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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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先確定種類: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

(3)長期訴訟時效:4年

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4)最長訴訟時效:20年

【解釋】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再確定起算時間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相關鏈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解釋】對於這類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相關鏈接】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後看有沒有符合的中止中斷事項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2002年單選題)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後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後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解釋】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