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服務合同

委託方:

會務服務合同

受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定此會務服務合同,具體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條 項目內容

本項目的目標:進一步做好環保行業公司關於大氣環保物理成份及化學組分分析的專業、瞭解客戶的實際需求,更好介紹、推廣、完善本公司項目。

第二條 受託方的義務

2.1受託方應於提前進入場地進行佈置,並保證設備的正常工作。

2.2受託方應負責提供會議所需設備,並負責設備的運輸、安裝、拆卸等相關工作。

2.3受託方應積極配合委託方完成本次活動,不出現因技術問題帶來的意外情況,不破壞損壞會場硬件設施、設備。

2.4受託方應負責佈置會場委託方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2.5受託方對委託方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託方書面許可,受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將保密資料的部分或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事項以外的其他用途。受託方有義務對保密資料採取不低於對其本身商業祕密所採取的保護手段予以保護。受託方可僅爲本合同目的向其內部有知悉必要的僱員披露保密資料,但同時須指示其僱員遵守本條規定的保密及不披露義務。

第三條委託方的義務

3.1委託方應全力配合受託方的工作,確保本次活動順利完成。

3.2委託方應將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變動及時通知受託方,並提供相關詳細信息。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

受託方就本項目獲得的報酬總額:人民幣300,000元,以最終實際雙方確認的費用明細爲準,其中包括:

(1)受託方租賃場地、佈置活動場地的費用,包含會議場地費用、設備租賃費用、餐費、茶歇、服務費。

(2)受託方印製資料的費用。

(3)受託方安排參會人員乘坐機場大巴到達會議場地的費用。

(4)受託方安排外地參會人員入住酒店的住宿費用。

除另有約定外,委託方無需就本項目向受託方支付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五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5.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5.2雙方之間如不能友好解決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員所作的仲裁裁決應爲雙方當事人作爲終局裁決接受,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5.3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六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6.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與合同約定的項目時間同步,項目工作完成,該合同即終止。

6.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受託方:

日期:年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