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國際貨運保險與理賠

海上損害是指海上風險對貨物造成的損害與費用,海上損害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整理的2017年最新國際貨運保險與理賠,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年最新國際貨運保險與理賠

  一、危險分類

海上貨物保險所指的危險可分爲海上基本風險(Basic Perils)和外來風險(Extraneous Risks)兩大類。

1. 海上基本風險

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是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災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蹤等具有明顯海洋特徵的重大意外事故。

2. 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爲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種。

(1)一般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是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生鏽、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

(2)特殊外來風險。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

  二、損害的種類

海上損害是指海上風險對貨物造成的損害與費用,海上損害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1.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Total Loss)又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滅失。它又分爲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因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保險標的物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即視爲全損:

1)標的物已完全被毀壞。

2)標的物已非原來所屬的種類而變成廢物,如水泥被海水浸透而成爲硬石塊。

3)標的物雖仍存原形,但已不能被擁有和使用,如金塊隨船沉入深海。

4)裝載貨物的船舶已列爲失蹤。

(2)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儘管未達到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爲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而對合理委付者而言,推定全損需要經過保險人覈查後才能認定。

2. 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爲部分損失。部分損失可分爲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損是指在海洋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危難,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爲了解除共同危險,採取合理救難措施所造成的直接犧牲和費用。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凡是屬於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以通過共同海損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2)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單獨海損是指貨物因被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致部分毀損、滅失或一部分無法恢復原狀的部分損失,不屬於共同海損且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三、費用

貨物運輸保險的理賠包括貨損和費用。而一般所稱費用,包括損害防止費用、施救費用、單獨費用及額外費用等。

1. 損害防止費用

損害防止費用(Sue & Labour Charges)是指在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僱用人或受讓人,對保險標的物進行防禦以防止或減輕標的物的損害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而且不論此項意圖成功與否,都不影響其在保險單上的權益,保險人應當依據保險金額比例支付此項費用。如果所發生的損害,並非由於保險單所承保的風險所致,那麼其損害防止費用不得向保險人索償。

2. 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Salvage Changes)是指由無契約或正式職責關係的第三者,自願(Voluntary)並因拯救或減輕海難中保險標的物所支付的報酬。保險人所支付此項費用與貨損的賠償金額的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金額。

3. 單獨費用

單獨費用(ParticularCharges)是指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因遭遇海難而發生在中途或避難港的卸貨、重裝、倉儲、保管、轉讓或運回保單所記載最終目的地所需的費用。該項費用加上貨損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金額。

4. 額外費用

額外費用(Extra Charges)是指對貨物損害的勘查、公證或拍賣等費用。此項費用是從屬費用,只有在被保險人的索賠成立,保險人才負責此類費用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