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範文

  第一章總則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範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託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後,託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籤訂;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託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託單位證明。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名義簽訂,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