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深圳市福田區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
乙方:深圳市金風帆物業管理髮展有限公司

經深圳景洲大廈業主大會2003年10月18日投票表決,深圳市金風帆物業管理公司獲得深圳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權。管理服務期限爲3年零2個月,從2003年11月1日起,至從2006年12月31日截止。爲保障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小區位置:深圳市福田區新洲北輔道商報東路。
佔地面積:5208平方米
建築面積:52704.65平方米
裙樓面積:2811.29平方米(其中海逸城:2412.75m2、中行:396.54m2);
住宅面積:43019.75平方米(其中A座:20172.83m2、B座:22846.92m2);
住宅戶數:443戶(其中業主活動用房1戶、管理處用房1戶、保安宿舍2戶)(截止2003年10月28日,業主入夥戶數435戶,4戶未入夥)
物業類型:裙樓2層爲小區配套商業用房;塔樓2棟爲純商品住宅。
特別備註:以上數字如有不實,以大廈竣工驗收報告數字爲準。

第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1.承擔景洲大廈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承擔景洲大廈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庫、抽風排煙道、共用照明、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供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承擔景洲大廈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承擔景洲大廈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承擔景洲大廈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小區消殺。公共區域綠化等。
6.承擔景洲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泊及管理。
7.對景洲大廈實行24小時封閉式管理,對景洲大廈規劃紅線內範圍進行全天候監控巡視,實行外來人員檢查登記出入制度,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小區保安工作。
8.爲景洲大廈業主提供社區文化娛樂服務。
9.做好景洲大廈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建立、保存。
10.做好政府法規和行業政策所規定的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按深圳市優秀住宅小區考評標準執行,詳見附件一: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住[1997]13號)。其他未盡事宜見附件二:《深圳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管理

1.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如下標準收取:住宅物業每平方米2. 30元/月。商業物業每平方米5. 00元/月。

2.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由乙方直接向業主收取;乙方應在每月10日前,向繳費業主提供上月物業服務收費明細帳單並接受業主查詢。乙方必須按政府規定、程序收費,不得亂收費,做到計費準確,收費公開透明。

3.業主應自覺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拖欠。逾期欠費業主將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繳納滯納金。乙方有權對欠費期超過1個月的業主進行公示通報;對欠費期超過3個月的業主,可提起訟訴進行追討,敗訴方除補繳納物業管理費外,還應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用。

4.景洲大廈兩座塔樓屬純住宅高層樓宇,樓內二次加壓供水屬繳費業主投資所爲,對故意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及水費,拒不改正者,對長期改變原住宅使用功能在景洲大廈住宅樓內開工廠、辦公司,拒不搬遷的商業用水、用電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水務部門授權,乙方有權停止供水服務,並報請供電部門,要求對其停止供電。

5.甲方應協助乙方催繳物業管理服務費,甲方承諾不慫恿、煽動業主不繳物業管理服務費,反對"吃霸王餐"無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侵害其他繳費業主的合法權益。乙方應作好欠費業主的催繳、統計、記賬工作,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欠繳戶數(僅限空置、拍賣問題房)在一個管理年度期間最多不得超過20戶,否則,超過部分的管理費以佣金抵扣。

6.乙方應按規定購買車場保險、小區公共設備、設施等財產保險,按規定爲其員工辦理普通社會保險(按深圳相關標準)和人身意外保險(每人100元/年)。保險費列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費開支。

7.乙方應按政府、行業法規,如實列支物業管理服務成本費用,按政府規定提取10%的物業管理服務佣金,不得隱瞞物管收入,虛報多報支出費用。乙方弄虛作假,亂收費,做假賬,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單方解除雙方合同關係。

8.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費所有收支賬目,按政府規定由乙方每3個月向業主公佈一次(張貼時間不少於1個月),賬目公佈前送交業主委員會審覈備存。賬目公佈時間爲每季度後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況延遲公佈賬目需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乙方不公佈賬目,業主有權暫停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9.甲方有權聘請獨立會計審計機構每年對上述帳目進行查驗審覈一次,審計費用在物業收費中支出。乙方提供的`帳務虛假或嚴重失實的,將構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條 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景洲大廈專項本體維修基金按政府收費標準,每平方米0.25 元,隨物業管理服務費一齊由乙方直接向業主收取,然後以業主委員會名稱單獨建帳列項,按政府規定的專項本體維修基金使用範圍專款專用。

2.景洲大廈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項報價,業主委員會審覈簽字後才實施的程序進行運作。

3.景洲大廈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賬目,每3個月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佈一次(張貼時間不少於1個月),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賬目公佈前由業主委員會送交物業管理公司覈查備存。賬目公佈時間爲每季度後的次月15日以前。

4.業主拖欠專項本體維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規定辦法進行處理。

5.景洲大廈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指用於深圳市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指定項目)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向開發商追討。在大廈須動用該專用基金時,且原大廈開發商拒絕支付該專用基金的情況下,由業委會負責。

第六條 業主共有物業收入及其管理

1.景洲大廈停車場屬大廈配套的公共設施,其產權屬景洲大廈業主共同所有。景洲大廈停車場及公共場地出租的所有稅後收入歸景洲大廈業主所有,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稱單獨建帳列項。

2.景洲大廈停車場及業主共有物業,甲方委託乙方代爲管理(出租),並參照政府物業管理服務規定,按收入的10%提取車場管理服務費。

3.景洲大廈停車場及業主共有物業出租的收入(除應繳稅收和乙方提取10%的車場管理服務費外),和專項本體維修基金分別立項合併使用,用於景洲大廈新增改造項目和補貼物業管理使用,原則上每年提留30萬元(含本體維修基金)作積累,爲今後大廈電梯更換、牆體維修儲備資金。如年度出現管理費不足,由業主委員會從車場收入(含本體維修基金)中劃撥。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管理

大廈物業服務合同

1.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按政府有關規定"每年每戶8元"的標準,在物業管理費中,提取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收支情況,由業主委員會按季向業主公佈,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2.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主任每月領取500元職務津貼,用於交通、通訊等方面的補貼。職務津貼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立項列支。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自律承諾

1.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應同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加強溝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監督權以權謀私,不得在本大廈物管隊伍中安插親友。

2.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務費和停車費,不得無理干涉物業管理公司的正常經營;不得無理煽動業主不交物業管理服務費。

3.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於物業管理服務監督無關的經營活動。

4.業主委員會應按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換屆選舉,並制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產生約束效力。

第九條 金風帆物業管理公司自律承諾

1.金風帆物業管理公司應同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加強溝通,相互尊重;接受景洲大廈業委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2.金風帆物業管理公司承諾,不作假帳、亂收費,定期公佈物管帳目,嚴格按深圳市優秀住宅小區標準提供管理服務。加強大廈治安巡邏管理,若因物業安全管理違規、失職、脫崗,造成業主家中被盜,財產損失和其它意外事故,除現金、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外,乙方將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物業車場管理責任,造成業主車輛被盜,乙方將承擔賠償責任。承諾小區治安消防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率爲零。

3.金風帆物業管理公司承諾,不得干涉業主委員會的正常監督、維權活動。

4.乙方對小區的改造計劃須徵得業委會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續約與交接

1.景洲大廈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後,雙方合同關係即終止。乙方應提前10天按政府、行業法規,填報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大廈資料等交接清單,送業主委員會審覈。大廈物業收費財務帳目,應於合同終止後的10日之內,送交業主委員會審覈,由業主委員會聘請專業財務公司進行審計。

2.乙方願意續簽合同,應在合同到期前60天,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合同到期前30天召開)進行表決確認。管理服務期間無重大失職過失,無賬務弄虛作假,表決結果業主滿意率達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業主委員會直接同乙方續簽合同。

3.業主大會表決,業主滿意率達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另行招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

4.新老物業管理公司的交接過渡期最長爲2個月,原物業管理公司應提供過渡期物業管理服務;2個月過渡期滿後,必須按規定進行交接、撤離。

第十一條 雙方爭端與解決方式

1.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乙方未給予甲方交接過渡期而擅自停止物業管理服務的,應向甲方賠償損失,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全體業主一個月物業管理服務費總額計算。
3.乙方服務未達到服務標準,給物業共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向甲方賠償損失;給業主個人造成損害的,應向業主個人賠償損失。
4.甲方、乙方以及業主因物業服務發生爭議的,應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結果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可制訂約束其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業主公約與本合同以外製訂涉及業主權利義務的物業管理辦法的,以及向業主收取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應獲得甲方批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起生效,對甲乙雙方及景洲大廈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甲方:深圳市福田區景洲大廈乙方:乙方:深圳市金風帆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發展有限公司


負責人: 負責人: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