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如果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導致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不但不能有效地發揮勞動合同的作用,還可能給雙方當事人帶來法律風險。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Q職微信招聘專家認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訂立勞動合同,與訂立其他合同一樣,都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平等自願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基礎。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對方違反本意與其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無效。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的行爲。實務中最常見的欺詐行爲包括:勞動者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或誇大工作經歷求職、用人單位虛假承諾向勞動者提供福利待遇而引誘勞動者就職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用人單位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爲。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不補籤勞動合同就不發獎金爲由相威脅。

所謂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爲。在實踐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較少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爲,並非一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只有在一方實施上述行爲並致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纔會被認定爲無效。

如果一方實施的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爲情節顯著輕微,不足以影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不能以此爲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例如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其已經結婚的事實,騙取訂立勞動合同,但由於婚姻狀況原本就不應作爲是否聘用勞動者的條件,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的欺詐行爲不足以影響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因此,不能由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訂立勞動合同不但應當遵循自願、誠信原則,還應當遵循公平、平等原則,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對等。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爲無效。

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勞動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些用人單位爲了免除自己的工傷賠償責任,排除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於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概不負責”之類的條款,都應認定爲無效條款。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無效外,如果限制勞動者法定權利、加重勞動者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也可能被認定爲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特別加以注意。

在實務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多是由用人單位事先製作好的格式合同,用人單位利用這樣的優勢地位,可以爲了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在合同內容的設置上有所取捨,有所選擇,但必須把握法律的尺度和分寸,如果走極端採取“一邊倒”的方式,減輕或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限制或排除勞動者的權利,都是不可取的,即使在合同中寫明也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製作勞動格式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這一點,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內容,但不能超越法律的極限。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內容合法是勞動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然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這種合同無效的理由,一是必須違反強制性的規定,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排除的是任意性規定的適用,不能認定爲無效;二是必須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僅僅違反的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中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爲無效。

在實務中,常見的被認定爲無效的條款主要表現爲違法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違法約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條款、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條款等。這些條款由於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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