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貿易合同範文彙編9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貿易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貿易合同範文彙編9篇

貿易合同 篇1

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託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乙方願意委託甲方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委託書,並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託,提供進出口貿易代理服務,代理乙方從事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業務。

二、甲方責任:提供報關委託書

三、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與國外供貨商聯絡,確定貨物的規格、質量、數量和價格條件;

2.承擔進出口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銀行費用、換單費、保險費、報關報檢費、檢驗檢疫費、運輸費、倉儲費等),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相關收款單位或交給第三方代付;

3.乙方應在接到關稅和海關代徵增值稅稅票後按時向代收銀行繳納稅款;

4.如代理進出口商品屬免稅、許可證商品,乙方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或證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擔;

5.守法經營,不僞報、不滿報,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如實申報、提供貨物的真實情況,對於僞報商品名稱、夾帶走si物品、高值低報、少報通關數量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爲,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後果,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在貿易合同執行中,如因國外客戶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違反合同致使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甲方不承擔責任,因甲方代理行爲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五、甲方在執行本協議中,對於乙方或第三方的經濟、刑事等糾紛,甲方不負連帶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如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適用《對外貿易代理制暫行規定》,《對外貿易法》作爲本協議的準據法。

七、若甲乙雙方發生爭執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據以審批、覈算、對外付匯等。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一年,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貿易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賣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買方)

買方向賣方訂購下列商品,條件如下:

1、商品的規格:

2、數量:

3、價格:

4、支付條件:

5、包裝:

6、保險:

7、交貨:

(1)交貨時間

(2)目的港

8、單證:

9、檢驗:

10、技術規格說明:

11、本合同服從後面所附的一般條款。該條款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 般 條 款

1、財產權轉移

貨物的財產權以交貨爲轉移。

2、保證

(a)如果貨物發現缺陷,買方必須在到貨後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b)賣方保證貨物品質規格符合賣方的規格說明。

3、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及其他超過買賣雙方控制能力範圍的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義務,買方和賣方均不予負責。

4、賠償

如果賣方不能履行由於向買方出售上述貨物而承擔的義務,買方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賣方均應向買方賠償。

5、合同的取消

如果賣方沒有或不能遵守合同,沒有或不能履行義務,買方有下列權利:

(a)有關貨物,包括已運抵買方的貨物,不論財產權是否轉移,均可退回賣方,費用由賣方負擔;或者撤銷全部或部分訂單,不論撤銷時貨物是否運出或財產權是否已轉移。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應立即退還已付款項。買方對此概不負責。

(b)買方行使本合同第五條所賦予的權力並不損害或影響其他行動權利和獲得由此產生的應得的賠償金的權利。

6、專利權的侵犯

如果買方因使用或售出上述商品侵犯或被認爲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註冊的設計權、商標、牌號而受到牽連,一切費用和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7、仲裁

任何時候,雙方對本條款或由本條款組成的合同發生任何爭議,應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庭並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爲證。

賣方: 買方:

(簽字) (簽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1條 定義

1.1 產品:本合同中所稱“產品”,係指由甲方製造並以其商標銷售的(產品名稱)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區:本合同中所稱“地區”,係指_________國_________.

1.3 商標:本合同中所稱“商標”係指(商標全稱)_________.

第2條 委任及法律關係

2.1 委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委任乙方作爲其代理,以便在“地區”獲致“產品”的訂單。乙方願意接受並承擔此項委託。

2.2 法律關係:本合同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於給於一般代理的權利和權力,本合同不產生其它任何關係,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合同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合同並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爲甲方的代表,僱員或合夥人。雙方明確和理解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2.3 指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發來的指示。由於乙方超越或違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債務和責任,乙方應設法保護甲方利益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3條 甲方的責任

3.1 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3.2 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持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代理“地區”的其他客戶發盤。

3.3 轉介客戶: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戶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戶轉介乙方聯繫。

3.4 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儘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3.5 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後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戶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合同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3.6 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合同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並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後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爲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第4條 乙方的責任

4.1 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並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4.2 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合同“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合同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4.3 最低銷售額: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戶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於_________元。以後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4 費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戶,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後方爲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4.6 督促履約:乙方應督促買戶嚴格按照銷售確認書或合同的各項條款履約,例如及時開立信用證等等。

4.7 市場情況報導:乙方應負責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書面的有關“產品”的市場報導,包括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戶的反應和意見等。如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電報通知甲方。

第5條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並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後,將按發票淨售價付給乙方百分之_________佣金。爲了結算方便,佣金每月(季)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佣金退還甲方。

5.2 計算基礎:上述“發票淨售價”係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後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爲限:

(1)關稅及貨物稅,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業務:凡乙方“地區”的客戶,雖已瞭解甲乙雙方的貿易關係,或經甲方轉介與乙方,但仍堅持與甲方直接交易,則甲方有權與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佣金與乙方,並將此項交易作爲本合同第4.3款最低銷售額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區”的客戶在中國訪問期間(包括參加在中國舉辦的各種交易會)與甲方達成“產品”的交易,目的港爲乙方代理“地區”者,甲方有權接受其訂單,但不爲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計入上述最低銷售額。

5.4 超額佣金: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積極推銷“產品”並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按實際出運金額計算),甲方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應另付乙方獎勵佣金:(1)超額百分之五十時,獎勵佣金爲百分之_________;(2)超額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時,獎勵佣金爲百分之_________.獎勵佣金在年度終了由甲方結算後一次匯付乙方。

第6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如雙方同意延續本合同,任何一方應在期滿_________天前用書面通知對方以便相互確認。

第7條 合同的終止

7.1 終止:合同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執行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而此項違約在接到另一方書面要求糾正的通知後_________天內又未能加以糾正;

(2)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自動或被迫申請改組、清理、解散、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

(3)如發生違反本合同第8條有關商標使用或註冊的情況;

(4)如發生本合同第9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_________天期限後仍無法履行其義務時。

7.2 終止的影響:本合同的終止並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業已產生但未了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合同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應受終止本合同的影響。

乙方特此聲明:由於終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損害,乙方放棄要求補償或索賠,但終止本合同前甲方應付乙方的應得佣金仍應照付。

第8條 商標

甲方目前擁有和使用的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均屬甲方產權,未經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註冊。即使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按某種方式使用,但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並取消。

關於上述權利,如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甲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本合同並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9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戰爭、封鎖、禁運、扣押、戰爭威脅、制裁、騷動、電力控制、禁止進口或出口、或其它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後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條 仲裁

凡有關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機構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者按照規定辦理。

第11條 轉讓

要合同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12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盡事宜: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加補充或修改時,應以書面提出並經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方能生效。

12.3 標題: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而設,不應限制或影響合同中任何條款的實質。

12.4 全部合同:本合同系雙方關於本合同主題的全部合同和諒解。除本合同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前其它有關本合同主題的任何條件,聲明或保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對雙方都無約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合同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繕就,每種文本有二正二副,簽署後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貿易:本合同不適用於雙方政府之間的貿易或甲方與乙方政府之間達成的交易,亦不適用於易貨貿易或投標交易。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4

甲方(買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賣方):

住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標的

1、產品品名:

2、規格型號:

3、數量:

4、單價:

二、質量標準

1、按照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以樣本爲標準。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爲:____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

2、驗收方式:_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貨款支付

1、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

2、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3、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

4、預付貨款: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爲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爲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爲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爲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按照逾期交貨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逾期超過_______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

5、乙方提前交的貨物、多交的貨物,如其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約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間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均應由乙方承擔。

6、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到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實際合理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到貨物後,仍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合同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貨物的,乙方應按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貨物的,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乙方發貨。

第十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____日內向對方通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的不可抗力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均可向______方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項目主體完工且所有款項付清止。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貿易合同 篇5

合同號:______

__________(下稱賣方)爲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爲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爲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啓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爲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爲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

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爲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爲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爲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啓運後30天。此按金作爲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 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 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爲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 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爲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爲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啓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6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關於甲乙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合同號: ),爲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辦理貨物轉口貿易及運輸事宜達成補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爲貨運代理人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訂艙,將甲方貨物從中國港口出運到中轉港馬來西亞巴生港;

2。 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後,由乙方當地代理負責從港區提貨並視需要在保稅倉庫內倒櫃、包裝等事務以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理甲方進行貨物增值服務;

3。乙方中轉港代理完成相關的倒櫃、包裝等事務或相關貨物增值服務後,將貨物重新裝櫃並運輸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取得最終目的港清關所需要的產地證、發票、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據。

5、乙方承諾,儘管由乙方在中轉港的代理委託中轉港工廠爲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但中轉港工廠不會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現在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海關清關文件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出口的貨物爲合法貨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2。甲方保證轉口貨物的包裝爲中性包裝,不得在產品及/或任何包裝上顯示與中國有任何關聯的標誌、標識或任何其他嘜頭,否則由此引起所有責任和後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3。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由轉口貿易引起的任何貿易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三、 乙方責任:

1。貨物在中轉過程中,除非由於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否則乙方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如因承運人造成甲方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相關承運人索賠;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應當提供其代理在中轉港拆箱時的理貨報告或重新裝箱、封箱狀態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貨物問題或包裝問題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會協助甲方做好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貨物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後,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單和其他清關文件;

5。乙方保證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真實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誤原因引起的進口清關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6。乙方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僅用於清關用途,並不意味着甲方與乙方或清關文件上的相關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甲方不得以該清關文件爲依據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轉港相關第三方主張任何貨款;

7、因乙方在中轉港當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託的第三方在中轉港爲甲方提供提貨、倒櫃、包裝、轉運、清關等相關貨物增值服務過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轉口貿易糾紛,與承運人發生運輸糾紛,或與海關、港口管理部門等發生進出口管制糾紛,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貨款結算

1。甲方自行負責與目的港客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和其他相關事務,與乙方無關;

2。除非甲方提出書面要求並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無義務爲甲方提供貨款代收代付的義務;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國目的港客戶的貨款經過乙方中轉港的代理收取後轉匯給甲方,乙方無條件地保證其中轉港的代理能將貨款轉付給甲方,否則,乙方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權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貨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貨款後一週左右將款項匯到甲方指定帳戶,如果在一個月內甲方未能收到款項將視爲匯款出現問題,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不建議甲方通過中轉港工廠收取貨款,甲方應通過海關清關文件上顯示的出口方收取貨款。中轉港工廠在爲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後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由乙方委託其在中轉港的代理作爲該批貨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戶堅持要將貨款通過中轉港的工廠代收代付,那麼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經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證貨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擔任何收匯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收匯風險和責任。

五、費用支付

1。甲方應在委託乙方代爲辦理貨物出運時向乙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費用確認單原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委託;在辦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甲方應按實支付。

2。甲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支付給乙方所有費用款項:

1) 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貨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單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提單及貨物;

3) 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章

不在同日,則以最後一方的簽章日爲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貿易合同 篇7

信用證系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請求對外開立的承諾在所提交的單據和信用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一致的情況下,承擔付款義務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關係被認爲是一項獨立的法律關係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關係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關係。信用證這項貿易結算工具創立至今,極大地推動了貿易的發展,被視爲是將金融信用取代商業信用的積極創造。信用證適用的統一慣例也爲廣大貿易者、銀行、航運者所接受,成爲世界上適用範圍最廣的國際法。

信用證之所以能夠有如此的生命力,在於其有着極強的獨立性,信用證開立後則獨立於貿易基礎合同,開證行憑藉自己判斷對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張於信用證開證行以獲得相應的付款。可以說信用證的獨立性特點是信用證能夠被廣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但信用證的獨立性是否就已經真正發展到超脫基礎貿易合同而成爲與基礎貿易合同毫無瓜葛的法律關係,從而與基礎合同之間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並行的體系呢?筆者認爲,無論如何信用證在其運行中總會受到基礎合同的強大影響,從而極大地改變名義上的獨立性。

一、基礎貿易合同中約定信用證開立條款時的干預

信用證充其量僅僅是一個結算工具,是貿易雙方就資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按照一般貿易規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款項的義務,買方支付款項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不外乎採取包括現金、匯款、託收或者信用證的方式。從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證被視爲最安全的結算工具,信用證拉近了買賣雙方之間的距離,減輕了因雙方之間的不信任而產生的副作用。

買賣雙方一旦同意採用以信用證爲結算的工具,則就涉及到信用證的開立時間、信用證開立銀行的接受與否、信用證開立的費用承擔、信用證中具體的單據的種類份數出具人等條款。這些條款都會被納入基礎貿易合同的範圍,買賣雙方就這些開證條款進行充分的磋商並達成一致,最終成爲基礎貿易合同的一部分。

可以這樣說,基礎貿易合同中就信用證開立條款所作出的約定是後續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沒有雙方在基礎貿易合同中的磋談,就談不上信用證的適用。更爲關鍵的是,這些信用證開立條款的約定一般都會被直接納入開證申請人要求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條款當中,甚至可以這樣認爲,基礎貿易合同時信用證的源泉。

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的干預

一般我們認爲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在開證時產生的申請開立信用證法律關係,此法律關係也和信用證法律關係相獨立。我們承認申請開立信用證法律關係和信用證法律關係之間是獨立的法律關係,但是不能否認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產生的重大影響。

買賣合同的買方基於自己的方便等原因的選擇,會選擇一家銀行做爲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對外開立信用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開證行對外開立信用證是應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進行的,雖然開證行對外獨立開立信用證的法律後果並不直接歸於開證申請人,但是開證行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不得超脫於買方的指令。

申請開立信用證時,買方一般會向信用證開證行提交開證申請,或者簽訂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合約,在此合約當中,買方也即是申請人會詳細地就信用證條款的幾乎全部內容做出詳細的要求,這類要求和前面我們所講的基礎合同裏的約定是一脈相承的,實際上也就是將基礎合同裏所約定的開證條款的內容以清晰的意思表示,指令或要求開證行如是辦理。在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並未違背UCP的強行規定的情況下,一般開證行均會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對外開立信用證。

也就是說開證行對外開立的信用證實際上就是將貿易基礎合同中某些條款對外進行了細化,使之符合UCP的要求,以及符合國際銀行間標準實務的要求。

三、不符點的提出與放棄中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的干預

信用證能否充分地得到履行其法律要求表現爲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會出現不符點,或者說開證行是否會就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做出單證不符的判斷,再進一步則爲開證行做出單證不符的判斷能否成立或者是否最終放棄。

1、不符點(DISCREPANCY)的根源

所謂不符點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約定的各明細內容。從其來源上來看有兩類最常見的不符點。一類是根本性的不符點,即單據的產生本身已經不符合信用證的約定,從而導致不符點不可能也不應該得到彌補。比如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提單的出具日期已經超過了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受益人本身已經是延期交付貨物,在此情況下,船運公司簽發的提單上記載的裝船日期已經不可能和信用證相符,此類不符點是根本性的不符,是不可修改的不符點,如果強行爲了滿足信用證的條件而使之相符,則會落入無盡的法律糾紛,在本文中我們不做闡述。

還有一類不符點是輕微的不符,或者是可修改的不符。主要表現爲因爲某種操作的失誤而導致在單據上顯示的內容和信用證規定不相符合,諸如打字產生的錯誤等等。此類不符合前者的不符有着質的區別,這些不符不是履行基礎合同中產生的不符,而是信用證下出現的不符。但是此類不符同樣可能導致不符點的主張得以成立,如果此類不符點符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原則,則對開證行來講一樣可以達到拒付的條件。

2、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時基礎合同的影響

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制定者角度而言,制定者希望通過慣例統一各方就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不同認識從而達到較少不符點爭議的目的出現。根據統一慣例的要求,開證行也應當是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外獨立做出單證是否相符的意思表示。

但事實情況卻遠非如此。信用證從其開立到接受單據再到最終付款有着一段時間,姑且不論是遠期信用證,在即期信用證下,都會有相當一段時間,所以開證申請人一般均在開立信用證時提交部分保證金已開立信用證,待到開證行付款之時再將全部款項補足。這一信用證的強大的融資性質,導致單據到達開證行時開證行其實並沒有完全的開證申請人的資金做保障,爲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影響,或者爲了使單據提示和最終付款之間產生緩衝,許多開證行在接到單據時首先即對外宣稱不符,然後擇機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充足資金後再行付款。從這一點上分析,開證合同能否履行嚴重影響了信用證關係的正常運轉。

更爲嚴重的是,即便是本文曾經提到的一些輕微不符點的出現,如開證申請人已經喪失了商業信譽,根本無力償還信用證可能出現的墊款,則開證行會竭盡全力尋求不符點的成立,從而達到拒付信用證的目的,此時信用證基礎合同開證申請人的情況對信用證交易產生了重大負面影響。

當然,如果開證行僅僅是因爲申請人出現了某些狀況而試圖以不符點爲藉口達到拒付的目的,則受益人應當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判斷標準以及相關的司法實踐隊開證行的上述無理拒付採取法律措施,一旦這些不符點被認定爲不成立,那麼根據民法基本的原理故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人無權宣稱條件不成就,開證行也就逃避不了付款的義務。

3、放棄不符點時基礎合同對信用證關係的影響

我們在分析以上情況時曾經說過,單據的不符點存在諸多原因,有些不符點是根本性的不符點,不可能得到修改,這是單證之間的絕對不符。按照信用證交易的一般規則,在單證不符的情況下,開證行即無須對受益人進行付款,也即開證行對外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條件沒有得到滿足,開證行即享有脫離信用證關係約束的權利。那麼是不是不符單據的提交開證行就確定不付款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在現實交易當中,受益人雖然提交的單據存在着不符點,此時受益人一般會跟申請人做出聯絡,尋求申請人對上述不符的確認,申請人一般會明確告知受益人,此類不符點他們會予以接受,受益人仍可逕行向開證行提交單據,並可獲得付款。

開證行在接到此類單據時,也會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此類單據上出現的不符,如果申請人明確告知開證行,他們對此類不符點均會接受,此時開證行仍可對外做出付款的承諾。從這一點上分析,開證行的獨立判斷信用證不符權變成了首先由申請人判定,其次纔是開證行對外做出意思表示。根據法律上的禁反言原則,開證行一旦同意對外放棄不符點,則開證行的付款應當是確定的,不可撤銷的。

四、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的干預的利益分析

“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這樣一句話,在信用證交易的運行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我們之所以將貿易合同稱爲基礎合同,即在於在此基礎上的其它交易行爲的運行都受其影響,如果沒有基礎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完全保證信用證關係的正常運行。

從利益角度出發,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一般均具有良好的商業往來關係,同理受益人和其往來銀行(被指定銀行)之間也一般具有良好的商業關係。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是利益的共同體,他們實際共同承擔着對外付款的責任,儘管表面上時開證行對外付款,但是該款項實際仍應由申請人對外支付。而信用證下的各類單據只不過是經過銀行的手而最終轉移到開證申請人手中,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是否能真正爲申請人所需,是否回給申請人帶來損失,直接影響着申請人是否真正願意接受這些單據。在申請人願意接受貨物的情況下,任何單據表面上的不符點都是輕微的,在申請人根本不願意接受貨物的情況下,任何單據上的不符點都是重大的。從這一點上來說,不符點只不過是付款是否能夠完成的一個託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銀行是依靠信譽生存的企業,如果銀行在信用證的執行上經常會藉口不符點是否成立來達拒付的目的,則該銀行的商業信譽就會廣受懷疑,直接的經濟後果是此後的交易中當事方將不會接受此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這對經常拒付的銀行來說是不利的。

但是出口方做爲受益人一旦選擇了信用證做爲結算的工具,即應當充分利用該工具的優勢,盡力正常履約,並努力防止出現單據中的不符點的存在,從而真正達到使得商業信用證轉換爲銀行信用的目的,以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護。

貿易合同 篇8

於_________市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以下簡稱售方)爲一方,與________(以下簡稱購方)爲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一、合同對象

根據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關於建立貿易關係的協議精神,在中國、_____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向購方售出,購方從售方購入貨物。其品名、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1、2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爲_____________。

售方有權對所供物貨數量多交或少交_____%。

二、價格

根據本合同所售出的貨物價格以__________計算,系中國_____國境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等費用在內。

三、交貨期

交貨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規定。

發運站在__________運單上的戳記日期視爲交貨期。

四、付款

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後3天內將貨款憑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匯至賣方指定帳戶:帳單_____份;_____運單副本;品質證明書_____份;裝箱單_____份。

五、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與雙方所確認的,各執一份的樣品相一致,應該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所規定的技術條件和售方國國家標準。

商品質量應由售方國生產者或售方國商檢機關出據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購方在本合同供貨結束後,仍將標準樣品保存六個月。

六、包裝和標記

包及標記應保證貨物在運輸和可能發生的換裝時的完好無損,同時應保護貨物免受氣候的影響。

包裝應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要求。

每件貨物或貨簽上應以不易抹掉的顏色用中、_____文刷下列標記: 包裝箱高度超過_____米時,應標上重心符號和字母“__________”。

標記應符合國際貨協要求並且應刷寫在包裝箱兩側(側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貨物應附有詳細的裝箱單,上面註明品名、貨號、規格、數量、箱(包)號。

七、發運程序

發貨時,售方應隨__________運單附下列單據:

1.發貨明細單_____份(明細單標明合同號、協議書及附件號);

2.品質證明書_____份;

3.裝箱單_____份;

售方應自發貨之日起七天內用電報或信函將下列事項通知購方: 售方負責將按本合同售出的貨物運達指定交貨地點。

貨物的所有權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或破損的責任,從貨物自售方國鐵路交給購方國鐵路時起,即由售方轉至購方。

八、其它條件

任何一方無權在未取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交給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補充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雙方簽字。

本合同簽訂後,一切談判及在此之前進行的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來往信函均告失效。

領取進口/出口許可證由買方/賣方負責。

本合同在雙方取得進口/出口許可證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貿易合同 篇9

隨着中國加入wto,國際貨物的買賣也開始頻繁起來。而這種買賣,總是以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方式來進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是一種合同,因此,合同法之原理原則,如契約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同樣應當適用。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也要求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應該一致且不存在瑕疵,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區別於一般合同之處就在於:它是有形貨物買賣的合同,貨物的買賣要進行跨越國界的流動,其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一定是在不同的國家,而對於當事人的國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則不予考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因素,在特定國家看來就是具有涉外的因素,爲了保證國際貨物買賣的順利進行,國際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則與法律,以規範合同的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就合同的形式而言,無論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統一和協調法律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還是以示範法形式約束當事人行爲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都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有着明確的規定。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目標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範圍內使用的均衡的規則體系,而不論在它們被適用的國家的法律傳統和政治經濟條件如何。這一目標在《通則》正式文本中和這些規則所反映出的總的指導方針中都能得到體現。它還可作爲國內和國際立法者在一般合同法領域或是針對一些特殊類型的交易起草立法時的範本。就國內立法而言,《通則》對有些國家可能更爲有用,尤其是對象我國這樣的缺乏完善的合同法規則體系,但又力圖使其法律達到現代國際水準的國家,借鑑《通則》的規定可以對我國的法律至少是有關對外經濟關係方面的法律更符合國際趨勢。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一章總則裏的第1。2條 即指明瞭國際商事合同中的無形式要求原則。《通則》規定:“通則不要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由書面文件證明。合同可通過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形式證明。”這也就說明了:

  1.合同作爲一種規則不受形式要求的約束

該條闡述了這樣一個原則:作爲一種規則,合同的訂立不以任何形式方面的要求爲條件。雖然該條只提及了書面形式的要求,但這還可延伸到其他的形式要求。該原則不僅適用於合同的訂立,同時還適用於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同意所進行的合同的修改或終止。這條原則雖不會被所有的法律體系採納,但會得到很多法律體系的認可。它似乎特別適合國際貿易關係,這主要是得益於各種現代化的通訊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地進行,並且無紙化。從貿易便利的角度而言,單一的書面合同形式原則由於繁瑣而不利於當事人的市場交易的及時性;從各國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條的第一句考慮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一些法律體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實質要件,而其他的法律體系則僅將之作爲證明文件。本條第二句旨在進一步表明:當採用形式自由的原則時,就意味着口頭證據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當然,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術上的把握。

  2.在適用法中可能出現的例外

由於《通則》第1。4規定:“通則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根據有關國際私法原則而應適用的強制性規則的適用,無論這些強制性規則是國家的、國際的還是超國家的”,因此,形式自由的原則可以被適用法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動中這種合同形式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

  3.當事人可以商定的形式要求

由於合同法中契約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則,《通則》也規定了當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訂立、修改或終止的特殊形式。因此就國際商事活動而言,大部分的合同應適用無形式要求原則,但這一規定並不是絕對的。

再從國際貨物買賣法的角度來看,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用書面形式這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國,無論國際或國內的貨物買賣合同,都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還可採用部分書面部分口頭的形式。而在美國,則主張用書面形式,但對於口頭形式並非完全無效,只是交易金額在500美元以上的買賣合同,如果沒有書面證明,在訴訟中法院將不以強制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完全從英國立法例,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在舊的《涉外合同法》中規定了國際貨物的買賣必須要具備書面形式,因此,我國在加入公約時對第11條做了保留。但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才用書面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應當說,《合同法》的規定是我國的法律制度向國際接軌的一個標誌,它符合了《國際商事通則》的規定,是我國合同法規則體系的一大進步。據此,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已經不必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並經過當事人簽字,而是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可以,這也是爲了適應電子商務的需要。

由此可見,對於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從形式上講可以適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對於合同的變更以及根據協議終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十九條規定:“(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爲,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九十六條規定:“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時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聲明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該締約國內。”從立法的角度而言,這完全符合《國際商事通則的規定》,在示範法的基礎上充分的尊重了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就我國的對外貿易而言,作爲wto的成員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涉外貨物貿易過程中,應該遵循公約的規定,做到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