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11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11篇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甲方的____________產品(含促銷品、推廣用品等)能安全、快捷、準確地通過鐵路運輸發至全國各地。

甲、乙雙方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鐵路運輸業務委託乙方辦理,並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包括:產品品種、數量、體積、重量、提貨時間、到貨時間要求以及收貨人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2.甲方負責發貨地點、交貨地點的裝卸;

3.甲方提供貨物運輸途中需要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產品送貨單》、《貨物調撥單》等;

4.甲方委派專人負責相關業務協調,便於與乙方聯繫、溝通,解決日常往來業務問題。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發貨倉庫提貨,並及時的送貨到指定的收貨地址、及收貨單位;

2.乙方須滿足甲方提出的要車計劃,並按甲方的時間要求準時把貨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後,必須將《產品送貨單》交收貨方進行簽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導致鐵路出現停裝、限裝等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鐵路部門的證明材料;

5.甲方的貨物在發貨倉庫交付給乙方驗貨、簽收後,貨物的安全風險責任由乙方負責,直至終點交付貨物爲止;

6.乙方須書面委託一至二名業務代表負責甲方業務的協調,保證日常的聯繫、溝通,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具體操作方式

1.甲方在貨物發運前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須;

2.乙方收到指令後根據指令要求安排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倉庫提貨、中轉,並安排和辦理車皮發貨等一切相關手續;

3.乙方持《產品送貨單》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辦理貨物簽收手續;

4.乙方整理簽收後的《產品送貨單》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

四、鐵路貨運事故的處理及保險

1.甲方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負責,保險索賠具體事宜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一切貨損由乙方承擔並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2.鐵路運輸保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運費結算時乙方必須對運輸途中造成的短少、貨損等一切在途損失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4.對於重大事故(如整車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在定損後______周內以現金的方式進行賠付。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1.乙方憑收貨方簽收的《產品送貨單》,按合同的鐵路運輸價格表向甲方申報結算運費;

2.乙方按甲方覈實後的費用開具正式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據發票及驗貨記錄原件及時支付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費用;

4.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甲方有權對運價進行調整。

六、違約保證金的收取及違約責任

1.在合同簽訂後的_________天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保證金;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時,甲方將不予返還保證金;

3.雙方將《運輸管理考覈辦法》作爲本協議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2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_____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使_____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_____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興趣辦本_____。

第二章 _____責任

第二條 本_____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_____貨物遭受損失時,_____人按承_____別的責任範圍負責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_____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_____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_____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_____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_____憑證和_____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_____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_____貨物運低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_____責任的終止期最多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_____貨物的損失,_____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_____貨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_____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_____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_____金額

第五條 _____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_____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_____人在_____人簽發_____憑證的同時,應按照_____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_____費。

第七條 被_____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_____人對_____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_____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_____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_____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_____憑證所載明的目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_____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_____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_____人向_____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_____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_____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_____金額的,_____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_____金額的,_____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_____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_____人投保不足,_____金額低於貨價時,_____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_____費用按_____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_____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_____金額爲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_____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_____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_____人提出要求,_____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_____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_____人,並協助_____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_____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_____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_____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_____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_____人與_____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佈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託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託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爲運輸合同。

第五條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籤認後,合同即告成立。託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此提出貨物運單,作爲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託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條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託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誌;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託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託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託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並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並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單;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託運人應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件價值在700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託運人可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乾淨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託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託運人或收貨人。

第十條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託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由於託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並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後,應將貨車清掃乾淨並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爲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條託運人託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10千克價值在30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覈收貨物保價費。

第十二條託運人向承運人託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託運人組織裝車的'爲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託運人改善後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爲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並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卸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十三條承運人要查找不到收貨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於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30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3日內通知託運人。託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覆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採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繫託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覆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十五條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並在規定的變更範圍內辦理變更。

第十六條託運人或收貨人由於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後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於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後的貨物運輸期限,大於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十七條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十八條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託運人償付違約金50元:

(一)未按旬間日曆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託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託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於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託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於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商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鏽、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託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於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並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託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爲,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十九條託運人的責任

一、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50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曆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曆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於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點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饈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

(三)託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於押運人過錯的。

第二十條由於收貨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二十一條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託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24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於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於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二十二條承運人同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爲180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爲60日)。

託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爲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爲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爲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爲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爲覈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託運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收貨相互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30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爲60日內)進行處理,答覆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覆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覆的次日起60日內提出。

第二十四條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託運人或收貨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4

長葛市第三糧油供應站(以下簡稱糧油供應站)於1998年4月23日在鄭州鐵路分局長葛站託運玉米五車,貨票記載到站爲杭州鐵路分局寧波北站,貨物重量及計費重量均爲61噸,每車玉米670件,每車運雜費543551元,五張領貨憑證的收貨人均是張巖(河南省糧食貿易公司工作人員)。隨後,糧油供應站依收貨人張巖的要求,將五張領貨憑證郵寄給在寧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茂公司)任經理的同學薛飛。承運當日,糧油供應站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長葛市支公司貨運險長葛市代理處投保貨物運輸綜合險,被保險人爲張巖,投保金額30萬元,交納保險費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車玉米到達寧波北站後,該站依據寧波市人民政府下發的市政(1988)55號文件批轉的《關於寧波鐵路北站貨物疏運暫行規定》,將五車玉米交寧波鐵路北站客貨運輸服務公司,該服務公司在上述日期內又將五車玉米交於寧波市汽車運輸總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寧波北站出具介紹劉孝君提貨的介紹信,從寧波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將五車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糧油供應站到寧波北站查詢時,寧波北站貨運安全室阮時平向其出具了“請客貨運輸服務公司查交付情況,共五車”的字據。1999年4月16日,收貨人張巖向糧油供應站出具證明稱:至今未收到這五車玉米,未給任何單位、任何人出具有關身份證件。

1999年4月26日,糧油供應站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所屬寧波北站在未見到領貨憑證及張巖身份證明情況下,將爭議貨物讓與其沒有關係的“寧波鐵路北站客貨運輸服務公司”提走,致使貨款無法收回。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貨款及包裝費損失43。3萬元,賠償運費及保險費用67881。60元,賠償追索貨款支出的差旅費5000元。

被告杭州鐵路分局答辯稱:原告是於1998年4月23日託運的貨物,寧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後將貨物交付給持領貨憑證的收貨人,已交付完畢。原告於1999年4月7日纔來人查詢貨物,已超過《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索賠時效,喪失了實體請求權,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貨物運單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貨物到站應向貨物運單內記載的收貨人交付。本件貨物運單記載的收貨人爲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紹信及有關領貨憑證,故對持證人辦理了交付,此不構成誤交付。因按貨規規定已將貨物運單隨貨交給了收貨人,現已無法取證。但根據編組記錄、卸貨記錄、發站回函,均能證明貨物運單載明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特別是良茂公司提貨時出具了與五車貨物票號、車號相符的領貨憑證,表明原告已將領貨憑證即領貨權利交給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貨人。原告因發貨後未收到貨款,欲將商業風險轉嫁給已履行正常交付義務的鐵路運輸企業,不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審判】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按鐵路運輸的規定填寫了運單,提交了所運貨物,交納了運雜費,與鐵路運輸企業建立了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貨票和領貨憑證記載的收貨人交付,屬於誤交付。被告辯稱五車玉米運單記載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卻又提供不出該運單,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誤交付行爲發生後,被告未編制貨運記錄。原告於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貨物時得知誤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訴,不超過《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關於承運人同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限180日的規定。除去丟失的1件貨物不屬於到達站的責任外,被告應賠償原告五車玉米款37991656元、運雜費2667755元、貨物運輸保險費1200元。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的包裝費及其他費用因缺乏證據不予認定,其主張的差旅費因不屬於貨物運輸規定賠償的範圍,亦不予保護。依照《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該院於XX年1月31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鐵路分局賠償原告糧油供應站玉米款、運雜費、運輸保險費407794。11元。

二、駁回原告糧油供應站關於運輸玉米包裝費、利息及差旅費的訴訟請求。

杭州鐵路分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1痹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被上訴人對領貨人張巖未如期提到貨早已“知道”,其訴狀中的表述即是明證。拖了近一年的時間因貨款未收回而到寧波北站查找該批貨物由誰提走,原判關於被上訴人在時效內不知權利被侵害的事實認定,顯然不能成立。(2)《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對賠償時效期限起算均有規定,且其內容經國家公佈,明示於衆,作爲合同當事人的被上訴人“應當知道”。被上訴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賠期限內向上訴人主張權利,其實體權利已經喪失。2痹判適用法律不當。3北景覆還鉤晌蠼桓丁I纖呷訟蚍ㄍヌ嶠渙碩嚳蒞椿蹺鐫說ゼ竊氐氖櫓ぃ均記載本案所涉貨物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時已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三十四條規定辦理,貨、單一併交付給了運單記載的`收貨人。4鄙纖呷似笠狄巖婪ǚ至ⅲ原所屬寧波北站已移交蕭甬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蕭甬公司),上訴人現已非本案訴訟主體。請求二審法院裁定變更蕭甬公司爲本案訴訟主體,依法改判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糧油供應站答辯稱:其是在張巖明確答覆未收到貨後前往寧波北站追查時才知道張巖確未收到貨。從1999年4月7日寧波北站書面同意查詢至我方起訴未超過六個月,未喪失追償權。鐵路貨物運輸中運單、貨票和領貨憑證所記載的收貨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經發貨人同意,他人無權變更。上訴人稱運單記載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運單,所羅列的編組記錄、卸車記錄及貨運記錄,都不能和貨票、領貨憑證對抗,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一審判決正確。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還查明:1998年4月24日,糧油供應站作爲供方與需方良茂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約定品種玉米,以實收數爲準;供方貨到需方寧波北站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貨款,價格、數量以雙方協商後需方電報爲準。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糧油供應站吳金剛發來的傳真件,內容是五車玉米的車號。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匯票方式給吳金剛匯款16萬元。另上訴人提交的編組記錄、卸車記錄上記載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系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當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180日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糧油供應站於1998年4月23日辦理託運五車玉米,隨後將領貨憑證寄給良茂公司經理薛飛,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糧油供應站發來的關於五車玉米車號的傳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從到站將五車玉米提走,5月15日糧油供應站收到良茂公司給付的部分玉米款16萬元,此時糧油供應站就應當知道所託運的玉米不是由領貨人張巖領走,糧油供應站即應在自此時起180日內向鐵路運輸企業請求賠償。但糧油供應站於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顯然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故上訴人關於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關於其現已非本案訴訟主體的上訴理由,因上訴人未當庭舉證,故不予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該院於XX年9月1日終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糧油供應站的訴訟請求。

【評析】

處理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一切賠償都無從談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託運人向鐵路運輸企業的索賠時效爲180天,但訴訟時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種意見認爲應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起算;第二種意見認爲應自鐵路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算;第三種意見認爲應自原告向到站查詢得知誤交付時起算;第四種意見認爲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第二種意見明顯不妥。因爲本案情況特殊,承運人一直未編制貨運記錄,當然不存在交給貨運記錄的事實,所以不能以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作爲起算日期。第三種意見也不妥,因爲從本案情況看,託運人並非在查詢時才得知誤交付。第一種意見的不妥之處在於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釋對於承運中的貨物發生損失或逾期的一般規定,並非對誤交付的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號《關於運輸貨物誤交付法律責任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承運人應編制而未編制貨運記錄交給收貨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因此,第四種意見是正確的。原告作爲託運人與良茂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後又將車號告知,隨後又收到良茂公司的匯款。在其於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匯款時就應當知道貨物已被良茂公司領走,其權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時間作爲起算日期,是恰當的。

被告能否構成誤交付也是處理本案的一個難點問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貨物運單記載的書證,如編組記錄、卸車記錄,這些記錄均記載貨物的收貨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領貨憑證上顯示的收貨人是張巖。根據《鐵路法》的規定,應以貨物運單記載的收貨人爲準,但雙方都不能舉出貨物運單。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判定哪個證據效力更高。通常來講,領貨憑證與貨物運單是一致的,並且在發站經過承運人的檢查,在效力上高於編組記錄、卸車記錄。但難點在於,本該託運人舉證的貨物運單,其未舉證,卻只舉證了領貨憑證,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了難度。

責任編輯按:

在本案中,原告託運的五車玉米,從其與案外人良茂公司簽訂有玉米的供貨合同、合同約定的到站爲寧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傳真五車玉米的車號、此後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貨款以及原告依領貨憑證上收貨人張巖的要求將五張領貨憑證寄給良茂公司的經理薛飛這些事實來看,實際是爲了履行與良茂公司的供貨合同中其作爲供方的交貨義務。在其已實際收到良茂公司給付的部分貨款時,無論是貨物運單,還是領貨憑證均已失去了主張提貨權利的效力,且表明其從此時起應知其權利(全部貨款的差額)受到侵害。也就是說,無論貨物運單、領貨憑證上的收貨人記載爲誰,只要託運人(發貨人)與真正的實際收貨人,也即託運人作爲合同供方與合同需方之間發生託運的貨物交付的有關指示和實際結算關係,就應該認爲託運人已放棄了憑貨物運單向承運人主張誤交付的權利。特別是在本案這種情況下,作爲託運人的原告的有關行爲,實際上已成爲作爲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貨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確真正收貨人是誰,且又在真正收貨人提取貨物中起了幫助作用,並接受了真正收貨人的合同部分對價的履行情況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貨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張權利,應屬轉嫁商業風險的行爲,是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原告只應當向其合同需方主張供貨合同下的權利,不能再依運輸合同主張其作爲託運人的權利。從上述意義和本案事實上認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貨物的行爲是構不成誤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運輸合同享有的追索時效尚未超過,其訴訟請求也是應當被駁回的。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的運輸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1、 依據甲方提出的發貨申請,乙方應根據甲方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做好貨物的接收工作;

2、 在短途汽車到廠裝貨時,請務必確認貨物的完好性,如若發現有包裝破損、貨物自然變形或者呈現明顯傷痕的情況,當場要求停止裝貨,經甲方與廠家確認後再做繼續裝載或者進行換貨處理;

3、 乙方在運輸貨物時,必須將貨物固定紮實,並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安全,如發生貨物丟失、損壞、淋雨等,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應在7天內予以賠償甲方;

4、 鑑於鐵路運輸的多樣性,乙方需將裝貨要求(件數、噸位要求)以及對應的價格以函的方式加蓋公章後傳真至甲方,經甲方確認後蓋章回傳,此函方可生效;若在執行期間有調整,請提前一週告知甲方;

5、 甲方所委託運輸的貨物彩塗鋼板、鍍鋅帶鋼、熱軋帶鋼、鍍鋅卷均需做好防水措施,在由廠運至貨場,未能及時裝火車時,倉儲期間做好一切致使貨物受潮的防水工作;車皮運輸途中亦需要蓋好帆布;

6、 火車離站後,乙方需將車皮號、箱號、以及所對應的貨物卷號明細、離站時間、預計到達時間以電子檔或者傳真的方式告知甲方;

7、 自提貨起,貨發生損壞或者交通阻塞等原因,造成貨物無法按預定時間送抵的務必第一時間知會甲方;

8、 貨物到站後,乙方需聯繫甲方當地分公司,協商後按要求安排送貨;

9、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所發貨的廠家、發貨量等走貨信息;

10、甲方委託乙方爲其託運的貨物購買運輸保險,如由乙方不投保貨物險,一旦出險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1、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進行運輸費用的確認:

鐵路費用:雙方以經雙方蓋章確認後的報價函爲基準結算;

其他費用:在業務發生過程中發生的額外費用,雙方按照逐一確認的`方式進行。

12、費用結算:

乙方承諾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運費:

① 費用按車次結算,只有在乙方送貨至指定地點且收貨方確認無貨損後結付運費;

② 運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雙方覈對並確認上月的運輸費,並在當月的15日前一次支付上月應付給乙方的運費。

13、因本協議項下委託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得采取單方延期送貨或拒不支付運費費用等方式。

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6

爲確保甲方的xxxx產品(含促銷品、推廣用品等)能安全、快捷、準確地通過鐵路運輸發至全國各地。甲、乙雙方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鐵路運輸業務委託乙方辦理,並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包括:產品品種、數量、體積、重量、提貨時間、到貨時間要求以及收貨人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2、甲方負責發貨地點、交貨地點的裝卸;

3、甲方提供貨物運輸途中需要的相關證明文件,如《產品送貨單》、《貨物調撥單》等;

4、甲方委派專人負責相關業務協調,便於與乙方聯繫、溝通,解決日常往來業務問題。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發貨倉庫提貨,並及時的送貨到指定的收貨地址、及收貨單位;

2、乙方須滿足甲方提出的要車計劃,並按甲方的時間要求準時把貨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後,必須將《產品送貨單》交收貨方進行簽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導致鐵路出現停裝、限裝等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鐵路部門的證明材料;

5、甲方的貨物在發貨倉庫交付給乙方驗貨、簽收後,貨物的安全風險責任由乙方負責,直至終點交付貨物爲止;

6、乙方須書面委託一至二名業務代表負責甲方業務的協調,保證日常的聯繫、溝通,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具體操作方式

1、甲方在貨物發運前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須;

2、乙方收到指令後根據指令要求安排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倉庫提貨、中轉,並安排和辦理車皮發貨等一切相關手續;

3、乙方持《產品送貨單》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辦理貨物簽收手續;

4、乙方整理簽收後的《產品送貨單》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

四、鐵路貨運事故的`處理及保險

1、甲方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負責,保險索賠具體事宜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一切貨損由乙方承擔並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2、鐵路運輸保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運費結算時乙方必須對運輸途中造成的短少、貨損等一切在途損失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4、對於重大事故(如整車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在定損後xx周內以現金的方式進行賠付。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1、乙方憑收貨方簽收的《產品送貨單》,按合同的鐵路運輸價格表向甲方申報結算運費;

2、乙方按甲方覈實後的費用開具正式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據發票及驗貨記錄原件及時支付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費用;

4、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甲方有權對運價進行調整。

六、違約保證金的收取及違約責任

1、在合同簽訂後的xx天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xx元保證金;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時,甲方將不予返還保證金;

3、雙方將《運輸管理考覈辦法》作爲本協議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2、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雙方各執xx份;

3、如合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xx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xx乙方(公章):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7

甲方(託運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甲方的_______貨物能安全、快捷、準確地通過鐵路運輸發至目的地。甲、乙雙方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鐵路運輸業務委託乙方辦理,並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包括:貨物品種、數量、體積、重量、提貨時間、到貨時間要求以及收貨人、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2.甲方負責發貨地點、交貨地點的裝卸;

3.甲方提供貨物運輸途中需要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貨物送貨單》、《貨物調撥單》等;

4.甲方委派專人負責相關業務協調,便於與乙方聯繫、溝通,解決日常往來業務問題。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發貨倉庫提貨,並及時將貨物送到指定的收貨地址及收貨單位;

2.乙方須滿足甲方提出的要車計劃,並按甲方的時間要求準時把貨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後,必須將《產品送貨單》交收貨方進行簽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導致鐵路出現停裝、限裝等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鐵路部門的證明材料;

5.甲方的貨物在發貨倉庫交付給乙方驗貨、簽收後,貨物的安全風險責任由乙方負責,直至終點交付貨物爲止;

6.乙方須書面委託1至兩名業務代表負責甲方業務的協調,保證日常的聯繫、溝通,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具體操作方式

1.甲方在貨物發運前以互聯網(電話或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將鐵路運輸計劃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指令後根據指令要求安排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倉庫提貨、中轉,並安排和辦理車皮發貨等一切相關手續;

3.乙方持《產品送貨單》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辦理貨物簽收手續;

4.乙方整理簽收後的《產品送貨單》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

四、鐵路貨運事故的處理及保險

1.甲方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負責,保險索賠具體事宜由乙方負責;運輸途中一切貨損由乙方承擔並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2.鐵路運輸保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運費結算時乙方必須對運輸途中造成的短少、貨損等一切在途損失按照甲方出廠價進行賠償;

4.對於重大事故(如整車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在定損後_______周內以現金的方式賠付。

五、運輸費用的結算

1.乙方憑收貨方簽收的《產品送貨單》,按合同的鐵路運輸價格表向甲方申報結算運費;

2.乙方按甲方覈實後的費用開具正式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據發票及驗貨記錄原件及時向乙方支付運費;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費用。

六、違約保證金的收取及違約責任

1.在合同簽訂後的_______天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保證金;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時,甲方將不予返還保證金;

3.雙方將《運輸管理考覈辦法》作爲本協議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鐵路運輸法院裁決。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的責任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十五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險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10

甲方(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賬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託運人是指委託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並與承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運人是指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集裝箱道路運輸,並與託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或託運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裝箱包括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

5、集裝箱貨物是指能裝入集裝箱內,進行道路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爲整箱貨物和拼箱貨物。

6、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是指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的收據。

7、集裝箱貨物裝箱單是指記載集裝箱箱內所裝貨物名稱、數量、尺碼、重量、標誌和箱內貨物積載情況等明細內容的單證。

8、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收到集裝箱整箱或拼箱貨物時起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止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法定自然災害、戰爭狀態,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氣象條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執法所引起的時間上的耽擱,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無法彌補的貽誤。

第二條貨物的基本情況:

1、貨物的性質:

□普通貨

□特種貨物

□危險貨物

□貴重貨物

□鮮活貨

□大型特性笨重貨物

2、使用集裝箱的箱型和數量:

國內標準集裝箱:

□1噸箱

□6噸箱

□10噸箱

國際標準集裝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類:

□普通箱

□冷藏箱

□開頂箱

□罐式箱

□掛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險品箱

□高箱

3、託運人保證年內向承運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貨物。

第三條運輸及相關服務:

1、服務區域

2、服務內容

□運輸

□裝箱

□拆箱

□裝集裝箱

□卸集裝箱

□其他服務

在雙方約定由承運人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承運人爲代理人。託運人應當提交辦理該項服務的所有文件及委託書。

第四條運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運費及其他費用按照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每月____日前承運人繕制上月《費用清單》發給託運人確認,該清單應包括運費、其他費用、代墊費用等。

2、託運人收到《費用清單》後工作日內,審覈後確認發回承運人,承運人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票給託運人;

3、託運人按結算期(一個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即每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運費。

□油價每上漲或下跌_________%,_________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_________%。

□勞動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每上漲或下跌_________%,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_________%。

承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增加數額在《費用清單》中另行列明,託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工作日內支付。

託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減少數額書面通知承運人。承運人已收取運費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下一結算期的費用中扣減。

第五條貨物的保險與保價:

1、保險:□由託運人自行辦理

□由承運人代爲辦理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並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註明

承運人代爲辦理保險的,託運人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所需費用由託運人另行支付給承運人,不計算在運費之中。若發生保險事故,承運人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協助託運人辦理理賠。

2、保價:

□否

□是?單票貨物總價超過____元,或毛重每公斤超過____元時,必須保價。保價費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由託運人在貨物啓運前支付。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並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註明。

第六條貨物的託運與承運:

託運方委託承運人託運貨物前,應提前____小時遞交《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並提交與貨物及運輸有關的單證。如託運貨物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運輸條件的,承運人可以在小時內要求託運人改正;託運人拒絕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承運人有權拒絕託運人的運輸要求。

第七條貨物的交接:

(一)拼箱貨

交接貨物時,交接雙方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拼箱)》,覈對品名、件數及包裝狀態和標誌標識,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二)整箱貨/空箱

交接雙方對整箱貨物/空箱進行交接時,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整箱/空箱)》檢查箱體、覈對箱號、檢查封志狀況,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第八條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人的義務

1、託運人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託運的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誌等應當與運輸合同的規定相符。

2、託運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種手續,並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3、託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包裝貨物,沒有包裝標準的,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貨物的質量。託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安全儲運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在貨物外包裝或者表面製作識別標誌和儲運指示標誌。識別標誌和儲運指示標誌應當字跡清楚可認、牢固。

4、託運特種貨物的,託運人應當與承運人另行約定運輸條件。託運冷藏貨物,託運人應當提出貨物的冷藏溫度和在一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的要求;託運鮮活貨物,託運人應當提供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託運大型特型笨重貨物,託運人應當提供貨物性質、重量、外廓、尺寸及對運輸的要求。

託運人對承運人運輸上述特殊貨物時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提交《託運人運輸要求說明書》。

5、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6、託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運費、其他費用及償還墊付費用。

7、託運人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給予書面通知,並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證,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證,並具有其他法律法規規範要求的證書、證照或證明。

2、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按照約定的路線或合理的路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3、承運人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並能滿足所運貨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乾淨無污染物,無殘留物。承運人提供集裝箱的,集裝箱應該適合裝運約定貨物,集裝箱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4、承運人負責裝箱的,在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發現集裝箱不適合裝運貨物時,應當通知託運人或直接更換合格的集裝箱。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照裝箱積載的要求,並採用合適的方法對貨物進行固定、捆綁、襯墊。在裝箱過程中,如發現貨物包裝破損,應及時做好記錄,並通知託運方,更換合格的包裝後再裝箱。貨物裝箱後,承運人應繕制貨物裝箱單,按有關規定施加封志,並按貨物特殊要求在箱體外貼上運輸及有關標誌。

5、承運人負責拆箱時,拆箱前應當檢查箱體,覈對箱號,檢查封志,並製作書面記錄。拆箱時,應做到以合適的.方式拆卸,確保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安全,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並作書面記錄。

6、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後,收貨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取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繫到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通知託運人,託運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在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

第九條責任的劃分:

(一)託運人的責任

1、託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車輛延滯的,延滯超過小時後,以元/小時/箱(車)爲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託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託運發生下列過錯造成車輛、機具、設備的損壞、污染或人身傷亡的,由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1)在整箱、拼箱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其他違反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行爲;

(2)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

(3)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現;

(4)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3、託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由託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4、在運輸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時,承運人因行駛託運人指定路線或者必經路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託運人承擔,但能夠證明該額外費用因承運人責任而導致的除外。

5、託運人不按約定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償還墊付費用的,除上述費用外,並須支付上述費用的‰/日的違約金,在工作日內,託運人仍不支付的,承運人有權留置相應貨物。

6、託運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額提供約定箱量的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支付不足部分運費的%的違約金。

(二)承運人的責任

1、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運人原因導致箱內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

2、拼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負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3)託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

(4)託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的情況。

3、承運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的,由於集裝箱隱性破損,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4、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未按約定時間運達,承運人負違約責任;逾期運達的,超過小時後,以元/小時/箱(車)爲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應將集裝箱或貨物無償運到規定的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承運人未遵守承託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託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

1、集裝箱貨物起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並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2、集裝箱貨物起運後,託運人可以變更貨物的到達地、收貨人,並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3、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保密事項: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不得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文件、記錄、通訊、信息和交易披露給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機關的要求強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爲,該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影響。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選擇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劃去前款內容)

第十三條合同的有效期間:

本合同的有效期爲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屆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續簽合同。如雙方未就延展期限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則本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但若雙方在合同期屆滿後仍實際發生承託業務關係的,則視爲接受本合同約束,其約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後一次的承託業務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條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____份,副本____份,甲方執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乙方執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簽字或蓋章後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11

鐵路運輸是國家的經濟大動脈。是物流運輸方式的其中一種......在和其他運輸工具的比較下。大家來看看以下的特點。

1、鐵路運輸的準確性和連續性強。鐵路運輸幾乎不受氣候影響,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晝夜地進行定期的、有規律的、準確的.運轉。

2、鐵路運輸速度比較快。鐵路貨運速度每晝夜可達幾百公里,一般貨車可達100km/h左右,遠遠高於海上運輸。

3、運輸量比較大。鐵路一列貨物列車一般能運送3000~5000t貨物,遠遠高於航空運輸和汽車運輸。

4、鐵路運輸成本較低。鐵路運輸費用僅爲汽車運輸費用的幾分之一到十幾分之一;運輸耗油約是汽車運輸的二十分之一。

5、鐵路運輸安全,風險遠比海上運輸小。

6、初期投資大。鐵路運輸需要鋪設軌道、建造橋樑和隧道,建路工程艱鉅複雜;需要消耗大量鋼材、木材;佔用土地,其初期投資大大超過其他運輸方式。

另外,鐵路運輸由運輸、機務、車輛、工務、電務等業務部門組成,要具備較強的準確性和連貫性,各業務部門之間必須協調一致,這就要求在運輸指揮方面實行統籌安排,統一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