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貨運險細則二十一條

保險責任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最新貨運險細則二十一條,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貨運險細則二十一條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爲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① 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② 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③ 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④ 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⑤ 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⑥ 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⑦ 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⑧ 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① 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② 地震造成的損失;

③ 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④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⑤ 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⑥ 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⑦ 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⑧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責任起訖

第八條 保險責任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十五天爲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爲貨物的實際價值,按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蔘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交清應付的保險費。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① 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② 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③ 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④ 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覈定,並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並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後三十日內未能覈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所商定的期間內作出覈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七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保險人可將其享有的保險財產殘餘部分的權益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可在保險賠償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