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運輸合同彙總7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運輸合同彙總7篇

運輸合同 篇1

採購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應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增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覈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單價及交付時間按下列第( )項執行:

(2)按雙方每次確認的訂單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質量標準,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具體爲: 。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具體爲: 。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4.1產品的交貨單位: 。

4.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2)乙方代運,運費及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3)甲方自提自運,運費及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3運輸方式: 。

4.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4.5現場卸貨及費用由 負責。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5.1產品的交(提)貨期限如第一條所約定的提交貨時間。

5.2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5%的違約金。

5.3由於乙方原因延期交貨的,按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的1%計日罰款。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

6.1產品的價格如第一條。

6.2在合同期內,如遇交易產品市場價格發生較大變化,幅度超過±10%時,雙方協商適當調整價格。

第七條 貨款的結算,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在產品驗收合格後10日內支付;

(2)月度結算,即次月的10日前支付上個月的應付款項;

(3)季度結算,即次個季度首月的10日前支付上個季度的應付款項。 所有款項的支付,乙方須提交合格的往來票據。

第八條 驗收方法

8.1驗收時間:提/交貨3日內。

8.2驗收手段:提/交貨現場驗收。

8.3驗收標準:按第二條、第三條明確的標準執行。

8.4甲方指定驗收人員:

第十條 售後承諾

乙方對其供應的產品售後承諾如下:

第十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0.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和質量等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爲保管,一面在3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10.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在緊急情況下,先行電話通知並承諾在特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爲已提出書面異議),視爲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10.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10.4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3天內(另有規定或雙方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爲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如果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長沙縣人民法院管轄受理解決。

第十二條 生效及其他

12.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2.3其它未盡事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承包 公司在 的隧道土石方運輸業務,現將該業務轉包。

二、乙方提供運輸車輛爲甲方在的隧道工程運輸土石方。運輸方式由甲方安排,運輸起止點由甲方指定,但乙方在隧道中的運輸距離不得超過三公里,運輸時間爲每天24小時。

三、乙方應首先滿足甲方兩個隧道的土石方運輸需要,但甲方可以作其它臨時安排,乙方不得拒絕。

四、乙方第一個月使用的輪胎由自己提供,以後則由甲方提供,若乙方故意損壞輪胎,則乙方必須承擔一半的輪胎費用。

五、乙方的修車時間每個月不得超過三天,若超過三天,則每超過一天按1074元從運輸費用中扣除。

六、甲方每月支付乙方運輸費用貳萬玖仟元整(小寫:¥29000.00),且在每月期滿後的10天內付清。

七、本合同的期限最短不得低於10個月,最長不得超

過甲方的隧道工程完工。

八、甲、乙雙方必須遵照本合同執行,若甲方違約,則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捺印後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_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3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二、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爲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爲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爲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爲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爲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爲以自願爲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爲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爲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衆,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爲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爲,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爲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爲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爲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爲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爲公約規定損害爲“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爲,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爲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爲時不晚。我們認爲,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爲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爲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爲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爲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爲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爲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爲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爲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爲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爲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爲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說,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爲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爲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爲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爲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爲妥善、積極的保護。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承攬方):(以下簡稱乙方)聯繫電話

甲方因在江習古高速公路TJ9分部標段工程的攪拌站混凝土生產、運輸及澆築作業的需要,經與乙方就該工地混凝土運輸事宜平等協商並簽定如下混凝土運輸承攬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運輸範圍及履行時間

1、在江習古高速公路TJ9分部標段工程作業區內,按甲方指定,乙方使用自備的混凝土罐車運送混凝土到本標段內各作業面使用。

2、本合同履行時間:初步預計二年,從20xx年4月起至20xx年4月止;如業主、建設單位與甲方所簽訂合同工期進行調整,則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期相應調整。

二、計價、結算方式

1、固定運輸單價:在本標段作業區內,運費爲每立方米貳拾伍元(本價格爲含稅價格)

2、運輸計量:以甲方攪拌站開出的票據到指定地點收貨人簽收數量爲計量依據。

3、結算支付方式(銀行轉賬爲主):

①本合同簽訂後至第一次支付運費期間,甲乙雙方無預付費及保證金;②甲乙雙方在每個自然月的30日前對當月的運輸費用對賬結算一次,甲方在對賬後5日內按比例向乙方支付當月的相應金額運輸費;

③從乙方罐車實際運輸作業之日起的6個月內,甲方按照當月對賬總額的50%比例實際支付當月運費,剩餘50%運費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從乙方罐車實際運輸作業之日起的6個月後至本合同履行結束,甲方按照95%支付當月運費,剩餘5%運費爲履約保證金;

④甲方在本合同履行終結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95%的履約保證金,剩餘5%履約保證金自動轉爲質保金;甲方在業主及施工方實際支付工程全款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清結。

三、乙方應保證提供型號爲8-12m的罐裝運輸車輛2臺進場運輸作業,並在實際開展運輸作業前向甲方提交該運輸車輛的的合法運營手續(包括有效行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二級維護、車船稅等)、必要的車輛保險資料(生效的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合法的駕駛人員資料(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等)備查。

乙方應保證現場作業車輛及僱請的車輛駕駛人員每月有28個工作日(每月保證乙方有2日車輛維護時間)及在每個工作日內有20小時能夠隨時聽從甲方指派人員的安排進行運輸作業,以保障混凝土澆築作業順利施工。否則,甲方有權扣減相關運費並提前單方解除本承攬協議。

甲方與乙方及乙方所僱請的全部人員均不具有勞動關係;甲方應爲乙方必要的僱請人員免費提供住宿及停車場地,但甲方對乙方的全部人員及車輛不承擔安保義務。

四、甲方攪拌站將混凝土計量並交給乙方後,乙方應負責選擇安全路線並儘快將混凝土數量交付指定作業點收貨使用。

如因乙方的車輛故障、事故、違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浪費、損失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費用。

五、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且並不限於如: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燃油費、維修費、保養費、司機工資、人員保險、生活費、安全事故責任費及違章罰款費、稅金等)全部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僱請作業的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有關車輛行駛安全規章制度,並持合法有效的B級駕駛證及貨車駕駛上崗證上崗。乙方承擔履行協議期間內自行僱請人員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待遇、交通安全責任及其他一切安全責任費用,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費用及連帶責任。

乙方自行處理解決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甲方不協同處理。

乙方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本協議自動解除並終止履約。

七、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均應向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一份交項目部留存;合同自乙方車輛進場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並捺印):

(簽字並蓋章)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茲因甲方工程需要,向乙方租賃運輸車輛,因需要考慮安全因素的影響,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租用車輛名稱,規格,數量,備註。

二、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場地,服從甲方工程人員的指揮,調度,但對違反安全規程的指揮,有權拒絕。

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自行協調與當地的關係。

四、乙方駕駛員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五、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全部駕駛員複印件,要求每輛車配備兩名駕駛員,防止疲勞駕駛,造成安全隱患,並且嚴禁將車輛交由無證人員駕駛。

六、運輸車輛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車輛帶病作業或超負荷作業運轉。

七、運輸車輛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八、運輸車輛在運輸道路中發生交通肇事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自己承擔。

九、倒車卸料時,必須服從指揮,注意周圍人員,發生異常立即停車,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清洗作業。

十、在施工過程中,上述情況如發生意外,給甲、乙及第三方造成傷害,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一、如發生不可抗力自然傷害,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以上協議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簽訂,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

蓋章:

乙方 簽字:

蓋章:

20xx年X月XX日

運輸合同 篇7

電杆基礎施工協議

甲方(授權代表):

乙方(授權代表):

甲乙雙方就 網改升級電杆轉運、杆(拉線)坑挖埋、組立統稱爲電杆基礎施工(以下簡稱爲電杆基礎施工)協商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工程承包範圍

1、電杆轉運:

從電杆堆放處開始轉運到所改造臺區,並按施工圖紙要求放置到杆坑50cm處,以便於下一步施工要求;

2、窩坑的挖設:

A、按施工圖紙要求開挖,窩坑不得左右、前後超過50mm;

B、窩坑基礎深度允許偏差爲+100 mm、-50 mm;

C、回填應夯實或採取加固措施,並應超出地面300 mm;

3、電杆組立:

埋設時,不得有傾斜,下沉及窩坑內積水等現象。

二、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安全責任、權利、義務:

1、查看乙方有無機械運輸設備的資質;並正確引導乙方使用安全用具;

2、施工前對乙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監督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正確的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3、開工前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與乙方一起進行勘查及使用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

4、有權制止任何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爲,並對乙方的違章行爲給予教育和經濟處罰;

5、不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和質量檢查,重點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與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義務:

1、認真學習、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有關規定,必須按甲方提供給作業人員購買簡易人生保險,並不得使用未滿18歲及有殘疾和生病人員;

2、施工中嚴格按照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示;

3、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電力行業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安全的規章制度,同時負責做好與當地政府、村社的協調工作,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安全文明施工,不得與用戶發生糾紛。

4、施工中認真領會甲方的安全技術交底,掌握工程特點做好施工安全措施,在電杆基礎施工中杜絕違章現象發生和習慣性違章。

5、嚴格遵守甲方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甲方;

6、施工中所需車輛運輸由乙方自行解決;所需工器具,由乙方向甲方借用,甲方不能提供的由乙方自行解決;

7、在電杆的轉運時,不得人貨混裝,擡杆、組立杆塔時棍棒、繩索必須全面進行檢查,使用合格的產品,防止超負荷使用,造成人身傷害及設備損壞;

8、乙方如使用臨時工人,必須購買簡易人生保險,佩帶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中午嚴禁飲酒;並做到統一指揮,統一口令,杜絕人身事故發生,防止設備設施損壞。

三、費用結算:

工程費用結算人工費的方式:

1、轉運:8米/根 元,10米/根元,12米每根另外計費;

2、坑窩:8米/根 元,10米/根元,12米/根元;拉線坑 元,包括回填;

3、組立:8米/根 元,10米/根元,12米/根元;

4、因地質、地形等自然因素造成施工難度,雙方協商解決;

5、以上結算數量都以實際數量、達到甲方要求爲準,據實結算。

四、違約責任:

1、對因違章違約造成的各種事故的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

2、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誼雙方協商處理。

甲方(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授權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