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集合五篇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技術合同集合五篇

技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信息系統有限公司

______(甲方)與______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乙方)在通過友好的技術交流和協商後,就JJD-V型催化劑顆粒激光在線監測系統的升級、生產、安裝調試等有關技術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JJD-V催化劑顆粒激光在線監測系統功能要求;

監測煙氣中催化劑顆粒濃度和粒度分佈;

當催化劑濃度超限時應發生報警信號;

以數據文件格式記錄監測到的數據;

監測、查詢、打印當前和歷史數據、曲線、報表;

輸出4~20mA的濃度及粒度信號。(可進入DCS系統)

JJD-V催化劑顆粒激光監測系統構成:

激光發射器系統;

激光接受器系統;

信號處理系統;

工業微機系統;

中心控制櫃;

吹掃系統;

技術條件:

激光在線監測系統的監測範圍;

三旋入口催化劑顆粒濃度範圍:0~2g/m

三旋出口催化劑顆粒濃度範圍:0~300mg/m

監測精度:15mg/m

激光在線監測系統每個測點具有4個4~20mA信號輸出;

其中:??入口? 出口

濃度值:0~2g/m?濃度值:0~300mg/m

粒度值:0~30m? 粒度值:0~5m

?30~50m5~10m

?50~80m10~20m

二個報警輸出(24V,PC、0.5A)

淨化風壓力低0.25MPa~0.6MPa

催化劑濃度超限(可設定)

系統使用環境要求:

供電電源:

中心操作櫃:220V5% ;10A,50HZ

激光發射系統:220V5%;1A,50HZ

淨化風源:

風量不小於0.025m/s(潔淨無油無水)

風壓不小於0.35MPa(防爆表壓)

露點:-20 ℃

環境溫度:

中心操作櫃:10℃~30℃

激光發射、接收系統:-20℃~50℃

供貨範圍:(主要組件清單)根據單點或雙測點需求

激光發射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氦氖激光發射器,電子組件,機械組件)

激光接收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激光接收器,光學組件,電子組件,機械組件)

信號處理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D板,E板,濾波板,總線板,XY板,信號處理箱)

工業微機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WIN98和應用軟件)HP激光打印機?

中心控制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橫河)ENGS、7501100705mm(寬深高)色標號GSBQ5101-94

空氣過濾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號:DN400(Ф6001000mm?165Kg)

吹掃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爆接線箱,壓力錶,分水濾氣器,調壓氣)

整套系統配帶: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光能表,護目鏡,Y型扳手)

二、甲方負責採樣點平臺,儀表淨化風管道,聯接電纜設計並安裝

1.甲方負責提供不鏽鋼閘閥PN2.5MPa,DN100______只(連接螺栓18mm,螺栓孔中心圓Ф18mm),不鏽鋼管高頸法蘭(JB/T82..1-94)PN2.5MPa,DN100_____只,不鏽鋼管Ф1088,250mm______節,並按YJB-04,YJB---10 ,要求將閘閥,高頸法蘭短管安裝於煙氣管道上。開孔高度見YJB-11,開孔時供方到現場指導施工。

2.甲方負責提供淨化風源到監測點現場,風管口徑1.5~2.0寸(DN40),連接PN2.5MPa,DN40閘閥。

3.甲方提供電源線及12對信號線(單點而言)(發射端5對電源線,接收端7對),並引到監測點發射端防爆接線箱,(接線箱電纜入口尺寸G3/2Ф40)使用總屏加分屏蔽電纜(導線直徑1mm),風壓報警的電接點壓力錶報警信號線一對送DCS系統;端子接線由供方完成。

4.甲方負責從監測系統採樣點到控制室的連接電纜鋪設。

5.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監測系統的現場安裝,調試。

三、技術服務及培訓

1.乙方負責提供JJJD-V催化劑顆粒激光在線監測系統說明書、技術資料各5份。

2.隨機配備工具Y型扳手,護目鏡,光能表 。

3.系統軟件及用戶軟件光盤一張。

4.乙方負責對甲方儀器維護人員進行免費培訓,包含到廠家理論講課,及現場指導操作,維護培訓。

四、售後服務

1.質保期爲交貨後一年內。質保期內,非人爲因素的故障包括硬件更換。乙方無償服務,質保期後乙方對儀器終身服務,用戶有問題提出時,應在48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2.並長期有償提供備件,提供免費標定服務。

五、質量保證

在質保期內由於質量問題發生故障,由乙方免費維護。質保期滿後,儀器故障乙方負責服務,材料費甲方負擔。質保期內由於甲方人員操作不當,材料費由甲方負責。該分析儀的關鍵部件,激光發射器(由激光管HN-L和高壓電源組成)的使用壽命20000H,發射電源,鏡片等使用壽命三年。使用壽命範圍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免費更換,使用壽命後,甲方有償採購,乙方對系統的完整性負責。

六、 驗收標準和方式

1.乙方提供的監測系統要符合甲方要求及乙方出廠標準。

2.驗收標準爲甲方的標準。

3.驗收合格後甲方出據驗收報告。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技術合同 篇2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爲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覈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覈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諮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爲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爲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爲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的批准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本及有關批准文件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祕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祕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爲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爲限;

(二)磁盤、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件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爲限;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爲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爲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二)技術改造項目;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四)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五)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等,但軟件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爲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爲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爲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爲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項目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複印件。無相應證書複印件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爲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爲公衆所知悉;

(二)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爲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爲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爲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爲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爲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爲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爲特定技術項目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爲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爲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項目。

前款項目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爲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爲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爲技術諮詢合同。

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項目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爲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二)服務內容爲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項目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爲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爲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爲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爲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爲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爲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曬複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技術知識爲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對象爲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爲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爲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爲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項目;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覈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覈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覈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爲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發佈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丙方:

爲進一步提升某生產水平,彰顯某物特有的風格特色,促進其某物質量與某品牌需求的緊密結合,(簡稱甲方,下同)與(簡稱乙方,下同),以(簡稱丙方,下同)基地單元建設爲依託,在某物科技項目研究、生產指導、人才培養、技術培訓等方面建立長期全面的科技合作關係,依託某研究所雄厚的科研實力,將 某物做精、做強。雙方本着“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立足科技興 、人才興業、突出特色等目標。經三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合作框架協議:

一、合作目標

依託某研究所人才資源和技術等優勢,建立領導、專家及科技人員定期互訪互動機制,通過科技支撐、項目拉動、合作研究、資源整合,成果共享、技術培訓、人才培養與交流等形式,提高 某物生產水平,建設具有 特色的優質某物基地。

二、合作方式

共同組建全面科技合作專家組和項目工作組,專家組負責項目的選題、立項論證和組織驗收等工作,項目工作組負責項

目的方案制定、項目實施、項目總結和項目結題等工作,確保合作的高效運轉。

(一)合作項目研究

1、 研究方向

以“”爲目標,開展 某物生產應用技術研究,提升 生產技術水平,近期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研究工作:

(1)以提高某物質量爲中心,重點解決制約 當前某物發展的瓶頸問題和關鍵技術,提升某物生產技術水平。

(2)以突出 某物特色爲突破口,重點開展影響 某物可持續發展的具有前瞻性的項目研究。

(3)以節工降本,提質增效爲目標,逐步開展適應 區特點的某物生產全程機械化的農機和農藝研究。

2、運行方式

(1)乙方承擔甲方提出的制約某物生產發展的關鍵性技術問題的研究。

(2)甲方協助乙方完成乙方承擔的 或的相關研究項目。

(3)甲乙丙三方共同申請並承擔國家有關部委、有關部門等的研究項目或甲、乙兩方共同向丙方申請科技項目。

3、成果共享

科技成果和專利等歸三方共有,在項目結束後,三方可向有關部門申報鑑定和科技成果獎勵。

(二)人才培養

1、乙方是經國務院學位辦批准的高層次人才培養單位,目前有國家統招博士、碩士,同等學力,在職攻讀推廣碩士等四種培養模式,現擁有博士、碩士生導師多人,涉及育種、栽培、植保、生物技術、品質評價等多個學科。甲方人員可根據自身需求報考乙方高層次人才培養相關專業。

2、甲方可利用自身的人才、試驗條件等優勢,建立學生實習基地,參與乙方研究生的培養。

(三)技術培訓

乙方有多年從事某物基地工作的專家及各學科不同層次的研究人員,可根據甲方某物生產的需要,對當地的生產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或培訓。乙方應甲方要求可採取較爲靈活的培訓方式。一方面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人員到乙方接受相關技能系統培訓,另一方面甲方可組織分公司、等基層科技人員到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點開展集中培訓。

三、運行機制

1、三方共同組建項目組,按項目合同要求實行項目目標管理。

2、根據甲方生產需求,雙方共同確定年度研究工作目標計劃,制定合作項目和實施方案,合理分工,加強經常性交流溝通,每年召開一次研究工作總結交流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會議,以項目合作爲載體開展日常工作,實行階段目標責任管理。

3、建立科研經費專項管理帳戶,對合作經費進行管理。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根據自身需求對乙方提出其工作任務目標,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展進行檢查、考覈。對乙方在 開展工作給予協調、配合,爲乙方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工作、食宿、交通等條件。

(二)項目研究

1、根據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在與乙方進行協商後向乙方下達研究項目,並進行監督檢查,直至驗收。

2、有權對乙方提出的項目申請進行審覈,審覈通過後,協助乙方完成項目的實施。

3、有責任協助乙方保質、保量地完成乙方安排的項目和雙方合作項目的各項工作。

(三)人才培養

1、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情況,報考乙方高層次人才培養相關專業農業推廣碩士研究生。

2、可根據生產需要向乙方提出員工的培訓計劃,並負責培訓班的組織工作,爲乙方授課人員在交通、食宿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順利開展工作。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在甲方建立“某研究所 試驗基地”,通過該基地實現三方項目合作、人才培養和資源共享。

(二)項目研究

1、根據甲方當前和今後烤 生產發展需要提出研究課題,或承擔甲方下達的研究項目。

2、乙方承擔的國家或行業的有關項目,邀請甲方參加、協作共同完成。

3、甲乙雙方共同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科學研究項目。

4、針對目前生產上突出的問題和關鍵技術向甲方提出項目研究計劃,經甲方審覈通過後負責科研項目實施。

5、有償負責甲方委託的試驗、示範等樣品的分析檢測任務等。

6、向甲、丙雙方提交項目年度總結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人才培養

1、協助甲方報考高層次培養人員的報名、考試、查詢及授課、落實導師、論文答辯等工作。

2、根據甲方對生產及管理人員的培訓要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派專人進行授課。

(四)財務管理

建立科研經費專項管理帳戶,除乙方自己產生的研究費用外,對甲方所產生的研究經費進行報銷,於12月10日前向甲、丙方提供年度經費決算報告。

六、丙方權利與義務

1、丙方提供甲乙兩方合作經費,每年約 萬元,主要包

技術合同 篇4

技術服務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序文

鑑於甲方(委託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項目由乙方(服務方)提供技術服務;鑑於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提供技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正文

第一條服務項目名稱

1、服務項目名稱是指技術服務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全稱。本合同的技術服務項目名稱爲:(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服務項目的名稱)

2、技術服務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徵和法律特徵,並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儘量使用規範化的表述,如關於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的技術服務合同或技術培訓合同或技術中介合同。

3、鑑於我國技術服務業的具體情況,技術服務合同的種類繁多複雜,法律上具體規定名稱的,只有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但技術服務的範圍遠不限於此,凡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需要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合同,大都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條技術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1、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體現爲技術工作成果,主要有產品設計、工藝編制、工程計算、材料配方、設備改造、制定企業技術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經營管理、計算機程序設計和檢索、複雜的物理測試及化學測試、生物測試、複雜的產品或材料性能的分析鑑定、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工業化試驗和生產活動中完成的特定技術工作、以及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合同。服務方可就上述技術服務內容向委託方提供技術服務。

2、技術服務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的具體做法、採用的手段和方式。雙方約定服務方可以通過產品設計、工藝編制、非常規理化測試分析、企業技術改造、材料鑑定分析、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技術中介活動等方式來提供技術服務。

3、技術服務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術服務項目的難度、具體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以及實施效果。例如,爲引進技術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關鍵部件的消化吸收,通過技術服務,使技術設備能夠達到某一種技術生活水平和某種標準。

第三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從開始履行到履行完畢的具體時日,以及分階段履行的各階段的起止時日。雙方約定各自的履行期限爲:(如委託方協作事項應在______日內完成;服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日內完成技術服務項目等。)如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方可以隨時履行,權利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本合同的履行地點可以由雙方約定在委託方所在地,也可以約定在服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如果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在委託方所在地履行。

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約定以工藝產品結構的設計、新產品、新材料性能的測試分析、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調試、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以及利用技術和經驗爲特定技術項目服務等方式來完成。

第四條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是指爲了使服務方順利開展服務工作,委託方應向服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技術背景資料等。

2、委託方應協作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向服務方闡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要點,提供有關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數據、原始設計文件及必要的樣品材料等;

(2)根據服務方的要求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追加有關資料、數據;

(3)提供給服務方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應及時修改、完善;

(4)爲服務方開展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3、雙方約定委託方應向服務方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數據:(委託方應提供的技術背景材料和有關技術、數據)

4、雙方約定委託方應向服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委託方應提供的工作條件,如場所、交通、食宿等)

5、以上協作事項應約定的明確具體,要儘量寫明提供資料及工作條件的具體時間、內容、數量、方式和要求等。

第五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本合同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在合同中載明祕密事項的範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擔的保密義務。

2、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需要保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範圍和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委託方不得干預服務方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3、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六條驗收標準和方式

1、鑑於技術服務合同的驗收比較特殊,其技術服務成果大都屬於軟科學範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無形、不可操作的特點,其驗收標準一般無法以硬指標衡量,故雙方應本着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驗收,不能過於苛刻或顯失公平。

2、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服務成果採用鑑定會、專家評估的方式驗收,也可以約定由委託方單方認可視爲驗收通過。但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驗收都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3、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驗收或評價方法,則按照合同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鑑定。

第七條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1、雙方應明確約定服務方提供技術服務所應獲得的報酬。在本合同中委託方應向服務方支付報酬______元人民幣。

2、雙方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爲:(可以約定採用一次總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並明確約定支付期限)

3、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服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活動等經費如果不包含在合同報酬中,其費用應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額及方式。

技術合同 篇5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保障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技術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就職務技術成果或者非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系統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中推廣使用。使用單位對該項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確定合理的使用費。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使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爲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 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 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 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 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 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 發生不可抗力;

三 作爲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二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三 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二 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三 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 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 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三 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原則是:

一 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

二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以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 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 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用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爲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闡明諮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 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 提出的諮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的一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爲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 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 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爲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以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