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終止勞動合同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終止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門】終止勞動合同7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

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

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篇四: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書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xx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單位決定從20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 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 20xx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

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

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人會問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將在下文爲大家詳細介紹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xx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規定:

(一) 該文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爲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該文所說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爲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後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附: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規或地方特殊規定除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爲大家答疑解惑。

延伸閱讀

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鑑於你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到期,依該合同約定,請你務必於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即應在 年 月 日前向公司行政辦公室書面提交《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申請》,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爲你不同意續訂,雙方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自該合同到期日的第2日起5日內,你應與公司相關部門辦理所有工作、財物、物品交接手續,公司將在收到相關手續時支付工作報酬並出具解除關係證明。

特此通知。

受通知人收執簽名(按指印):

時間: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崗位:

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你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同意於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員工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爲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爲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爲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 ,於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到勞動關係科辦理備案手續並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