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訴訟時效】《勞動合同法》存訴訟時效盲點

勞動合同訴訟時效

孫先生1998年9月進入北京某物業公司做電梯維修工。按照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以及電梯維修工的職責,孫先生從事的.工作全年無休,24小時不間斷在崗。但是進入公司工作11年來,公司卻沒支付過他任何加班費和經濟補償。去年孫先生依據《勞動合同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17萬餘元。

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要求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孫先生11年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共計6萬餘元。

負責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爲60天,但是像孫先生這種一直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如何認定訴訟時效,在《勞動合同法》中卻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法官審理這類案件只能根據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對於職工翻老賬索要加班費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的案件,兩年以內部分由企業舉證,兩年以上部分由職工舉證。如果職工能夠證明企業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費,法院應該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

近來,北京各法院受理大量類似案件,北京房山法院一庭長說,如果用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來追溯10年甚至20年前的企業用工制度不科學,這麼判下去有些企業將不堪重負甚至被判垮。希望最高法院在出臺《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時,考慮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