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細則

貨物運輸分爲普通貨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分爲包裝、散裝固體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包括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成品油船運輸和原油船運輸。普通貨物運輸包含拖航。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細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使用船舶從事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第三條 水路運輸按照經營區域分爲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按照業務種類分爲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

貨物運輸分爲普通貨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分爲包裝、散裝固體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包括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成品油船運輸和原油船運輸。普通貨物運輸包含拖航。

旅客運輸包括普通客船運輸、客貨船運輸和滾裝客船運輸。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管理工作,並按照本規定具體實施有關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路運輸經營者

第五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包括經營區域和業務種類。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班期、班次以及擬停靠的碼頭安排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應當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個人只能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二)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不超過600總噸;

(三)有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範圍相適應。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使用普通客船、客貨船和滾裝客船(統稱爲客船)運輸;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使用液化氣體船、化學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統稱爲危險品船)運輸;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運輸的,可以使用普通貨船運輸。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

(三)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船型技術標準、船齡以及節能減排的要求。

第八條 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下列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一)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

1.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應當具有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

2.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應當具有船長、輪機長的從業資歷。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具備的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身體條件與其職責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 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中,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於25%;

(二)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於50%。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具體實施下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一)省際客船運輸、省際危險品船運輸的經營許可;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許可;

(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控股公司的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的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具體權限由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向社會公佈。但個人從事內河省際、省內普通貨物運輸的經營許可由設區的市級人民的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變更水路運輸經營範圍,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的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申請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不具有許可權限的,當場覈實申請材料中的原件與複印件的內容一致後,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

第十三條 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其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該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應當通過全國水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核發,並逐步實現行政許可網上辦理。

第十四條 除購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應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客船、危險品船運力,應當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的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向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提出申請。

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普通貨船運力,應當在船舶開工建造後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的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出現運力供大於求狀況,可能影響公平競爭和水路運輸安全的情形下,可以決定暫停對特定航線、水域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新增運力許可。

暫停新增運力許可期間,對暫停範圍內的新增運力申請不予許可,對申請投入運營的船舶,不予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但暫停決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運力批准且已開工建造、購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對水路運輸市場進行監測,分析水路運輸市場運力狀況,定期公佈監測結果。

對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分析結果作出。

採取暫停新增運力許可的運力調控措施,應當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開始實施的60日前向社會公告,說明採取措施的理由以及採取措施的範圍、期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爲5年。《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髮。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六)委託的船舶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

已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報廢、轉讓或者變更經營者,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註銷、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