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銷售服務合同

甲方:

GPS銷售服務合同

乙方:

鑑於甲方承諾在本合同期內凡屬其公司名下的車輛(包括合同簽定後新增的車輛、甲方更換的新車)使用乙方提供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服務平臺”,安裝使用乙方提供的車載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安裝數量爲 臺,特訂立本合同。

一、產品型號、功能及價格

1、產品型號:甲方裝置車載衛星定位終端型號爲CW-701D符合國家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的布標平臺。

2、乙方爲甲方提供基於GPS/北斗無線定位的智能化車輛管理業務和售後服務,以及硬件安裝調試、技術和功能,須滿足甲方和同類產品的標準。

3、價格:

(1)甲方支付乙方設備價值、技術和安裝調試等費用 元/臺(含壹年服務費),再倍乘裝載數量。從第二年開始按每年每車 元收取

4、本合同有效期爲 年,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5、合同總價爲 元整,大寫: 元整(已包含設備價值、技術、安裝調試費用和首年通訊服務費價款)。

二、付款方式:XXX

三、網絡資費及通訊服務費

1、車載衛星定位終端需要租用GPRS網絡,由乙方負責爲甲方租用,開通流量套餐保證甲方的正常使用的額定流量,由乙方負責(含於第一條第二款內),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擔,以下年交費時結算爲準。

2、通訊服務費按年支付,採用先款後服務的原則,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每裝一臺車向乙方支付一臺車的費用;次年開始服務到期前一月支付下年通訊服務費,支付前核對流量是否超額。

四、 安裝和調試

1、乙方負責衛星定位終端硬件安裝、調試,直至其技術、功能滿足第一條約定標準爲止。

2、甲方使用此係統進行相應監控調度等功能所需電腦硬件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

有義務對甲方網絡環境及電腦配置提出建議,甲方電腦、網絡應達到乙方的要求。

五、售後維護

1、乙方承諾對自己所提供的產品質保三年。

2、甲方所使用的車載衛星定位終端、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服務平臺發生故障時,乙方承諾自甲方通知之日起,2小時內響應並提出處理意見,無法遠程維護的,在一個工作日上門對甲方故障進行維護。

3、甲方所使用的車載衛星定位終端如因甲方原因或交通事故原因而造成損壞導致終端不能正常運行時,所產生的責任及維修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乙方負責甲方車載衛星定位終端、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服務平臺的正常運行,並提供功能實現、系統優化等技術支持;乙方24小時服務熱線:XXX,投訴建議專線:XXX。

六、培訓

甲方冀繁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服務平臺建成後,乙方定期安排技術人員對甲

方操作使用人員進行整體系統操作培訓,提供操作使用手冊。

七、免責條款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甲乙雙方免責。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十五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其他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2、本產品可以加強車輛的監控和管理,並不完全防止使用該產品的車輛被盜搶等意外事故發生。無論在任何原因下對於車輛的意外丟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 違約條款

1、甲方於合同未滿前單方面悔約的,須補滿合同期全部價款;

2、乙方提供的衛星定位終端硬件設備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須於2日內調試至達到標準或要求,否則更換,直至達到標準;

3、甲方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乙方售後服務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每輛車達兩次以上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關於該車輛的售後服務合同,減少相應價款;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其他規定或法定義務的均視爲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須對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造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同時違約方對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九、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應對本合同內容保密,涉及對方商業和技術祕密的,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公司、企業、組織、個人提供或者泄露本協議內容,如果由於一方未遵守本條款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承諾不將甲方所有裝車所需的各種資料信息透露給任何人。

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承諾不將甲方安裝有車載衛星定位終端的車輛營運數據提供給任何單位或個人。

十、其它

1、合作期滿前一個月,若雙方對此合同續簽事宜無書面異議,此合同將按年自然延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本合同內容對於續展期仍有約束力。

2、合同期限屆滿後,如果甲方需要繼續安裝使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服務平臺或類似的系統,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十一、仲裁和法律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費用和對方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3、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的其它部分。

4、本合同執行過程中,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商定的內容以補充協議、附件等形式,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地 址: 地 址:電 話: 電 話:

日 期: 年 月日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