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鐵路局和集裝箱公司應建立集裝箱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制定作業流程和質量標準,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建立安全責任制和考覈機制,保證集裝箱運輸安全。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最新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集裝箱運輸管理工作,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加快集裝箱運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稱總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鐵路的集裝箱運輸。與國家鐵路辦理直通運輸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辦理集裝箱運輸時,鐵路局應將集裝箱運輸安全內容納入有關運輸安全協議。與國家鐵路接軌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集裝箱運輸時,鐵路局應將集裝箱運輸安全內容納入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

第三條 總公司負責全路集裝箱運輸組織和統一管理。鐵路局負責管內集裝箱運輸組織和經營管理。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集裝箱公司)負責鐵路箱的購置、租賃、維修、報廢等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局應充分發揮集裝箱標準化程度高、裝卸作業快、貨物安全性好以及便於開展多式聯運的優勢,優先發展集裝箱運輸,提高集裝箱運輸比例。

第五條 鐵路局和集裝箱公司應建立集裝箱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制定作業流程和質量標準,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建立安全責任制和考覈機制,保證集裝箱運輸安全。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的集裝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運輸設備:

(一)具有足夠的強度,在有效使用期內可以反覆使用;

(二)適於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送貨物,途中無需倒裝;

(三)設有供快速裝卸的裝置,便於從一種運輸方式轉到另一種運輸方式;

(四)便於箱內貨物裝滿和卸空;

(五)內容積不小於1立方米。

集裝箱不包括車輛和一般包裝。

第七條 鐵路運輸的集裝箱:按長度分爲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經總公司運輸局批准運輸的其他長度的集裝箱。

按箱主分爲鐵路箱和自備箱,其中鐵路箱是承運人提供的集裝箱,自備箱是託運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裝箱。

按所裝貨物種類和箱體結構分爲普通貨物箱和特種貨物箱。普通貨物箱包括通用箱和專用箱,專用箱包括封閉式通風箱、敞頂箱、臺架箱和平臺箱等;特種貨物箱包括保溫箱、罐式箱、幹散貨箱和按貨物種類命名的集裝箱等。

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分爲:標準箱和非標箱。

第八條 集裝箱應符合國家標準,按規定塗打標記和標誌,具有集裝箱檢驗單位徽記、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安全合格牌照、國際鐵路聯盟標記,標有定期檢驗日期或連續檢驗計劃標記。

第九條 非標鐵路箱由總公司運輸局公佈運輸條件後,方可上路運輸。非標自備箱辦理海鐵聯運、國際聯運(發站或到站爲港口、鐵路口岸站)以及管內運輸的,由發送鐵路局確定運輸條件,確保滿足運輸安全要求後方可上路運輸;其他須由發送鐵路局提出運輸條件,報總公司運輸局公佈後方可上路運輸。

鐵路局不得確定以下自備箱的運輸條件:不符合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的集裝箱;角件與貨車集裝箱鎖閉裝置、裝卸機械集裝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裝箱;標記總重小於30.48噸的集裝箱。

第十條 集裝箱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保證質量滿足鐵路運輸安全要求。集裝箱從出廠到第一次檢驗的間隔期不得超過5年,以後檢驗的間隔期不得超過2.5年。

第十一條 集裝箱辦理站(包括辦理集裝箱運輸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下同)是辦理集裝箱運輸業務的車站。集裝箱在集裝箱辦理站間辦理運輸。集裝箱辦理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運量相適應的,適合集裝箱堆存、裝卸的場地。

(二)裝卸線數量和長度滿足生產需要。

(三)具備集裝箱稱重計量及安全檢測條件。

(四)配備集裝箱裝卸機械,起重能力滿足所裝卸集裝箱總重量的要求。20英尺、40英尺集裝箱吊具下額定起重量不小於35噸,滿足寬體箱發展需要。裝卸機械宜具備稱重、裝載均衡狀態檢測功能。

(五)具備良好的硬件、軟件和計算機網絡環境,能夠應用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信息系統。

(六)辦理特種貨物箱和專用箱時,還需配備相應的生產和安全設施設備(如:站臺、裝卸、充裝、抽卸、充電設施設備等)。

第十二條 車站(包括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開辦集裝箱運輸業務,由鐵路局確認滿足規定條件後,將以下內容報總公司運輸局公佈:車站名稱、鐵路專用線或專用鐵路名稱、起重能力、辦理箱型、危險貨物運輸辦理情況、是否爲國鐵及控股標準箱辦理站。

第十三條 車站(包括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停辦集裝箱運輸業務(或因站場施工等需臨時停辦集裝箱運輸業務),由鐵路局將以下內容報總公司運輸局公佈:車站名稱、鐵路專用線或專用鐵路名稱、停辦箱型、停辦原因;其中,臨時停辦集裝箱運輸業務的,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報停辦日期範圍。

車站停辦集裝箱運輸業務後,應清查站存鐵路箱,及時組織回送。

第十四條 在一定季節和區域內不易腐爛、變質、凍損的易腐貨物,經託運人和承運人協商一致後,在保證不影響貨物質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裝箱裝運。

第十五條 集裝箱軍事運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要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定。

  第三章 業務辦理

第十七條 集裝箱運輸,每批必須是標記總重相同的同一箱型。鐵路箱和自備箱不得按一批辦理。

集裝箱裝運多種品名的貨物不能在運單內逐一填記時,託運人應按箱提出物品清單。

集裝箱內單件貨物重量超過100 千克時,應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分別註明實際重量。

第十八條 託運人應使用狀態良好的集裝箱。

使用鐵路箱時,車站應提供狀態良好的集裝箱。託運人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箱體狀況,發現箱體狀況不良時及時提出,由車站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集裝箱所裝貨物應符合所用箱型適箱貨物要求,不得腐蝕、損壞箱體。性質互抵的貨物不得混裝於同一集裝箱內。鐵路通用集裝箱不得裝運易污染箱體的貨物。

第二十條 塊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鐵礦石品類的貨物不得使用集裝箱運輸,重箱卸船後不掏裝箱直接經鐵路運輸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託運的'集裝箱,單箱總重不得超過其標記總重;且不得超過發站和到站的集裝箱起重能力,在車上直接裝卸貨物的特種貨物箱、專用箱等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託運人可自行裝箱,也可委託承運人裝箱。

裝箱時應碼放穩固,裝載均衡,不超載、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載、不撞砸箱體,採取防止貨物移動、滾動或開門時倒塌的措施,保證箱內貨物和集裝箱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集裝箱施封由託運人負責。通用集裝箱重箱必須施封;施封時確認左右箱門鎖舌和把手入座後,在右側箱門把手鎖件施封孔處施封一枚,用10號鍍鋅鐵線將箱門把手鎖件擰固並剪斷餘尾。其他類型集裝箱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合的施封方法。

託運的空集裝箱可不施封,託運人須關緊箱門並用10號鍍鋅鐵線擰固。

第二十四條 託運人應在運單上逐箱填記集裝箱箱號和相應的施封號碼。已填記的箱號和施封號碼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時,託運人須在更改處蓋章證明。

第二十五條 託運人(收貨人)可自行安排汽車取送集裝箱,也可委託車站辦理,車站均應提供便利條件。

託運人(收貨人)領取鐵路箱出站的,車站應與託運人(收貨人)簽訂鐵路箱出站使用協議並收取保證金;鐵路局可結合實際免收保證金。

根據託運人(收貨人)要求,可在站內指定區域裝、掏箱。

第二十六條 發送的集裝箱應於約定進站日期當日進站完畢。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領貨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貨物,並於領取的當日內將箱內貨物掏完或將集裝箱搬出。集裝箱貨物(含空自備箱)在車站存放超過上述免費倉儲期限,應按規定覈收倉儲費。

第二十七條 從車站搬出鐵路箱時,車站根據運單填寫“鐵路箱出站單”(見附件1)作爲出站和箱體狀況交接的憑證。集裝箱送回車站時,車站應檢查箱體狀況,收妥集裝箱並結清費用後,在乙聯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和經辦人章,將收據交還箱人。

第二十八條 託運人或收貨人使用鐵路箱超過下列期限,自超過之日起覈收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一)站內裝箱的,應於約定進貨日期當日裝完。站內掏箱的,應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

(二)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領貨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

(三)集裝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時,應於領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時,應於領取的3日內送回。

第二十九條 車站與託運人或收貨人交接集裝箱時,施封的憑箱號、封印和箱體外狀,不施封的憑箱號和箱體外狀交接。

第三十條 發站在接收集裝箱時,檢查發現箱號或封印內容與運單記載不符或未按規定關閉箱門、擰固、施封的,應由託運人改善後接收。箱體損壞危及貨物和運輸安全的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條 承運人有權對集裝箱貨物品名、重量、數量、包裝、裝載狀況等進行檢查。需要開箱檢查貨物時,在發站應通知託運人到場,在到站應通知收貨人到場。

託運人有違約責任時,承運人應按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向託運人或收貨人覈收違約金和因檢查產生的作業費用。可繼續運輸的,車站應會同託運人補封,編制貨運記錄。

第三十二條 到站應向運單記載的收貨人交付集裝箱。

在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裝卸車的集裝箱,交接辦法由車站與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使用單位商定。

第三十三條 收貨人在接收集裝箱時,應按運單核對箱號,檢查施封狀態、封印內容和箱體外狀。發現不符或有異狀時,應在接收當時向車站提出,車站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收貨人可自行掏箱,也可委託承運人掏箱。鐵路箱掏空後,應清掃乾淨,將箱門關閉良好,撤除無關標記,有污染的須洗刷除污。車站應對交回的鐵路箱空箱進行檢查,發現未清掃或未洗刷的,應在清掃或洗刷乾淨後接收。

第三十五條 集裝箱在承運人的運輸責任期內,箱體沒有發生危及貨物安全的損壞,箱號、施封號碼與運單記載一致,施封有效時,箱內貨物由託運人負責。

第三十六條 自備箱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損壞、丟失時,車站應編制貨運記錄,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三十七條 進出站的鐵路箱使用“鐵路箱出站單”管理。到發的集裝箱使用“集裝箱到發登記簿”(見附件2)管理。單證保管期限爲1年。

第三十八條 車站應建立鐵路箱出站使用管理制度,加強進出站交接檢查,按規定覈收集裝箱延期使用費,加速鐵路箱週轉,保證資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 車站應及時催還未按時送回的鐵路箱。定期清查站內外的鐵路箱,發現賬實不符時,及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鐵路箱由車站統一管理和運用,發生的集裝箱延期使用費由車站覈收。

第四十一條 在車站存放的鐵路箱不得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對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覈收規定費率2倍的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第四十二條 集裝箱應固定作業場地,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堆場應劃分箱區箱位,在地面作出明顯標識,留有檢查作業通道。

第四十三條 車站應敞開受理自備空箱堆存業務,按規定與委託人簽訂空箱堆存服務協議,使用空箱堆存交接單辦理進場、出場交接,提高服務質量,吸引自備箱上路運輸。

第四十四條 車站應充分利用場地和裝卸機械條件,擴大集裝箱堆存面積,提高集裝箱堆存能力;同時,根據需要配置空箱叉車、集裝箱卡車、空箱堆高機等裝卸搬運機械,提高轉場作業能力。

第四十五條 碼放集裝箱時,必須關閉箱門,碼放整齊,箱門朝向宜保持一致。多層碼放時,要角件對齊,不得超過限制堆碼層數。

第四十六條 裝卸和搬運集裝箱應使用集裝箱裝卸搬運機械,穩起輕放,防止刮蹭、衝撞集裝箱和貨車。

第四十七條 車站應對發送集裝箱的箱體狀況進行檢查,逐箱確定集裝箱重量。同時,根據貨源情況建立開箱檢查制度,防止出現匿報貨物品名、裝載不良等問題。

第四十八條 集裝箱裝車時,應填制“集裝箱貨車裝載清單”(見附件3),記明箱號、車號等信息。在貨運票據封套的右上角加蓋集裝箱類型戳記並填記箱號,在“貨物品名”欄內按《鐵路貨車統計規則》規定填記“箱主+型號+重(空)+箱數”,在“貨物實際重量”欄內填記全車集裝箱總重。

第四十九條 空鐵路箱運輸時,須關緊箱門並用10號鍍鋅鐵線擰固。

第五十條 集裝箱裝車前,須清掃乾淨車地板,確認箱體、車體上無雜物。使用集裝箱專用平車或共用平車時,裝車前須確認鎖頭齊全、狀態良好;裝車後要確認鎖頭完全入位,箱門處的門擋立起。

第五十一條 安裝F-TR型鎖的集裝箱專用平車或共用平車卸車時,須確認箱車完全分離後再進行後續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安裝F-TR型鎖的集裝箱專用平車或共用平車裝運空集裝箱時,必須使用4股以上8號鍍鋅鐵線捆綁。其中,使用共用平車時,將集裝箱底部角件與車輛捆綁牢固;使用專用平車時,將相鄰兩箱底部角件捆綁在一起,僅裝運一箱時,須將集裝箱底部角件與車輛底架捆綁牢固。卸車前,要將鐵線剪斷並清除乾淨,防止損壞車輛和箱體。摺疊式臺架箱、板架式汽車箱按其運輸條件執行。

第五十三條 進入青藏線格拉段(不含格爾木站)的重集裝箱禁止使用敞車裝運,空集裝箱(板架式集裝箱除外)禁止使用未安裝F-TR型鎖的集裝箱專用平車裝運。

第五十四條 使用鐵路貨車裝運集裝箱時,全車集裝箱總重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且應符合貨車裝載技術條件要求,保證貨車不出現超載、偏載、偏重等問題。集裝箱不得與其他貨物裝入同一輛貨車內。

端部有門的20英尺集裝箱使用集裝箱專用平車或共用平車裝運時,箱門應朝向相鄰集裝箱。

集裝箱宜使用集裝箱專用平車或共用平車裝運。使用敞車裝運重集裝箱時,應採取防止偏載的措施,運行速度執行有關規定。摺疊式臺架箱、板架式汽車箱按其運輸條件執行。

第五十五條 集裝箱裝車和卸車時,應覈對箱號,檢查箱體和施封情況。使用特種貨物箱和專用箱的,還要檢查外部配件。

第五十六條 車站交接集裝箱時,要覈對箱體和銘牌號碼,必要時覈對箱內號碼,發現各處號碼不一致的,不得繼續使用。鐵路箱由車站報鐵路局貨運管理部門;鐵路局貨運管理部門通知集裝箱公司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報總公司運輸局。

  第五章 運輸組織

第五十七條 集裝箱運輸應適應市場需要,發展鐵水聯運和國際聯運,發展快運貨物班列,提高班列運量比例。

第五十八條 鐵路局應強化集裝箱項目開發隊伍,推行客戶代表制,建立健全貨源調查機制,掌握管內適箱貨源情況,做好客戶關係維護工作,加強集裝箱運輸市場開發,促進集裝箱增運增收。

第五十九條 加強接取送達能力建設,大力發展接取送達業務,提高集裝箱門到門運輸比例,積極拓展上門掏箱、裝箱業務,提高全程物流服務能力。

第六十條 鐵路局應加強與港口、航運企業的溝通合作,積極推進港口、鐵路無縫銜接,加強集疏港集裝箱貨源組織,吸引海運箱上路運輸,提高集裝箱鐵水聯運量。

第六十一條 根據鐵水聯運和國際聯運需要,大力發展集裝箱內陸港,設立海關、檢驗檢疫功能,建設鐵路口岸和多式聯運集中監管中心,增加特殊品類進口指定口岸。

第六十二條 積極推進與海關、質檢部門的信息交換,創新運輸組織方式,實現貨運與查驗、監管作業的無縫銜接,提高多式聯運和通關效率。

第六十三條 集裝箱運輸實行優先受理、優先配車、優先掛運、優先排空箱的政策,統計報表單獨統計。

第六十四條 鐵路局應敞開受理鐵路箱使用需求,建立健全鐵路箱資源配置制度,保證客戶服務質量。

第六十五條 集裝箱運輸實行全路集中統一調度指揮。集裝箱調度應掌握箱流、車流動態,根據鐵路箱運用情況、需求變化和運用效率,及時調整鐵路局、車站的鐵路箱保有量。跨局調整由總公司集裝箱調度負責,局管內調整由鐵路局集裝箱調度負責。

第六十六條 鐵路局應加強集裝箱貨源組織,優化運輸組織方案,加快集裝箱週轉,提高運輸效率。

第六十七條 集裝箱應組織一站直達車裝運。鐵路局可制定管內中轉集結規定,開展管內中轉。

第六十八條 鐵路箱空箱憑集裝箱調度命令調整。經鐵路運輸時,憑“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記明箱號、命令號免費回送;採用其他運輸方式時,交出站憑調度命令填制“鐵路箱出站單”;接收站在“鐵路箱出站單”乙聯上加蓋站名日期戳後返回交出站。交出站按發出空箱、接收站按到達空箱統計。

待修、待報廢的鐵路箱只准回送到箱修點。

第六十九條 根據運輸需要,可備用適當數量狀態良好的鐵路空集裝箱。鐵路箱備用必須備滿24小時,不足24小時解除備用時,自備用時起,仍按運用箱計算在站停留時間。

鐵路箱的備用和解除由鐵路局集裝箱調度提出申請,總公司集裝箱調度准許後下達調度命令執行。

  第六章 鐵路箱管理

第七十條 根據裝載貨物性質和物流市場需求,發展通用箱、特種貨物箱、專用箱以及滿足鐵路、公路等運輸要求的內陸箱,形成完善的集裝箱裝備系列。

第七十一條 購置鐵路箱,須經總公司批准後方可實施。鐵路箱的號碼由總公司運輸局統一公佈。

第七十二條 集裝箱公司對鐵路箱的新造質量和維修質量負責,對鐵路箱實行定期檢驗或實施連續檢驗計劃。鐵路局對集裝箱的運用質量負責,承擔箱體質量檢查和損壞箱釦修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車站憑總公司集裝箱調度命令接收新造鐵路箱,逐箱覈對後在“鐵路箱投入交接單”(見附件4)上籤認。

第七十四條 集裝箱公司應保證維修資金投入,及時維修損壞箱,加快維修作業,壓縮修理時間。鐵路箱平均修理時間不得超過3日。

第七十五條 對報廢的鐵路箱,集裝箱公司塗掉標記、摘除銘牌後,將箱型、箱號報總公司集裝箱調度,總公司集裝箱調度下達調度命令剔除。

第七十六條 鐵路箱修理點(以下稱箱修點)由集裝箱公司與鐵路局協商一致後,報總公司運輸局公佈。箱修點必須具備鐵路箱報廢功能。

第七十七條 鐵路箱釦修由車站負責,通用箱執行鐵道行業標準《通用集裝箱在鐵路車站檢查的技術要求》(TB/T 3207-2008),特種貨物箱、專用箱按其運輸條件執行。

第七十八條 鐵路箱需修理時,由車站填寫“鐵路箱修理通知書”(見附件5)。需要回送其他車站修理時,憑集裝箱調度命令,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內填記“修理箱”字樣,到站填寫“鐵路箱修理通知書”送修。

第七十九條 車站使用“鐵路箱報廢交接單”(見附件6),與箱修點辦理待報廢箱交接。

第八十條 爲及時維修損壞箱、減少回空,集裝箱公司和鐵路局可共同制定操作規定,在未設箱修點的車站開展上站修。

第八十一條 鐵路箱發生損壞、丟失時,車站編制“鐵路箱破損記錄”(見附件7)作爲責任劃分和賠償依據,由責任者在“鐵路箱破損記錄”上籤認並負責賠償。丟失或因損壞報廢時,按市場重置價格賠償。損壞時,按實際發生費用(包括修理費、修理回送費、延期使用費及吊裝搬運費等)賠償。

第八十二條 鐵路箱損壞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卸車前發現損壞時,除能判明責任者外,責任列裝車站裝卸單位。

(二)裝卸車作業中發生的損壞,責任列裝卸單位。

(三)站內外存放的鐵路箱發生損壞,除能判明責任者外,責任列存放地單位。

(四)進站的鐵路箱在站外發生損壞,責任列託運人、收貨人或送箱人。

  第七章 信息和統計

第八十三條 集裝箱運輸使用統一的票據、報表和電子單證,實現作業信息的實時採集與綜合利用,逐步實現與港口、口岸、客戶等的電子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第八十四條 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對集裝箱實行精確的號碼制管理,動態跟蹤每個集裝箱的位置和狀態,實現各作業環節信息共享和作業流程貫通。

第八十五條 車站應於作業完成後1小時內,將裝卸車、進出站、交付、出入境、下水、修理、報廢、備用、新箱投入等信息錄入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十六條 鐵路局應加強監督檢查,保證集裝箱運輸信息採集和上報完整、準確、及時,做好大點箱日常清查覈實工作,保證鐵路箱資產安全。

第八十七條 車站應每日18時作出“集裝箱運用報告”(附件8),逐級上報集裝箱調度。優化完善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集裝箱運用報告”。

第八十八條 集裝箱運輸的主要指標分爲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一)數量指標有:

1. 集裝箱發送箱(TEU)、到達箱(TEU);

2. 集裝箱發送噸、到達噸;

3. 集裝箱運輸收入。

(二)質量指標有:

1. 集裝箱在站平均停留時間(日);

2. 集裝箱保有量(TEU);

3. 集裝箱週轉時間(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規則中,集裝箱公司對鐵路箱的各項責任、權利和義務不包括鐵路板架式汽車箱。鐵路板架式汽車箱的資產管理由特貨公司負責。

第九十條 1.5噸鐵路小型集裝箱是鐵路專用集裝化用具,其管理執行《1.5噸鐵路小型集裝箱運輸管理暫行辦法》(鐵總運〔2015〕205號)規定。

第九十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鐵路局應依據本規則,制定集裝箱運輸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九十二條 本規則由總公司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2007年印發的《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鐵運〔2007〕203號)、《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鐵運〔2007〕204號)以及2010年印發的《關於加強集裝箱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鐵運〔2010〕155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