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買賣合同彙總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買賣合同彙總8篇

買賣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A):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轉讓方(甲方B):

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

受讓方(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自願簽訂本協議,簽約後自覺履行不得反悔。

一、乙方願意從甲方處購買坐落在S714、S715、S716農村宅基地地塊,詳見座標點附圖。

二、甲乙雙方確認農村宅基地S714面積爲 ㎡,S715面積爲 ㎡,S716面積爲 ㎡,總面積爲 159.52 ㎡(大寫)壹佰伍拾玖點伍拾貳平方米。

三、甲方該農村宅基地出售價爲每平方米 元,總價計人民幣伍拾伍萬捌仟元整(55.8萬元),以甲方收條爲憑。

四、甲方須在 年 月 日把該農村宅基地交付給乙方使用建造房屋,逾期(一年)甲方應賠償乙方總買價100%,逾期(二年)甲方賠償乙方總買價200%。

五、乙方建設房屋時,必須按照永順縣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建設。必須按照指定的污水、供水、供電接口位置進行設置。若乙方未按要求建設的,乙方需承擔一切後果。購買山邊地塊的,山體護坡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必須按照合同附件1和附件2進行建設,否則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強制,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地塊面積最終以測量爲準,按照以上單價多退少補。

八、乙方建造房屋時,若遭到有關部門、人員阻止、刁難,迫使乙方停工停料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協商完善,若參考鎮、縣相關規定執行,須附上鎮、縣相關規定。

十、受讓人(乙方)20xx年6月7日承諾書繼續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約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

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殯葬改革的條例法規、法律法規及規定。爲保障本公司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管理的穩定和發展,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購買_________墓地事宜達成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各級管理部門對殯改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條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_________及有關規定。

第三條 乙方根據甲方的統一規劃,選擇購買了甲方_________號的墓穴,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下費用(幣別:_________)

墓穴(地):_________元整。

管理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墓碑(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其它:_________元整。

合計:_________元整。

上述費用在簽訂合同時一次付清。

第五條 乙方在獲得甲方核發的《墓地使用證》後,即獲得該墓穴的永久使用權。

第六條 乙方所購的墓穴由甲方負責綠化、清潔、保安等管理工作,並負責對乙方購置的墓面及小件的看護、保管。如因甲方責任而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修補及更換。

第七條 乙方應愛護甲方墓園內的設施(包括墓園、小件及墓穴綠化),如有損壞,則須按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第八條 不可抗力條款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2.如遇國家或政府政策變化或調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提供定期供奉服務,客戶如需要須另行繳交服務費。

第十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送達方式

1.甲方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2.乙方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3.任何一方的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以上述聯繫地址、電話、傳真的發出的信件、傳真視爲送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2.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附件

_________爲協議附件,效力同於本協議。

第十四條 本協議合約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供貨方):

乙方(購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粉煤灰事宜協商一致,簽訂粉煤灰購銷合同條款,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項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濱州XX廠生產的39優質粉煤灰。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爲止。

三、產品名稱、單價、數量、計量單位、金額:

1、甲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⑴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向乙方供應粉煤灰,並確保乙方的生產需求。

⑵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標GB1596—20 及《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外加劑與摻和料應用技術指南》中有關技術要求。

⑶甲方在向乙方移交粉煤灰時,應事先經乙方化驗同意。

⑷甲方對移交給乙方的粉煤灰進行計量時,必須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⑴乙方應按合同結算方式支付甲方貨款。

⑵乙方應根據自身生產需要,正常供貨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規格及數量以便甲方做好生產及運輸計劃安排。若乙方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擔貨物供應中斷的一切責任。

⑶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時間及數額支付甲方貨款。如未能及時付清,甲方有權中止供貨。

五、產品的交接地點。

六、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1、數量驗收:粉煤灰移交時,甲乙雙方需要同時在場對粉煤灰進行計量,共同確認。如有異議,雙方應在收貨時當場提出,當數量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同意送至第三方地磅進行復檢,因此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質量驗收:收貨時,乙方的收貨人員應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確認。乙方開出收到條或過磅單視爲合格。如有異議,經雙方同意送至第三方實驗室進行復檢,因此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3、本合同執行期間,在給乙方供貨時甲方應有專人確認簽收,否則乙方不予卸貨。

七、貨款結算

八、爭議解決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約定事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向其他方購買本合同項下產品,否則甲方有權中止供應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甲方不能保質保量供應乙方貨物,乙方有權另選供貨商,由此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2、當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雙方可以協商對價格進行調整。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在不需要粉煤灰後的一個月內付清甲方貨款。

6、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糧食品種、數量、價款、交(提)貨時間

品種

產地商標或品牌等級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量合計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損耗標準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名稱(公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電話:開戶銀行:

賬號:郵政編號:買受人名稱(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電話:開戶銀行:

賬號:郵政編號:鑑(公)證意見:鑑(公)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 印製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位於昆明市三市街金碧輝煌大廈一層1060號_(注意:應與商鋪產權證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鋪的整體買賣事宜,根據《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受讓甲方位於 的商鋪現房(以下簡稱商鋪),商鋪具體狀況如下:

(1) 產權證號爲 ,土地使用權證號爲 。

(2) 商鋪座落在 昆明市三市街金碧輝煌大廈一層1060號_,結構爲 ;

(3) 商鋪產權面積 14.5 平方米。

(4) 商鋪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爲 國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以 出讓 方式獲得;

(5)商鋪目前部分被租賃(承租人爲 ,租期截止爲 ,租金爲 ,具體詳見租賃合同)。 以上系甲方對商鋪基本情況的陳述,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商鋪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亦不存在其他人的優先購買權。乙方以甲方的保證和陳述爲基礎,決定整體買受上述商鋪。

甲方保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與上述商鋪的承租人再訂立任何有關租賃性質的合同,原租賃合同在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展期、續租。否則導致商鋪遲延交付的,甲方應按每遲延一日 元的標準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第二條 各方承諾及保證

甲方承諾並保證:擁有座落於_昆明市三市街金碧輝煌大廈一層1060號_商鋪的所有權,該項所有權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權、抵押權、被司法機關查封、罰沒、其它限制交易等權利瑕疵或負擔。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該商鋪單價爲44827.62元/m(大寫肆萬肆仟捌佰貳拾柒點陸元/ m2),總金額人民 幣650000.00元整(大寫陸拾伍萬元整 ) 。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甲方應在合同生效後,乙方在商鋪過戶手續辦完的當日將陸拾伍萬元整一併付清給甲方。

第四條 上述商鋪的過戶費用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各自承擔。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商鋪的責任界定以過戶爲準,過戶前所有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費、物業費、租金等)由甲方承擔或享有;過戶後所有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費、物業費、租金等)由乙方承擔或享有。

第六條 甲方於商鋪過戶至乙方後3日內將商鋪交付乙方,具體方式爲:甲方以書面方式告知商鋪承租人——商鋪的出租人已變更爲乙方,甲方須得到商鋪承租人的書面確認,並且將該書面確認交與乙方,甲方保證承租人從告知之日起開始向乙方繳納商鋪租金。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擁有上述商鋪之完全所有權,並無任何權利瑕疵;

2、甲方負責提供辦理產權證轉移登記手續所需要的各種證件、材料,並承擔逾期提供或材料短缺、錯誤給乙方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已經對上述商鋪的坐落、面積、質量等狀況做了充分了解,自願購買該商鋪;

2、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方式,履行付款義務;

3、乙方應依約及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或不能辦理,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上述的商鋪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過戶手續給乙方,視爲甲方重大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應立即退還乙方已付款項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實際退還之日止)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商鋪無法與甲方履行合同(即過戶至乙方),視爲乙方重大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第十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未盡事宜,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訂立

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 簽訂時間: 買方:唐山冀東水泥南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簽訂地點:

一、標的、數量、價款及交貨時間:

二、質量標準:

三、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四、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五、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六、交貨方式、地點:

七、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承擔:

八、驗收標準、方式、地點及期限:

九、成套設備的安裝及調試:

十、結算方式、時間、地點: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售後服務: 十三、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協商解決的爭議時,由合同簽訂地地法院管轄。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賣方 份,買方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一、集資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又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第53條規定,合同中出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單位集資建房,實質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種,在未房改前住戶享受所謂“半產權”。儘管單位仍稱之爲產權人,但單位實質上失去了自由處置房屋的權利,除非得到住戶的許可。作爲一種歷史性產物,其時地方政府、有關單位甚至國家的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對福利性集資房的轉讓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綜上所述,集資房買賣合同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範圍。同時,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認定爲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屬於集資房

1、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

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託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於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於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自20xx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2、個人集資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於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衝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根據上文的表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集資房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那麼該集資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同時還帶來了集資房的類型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P2P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P2P網貸系統,是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但是P2P平臺由於是線上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了知識整理,僅作參考。

1、《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且從立法上賦予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但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分析:

經我們向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庭諮詢,得到答覆如下:

序號諮詢對象諮詢時間答覆

1、上海仲裁委員會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點25分P2P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事物,之前未處理過。立案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證據材料進行現場審覈,必要時請示領導決定。

2、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點31分之前未處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方面的糾紛,如果不能提供紙質形式的合同,則必須提供能證明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深圳仲裁委員會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點06分鑑於電子合同是新事物,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現,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進行現場確認,必要時請示領導。

4、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點11分採用電子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對方有可能以未簽字爲由,主張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平臺須提供實際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譬如說提供借款的轉賬憑證)。如能提供借款實際發生的完整證據鏈,即使沒有電子簽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員會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點12分之前未受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的糾紛,但受理過其他行業的電子合同糾紛。如對方認可電子合同,則仲裁不存在障礙;如對方不認可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仲裁申請人簽署《風險提示》,保證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與原件一致,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對P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事物持保護、支持的態度。

6、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點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能以書面有形方式展示的電子合同,則立案可能存在障礙,需要領導審批。

從以上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的答覆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屬於新興事物,大多數仲裁委員會、法院對P2P網絡借貸、電子合同比較陌生,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仍然傾向於以書面形式、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合同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採用電子簽名的形式訂立的合同證明力上可能會有瑕疵,仲裁委員會、法院可能會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經過上級領導的審批,程序負擔加重。

如果是沒有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電子合同就是孤證,證明力較弱,需要平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比如說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借款時的轉賬憑證、對方還款記錄、催收證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切實證明借款行爲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法院等纔會予以立案。完整的證據鏈能使仲裁或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減少訴訟風險。

鑑於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司法機關對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問題存在爭議,同時,考慮到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在現行法律上的有效性,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運用、發展是大勢所趨,從提升用戶體驗的角度考量,建議P2P網貸平臺着手考慮採購具有相關資質、得到司法機關及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電子簽名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解決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可視性不足等問題,補足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什麼樣的合同可以作出口頭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本文就口頭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做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爲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爲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爲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瞭解口頭合同的相關內容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疑惑,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給您具體專業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麼意思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麼意思?哪些情況是屬於合同默認?我國法律對此有哪些相關規定?針對上述問題,小編爲您整理了有關合同默認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上的默認是指當事人無言語、文字表示,又無任何積極的行爲,以沉默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約生效以後,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承諾人明確表示,並把意思表示通知給要約人。因而默認一般不會構成成承諾。但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默認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的。

我國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處爲對合同成立的默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處爲以行爲默認了合同的'成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視爲默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屆滿以後,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做表示的視爲同意購買。即默認願意購。”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條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爲您帶來的合同默認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諮詢。

雙方都簽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嗎?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擔的責任,沒有一條是甲方要承擔的責任.雙方都簽字了.這樣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請看下文。

一般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訴請求確認顯失公平,但是具體的還要看這個合同是什麼合同。

這是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對於合同效力的含義,應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爲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於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於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並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說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第三,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合同目的實現,包括對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對違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夠做到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權利,則說明該合同是有實效的。每個合同失去了實效力並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們認識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義,應當更多地從合同的實效力方面來理解,離開合同的實效力談論合同效力,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因此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首先考慮你要實現怎麼樣的合同效力,然後細心地去審查合同的條款。

怎麼認定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第79條之規定及其解釋,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讓與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無效的債權讓與給他人,或者以消滅的債權讓與給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之責。

有效的債權,應該從寬解釋,只要是該債權真實存在且並未消滅,都應認定爲有效。至於其能否實現,債權人不負有物的瑕疵的擔保之責,因爲債權人並不享有處分債務人之物的權利,他只負權利瑕疵的擔保之責,只要債權是真實的,就應允許其轉讓。

2、被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由於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爲,從鼓勵交易,減少乃至消除財產流轉的障礙,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絕大多數合同債權能夠被轉讓。

但問題總是有另外一面的,因爲債權畢竟是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賴色彩,爲了尊重這樣的社會關係,《合同法》第79條明文規定了三種債權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一般有一定的規律性,本文不在此贅述。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應作符合當事人合意的解釋,但是我國合同法對於禁止讓與的約定具有何種法效未作明文規定。

德國民法認定爲有效,但在1994年德國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項規定,即如果當事人是在商業交易中達成的協議,則在合同中的禁止讓與條款無效;日本民法承認其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與日本民法持同樣態度。根據日本和臺灣地區民法的原則,債權人違反禁止讓與的約定而讓與債權,如果債權讓與合同符合有效條件,受讓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無過失都取得該債權,債務人無權對抗善意的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時,受讓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不過,債權人擅自讓與禁止讓與的債權,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受讓人爲惡意的債權讓與效力,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債權效果說認爲,讓與行爲仍屬有效,但是債務人可以依據惡意提出抗辯,主張債權讓與行爲無效;物權效果說認爲債權人負有不得轉讓的義務,違反約定之轉讓即爲無效,在這裏可以主張無效的不侷限於債務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張債權讓與行爲無效,並且這種無效不僅是指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無效,而且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也歸於無效,原因在於受讓人明知該轉讓行爲屬於禁止之列而爲之,那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不具備合法之因素,故而準物權行爲無效,不過,債務人事後承認該轉讓行爲時,則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觀點,認爲“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爲這區分了法律禁止債權讓與和當事人約定禁止債權讓與的不同範圍,兼顧和平衡了財產權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幾項價值,區分了當事人的不同主觀心理狀態,值得我國借鑑。總結德國民法理論,並且對其作適宜的改進,筆者以爲可以形成以下規則:其一,在受讓人爲善意時,債權讓與合同有效,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於禁止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時,受讓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不過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追究違約責任。其二,在受讓人爲惡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有效;如果債務人提出了受讓人爲惡意的抗辯,主張債權讓與合同無效,應當維護債務人的利益,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並存的債務承擔之探討

按照債務人是否免責爲標準,可以將債務承擔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兩類。前者即爲債務人全部移轉債務的情況,債務人退出合同關係,不再承擔合同債務;後者即爲債務人部分移轉債務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係,和原債務人共同成爲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之履行。通常情況所指之債務承擔即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再贅述,我們主要探討一下債務並存。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債務爲前提的,這時的債務僅限於原來的範圍,債務參加人和債務人不會因債務承擔而增加或減少原先應負之債務範圍,其實此時的債務參加人和原債務人可以視爲新債務人這一個主體來考慮,那就相當於沒有發生債務承擔,而只是在參加人和原債務人之間來重新劃分債務。對於按份承擔債務的情況,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爲很有可能債務參加人不具備償債的能力,債權人會因此而承擔不必要之風險,根據民法之等價原理,債權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備資質之第三人來履約;對於連帶債務的情況下,《合同法》84條規定“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筆者認爲不應適用。因爲第三人作爲連帶債務人加入合同關係,對於債權人來說,對他的權利保護就多了一層保障,有益無害,他可以向參加人主張,也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履約,債務人並未退出債權債務關係,此爲其一;如果參加人是債權人的債權人,那麼在兩個債務的履行期限屆至之際,可以主張抵銷,這樣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滿足當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進債權的快速流轉,加速資本週轉,此爲其二(這也是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立法初衷);如果由“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改爲“須通知債權人”,那麼既可以使債權人債權得到實現,也可以減少因爲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係而帶來的糾紛,此爲其三。不過有學者認爲,如若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成爲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那麼第三人只能作爲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而不能作爲債務人存在。筆者對此不敢苟同,畢竟債務並存和第三人代爲履行存在着明顯的區別,對於前者,債權人可以主動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絕,那麼債權人有權採取法律救濟措施;而在於後者,第三人作爲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則是第三人主動參加的,債權人沒有理由請求第三人爲履行行爲,若第三人加以拒絕,債權人也無權強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約束,第三人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於後者,第三人則不受任何法律關係約束,第三人並未事先允諾要替債務人履約。

按照《合同法》85條之規定,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應適用。產生債務的合同存在無效原因,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移轉債務的不存在;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買賣合同 篇8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___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 幢_____ 號車庫賣給乙方所有;甲方出賣車庫的同時將車庫的有關收據等手續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爲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二、 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時,乙方已付甲方1.5萬元整(人民幣)爲預付款;餘款8.5萬元整(人民幣)於該車庫有關手續交付乙方後付清;

三、 甲方須保證上述車庫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該車庫不能辦理產權更名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向乙方賠償損失,支付相當於購款20%的違約金。

四、 上述車庫的相關權利義務自交付後均歸乙方享有,乙方對上述車庫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

五、 甲方須保證上述車庫能夠辦理產權登記。並協助乙方辦理車庫更名手續,若上述車庫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須返還購款,並支付相當於購款2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願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