護照等有效證件。
3、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運輸費用的承擔及支付方式
運輸費用:_______
運輸費用的支付人:________
支付時間:________
結算方式: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2)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
(3)因託運人依據前款約定變更本合同,引起承運人發生額外費用或造成損失的,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完全由託運人負擔。
2.託運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費及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2)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3)按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按時交付本合同約定託運的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
(1)向本合同約定的運輸費用支付人收取運費及雜費。
(2)如果運輸費用支付人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費及雜費,承運方對該批貨物擁有留置權。
(3)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___天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
(4)對於超過上述約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在書面通知託運人後,___天仍沒有得到明確答覆的,承運人有權委託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的價款扣除運費及雜費、拍賣費等承運人的實際支出後,餘額返還託運人。
2.承運方的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___天內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
(2)對託運的貨物要及時安全的運到目的地,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3)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
(1)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憑有效證件領取貨物的權利。
(2)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更換收貨人的要求,但須簽訂變更協議,變更情況以書面約定的爲準。
(3)收貨人改變收貨人、交貨地點等收貨信息的,本合同約定的承運費用不發生變化,若承運人因此而發生額外支出的,收貨人應賠償承運人所產生的全部損失。
2.收貨人的義務:
(1)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的各項費用。
(2)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提貨時,應按每日______元人民幣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質量規格證明或化驗報告等必需資料,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______元。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______元。
3.運輸過程中因承運人過錯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平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提交承運人營業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託運人爲個人的,託運人適用簽字生效。
2、本合同附件___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各留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6託 運 人 地 址 電話
承 運 人 地 址 電話
裝貨地點 發貨人 電話
卸貨地點 收貨人 地址 電話
啓運時間 年 月 日 時 運 到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貨物名稱 包 裝 形 式 件數 價值 運 費 運費結算方式
託運人籤 年 月 日 時
承運人籤 年 月 日 時
收貨人簽字 年 月 日 時
簽約地: 編號:
本運單經承運方和託運方簽章後具有合同效力,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適用於《合同法》及以下有關規定。
一、託運方權利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螃蟹運到指定地點;
2、按照約定形式對螃蟹進行包裝,並支付運輸費用。
二、承運方權利義務:
1、要求託運方按照螃蟹運輸的約定對螃蟹進行包裝並送到裝貨地點 .
2、 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螃蟹運到卸貨地點,並及時通知收貨人憑有效證件提取螃蟹。
收貨人未及時提取螃蟹的,須及時通知託運人。
三、違約責任。
1、託運方責任:由於託運方的原因造成螃蟹死亡的,或收貨人在接到承運方提取螃蟹通知後未及時提取螃蟹造成的損失由託運方承擔;
2、承運方責任: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將螃蟹運到卸貨地點、或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託運方螃蟹損失的,承運方應賠償託運方的實際損失並退還運輸費用。
3、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其它約定:
由於下列原因,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運人證明螃蟹短少、毀損、死亡、滅失、運輸時間延遲,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他人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封閉不能按時履約;
3、託運方、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五、生效條件:託運方、承運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報合同指導站備案。
六、糾紛處理辦法: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書面向合同指導站申請調解或向高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貨物運輸合同 篇7甲方:
乙方:
爲了能及時的將甲方經火車運輸到大理東站的貨物轉運到指定的卸貨地點,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運輸範圍
凡甲方經火車運輸到大理東站的一切物資,均由乙方負責承運。
二、運輸價格
大理東火車站至瑞麗倉庫運輸價格爲隨行就市,乙方代甲方辦理完一個車皮,甲方應交付150元/車的車皮代理費,開具發票。
三、權利和義務
1、乙方經甲方委託後,必須安全、及時、快速的將甲方的貨物運到甲方指定卸貨地點。
2、乙方裝運前,必須認真查驗車皮所裝貨物的完整性,如發生車皮內貨物有短少及被盜現象,應配合甲方、請車站
貨運室查驗,並出具證明,以便索賠。
3、乙方裝貨時,必須認真填寫貨物運送清單,寫明汽車所裝貨物名稱、件數、重量以便甲方入庫驗收。
4、甲方在驗收入庫時,若發現數量與運單不符時。應減出多收數量,短少部分由乙方按出廠價加火車運費負責賠償。
5、乙方倒短時,甲方應及時安排卸車、驗收。若壓車時間過長造成臺班損失應有甲方負責。
6、乙方在倒短運輸中,應保持車輛清潔,以確保商品不受污染,若商品污染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7、關於汽車運輸及鐵路運輸協調工作,由乙方負責全面協調。
四、本協議有效期
從20xx年1月1日 至20xx年12月31日。
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8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經甲方與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其供應商出廠貨物委託乙方承運,根據《合同法》,雙方就承運事項約定條款如下:
一.合同主體和履約保證:甲方將供應商從工廠發出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乙方負責安排承運的駕駛員和車輛,乙方對其承運駕駛員的相關行爲負全責;乙方自願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該保證金用於運輸安全保證和貨損賠償的押金。
二.費用標準:乙方須提供業內合理的物流費用標準和運輸週期,如乙方收費高於行業標準,甲方有權拒付運費;特殊情況雙方可根據運輸行情另外協商。(簽定協議後乙方提交經甲方確定的國內費用標準和運輸週期表)
三.貨物交接:甲方的供應商負責產品包裝及其內置物品的防護,,同時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乙方須以書面和短信方式向甲方明確每次運輸任務的承運駕駛員,車輛及運抵時間等相關信息,以便甲方及時通知收貨人;甲方的供應商將貨物交給乙方時,乙方應確認收到的貨物保持包裝完整,負責裝車擺放及物流過程的防護;乙方與甲方供應商就貨物數量清點完畢須辦理交接手續(配件按整件包裝計算),並以雙方簽字確定爲準(乙方駕駛員簽字有效);甲方同時將貨物發貨信息用電子信息等方式提前傳達到收貨人;貨物運達時,乙方承運駕駛員須按甲方要求和收貨人辦理交驗手續。
四.物流信息反饋:如屬零擔中轉物流,乙方有義務及時將物流情況通報甲方,乙方不能提供駕駛員信息的須將物流站點信息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瞭解信息。
五.貨損賠償:甲方供應商的貨物交由乙方簽收後,出現貨損由乙方承擔,貨損較輕的可由乙方或乙方送貨人現場協調賠償解決,現場不能解決的予以返廠,返廠維修或報廢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貨物驗收:甲方在驗收貨物或配件時須當面覈驗,必要時開包驗收,根據事先接收的發貨信息,驗收無誤方可辦理收貨手續和支付運費;甲方現場覈驗,如發現貨物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根據損失輕重和自身修復能力,可與乙方送貨人現場協調賠償事宜;協調不成,收貨人可拒收貨物拒付運費。如果甲方收取貨物時外包裝完好並在貨物簽收後發現包裝內貨物短少或損壞的,原則上與乙方無關;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日期爲15天,乙方須積極配合。
七.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雙方前期已事實履行的委託運輸業務參照本合同執行。
八.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出現合同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甲方: 乙方:
日期:20xx年1月1日 日期:20xx年1月1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9甲方 (貨物方) :
乙方:**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爲運輸貨物,運費爲整車運費=車次費**元/日+0。45元/公里+路橋費;零擔運費=**元/立方米X公里
二、乙方接到通知後,及時上門提取甲方發運的貨物,或在甲方送貨上門時,作好接貨工作,裝車後, 甲方需提供貨物裝箱單,商業價格單,便於貨物丟損賠償時參用。貨值超過**萬元甲方需賣保險。
三、甲方有權免費跟蹤查詢貨物運輸期間的情況,如貨物有丟失,損毀,甲方在收貨前提出。
四、貨物不得夾帶違法物品,因此被查扣乙方不負責,甲方負擔貨物的被檢被查被扣等費用。
五、因不可抗原因(如:地震,水澇等)而延誤貨物運輸,乙方不承擔責任。但要及時通知甲方,並爭取有效措施努力補救。
六、付款方式:起運時預交一半運費,貨到付清。
七、合同履行:本合同起貨時履行開始,收貨付款後終止,期間如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負擔產生的損失。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