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居間合同

委託方:

土地開發居間合同

地址:

居間方:

地址:

居間方受委託方委託,雙方就居間方向委託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顧問服務等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物

居間方向委託方提供伊寧市63號院落項目合作開發信息,協調委託方與業主及時溝通,促成委託方與項目業主簽訂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條:居間方義務

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託方介紹給項目業主,並及時溝通情況。

2、居間方協助委託方做好該宗土地項目的合作開發意向達成及溝通工作。

3、居間方應積極努力做好居間介紹,協調有關矛盾,促成委託方與項目業主方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

4、居間方應協助項目當事人促成項目成功簽約後,即居間服務終止,不再附帶其他連帶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委託方義務 委託方承諾一旦本項目業主與委託方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委託方即應承擔向居間方全額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第四條: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本項目居間費用爲人民幣260萬(大寫:貳佰陸拾萬元整)。

2、居間開始,委託方應向居間方支付居間保證金人民幣陸拾萬元整;業主與委託方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後,委託方一次全額支付居間方居間服務費。

3、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第五條:誠信原則

1、如果委託方與投資方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徵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委託方不應再與該投資方進行協商並簽訂合作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2、如果委託方以相關企業或在伊寧市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 (土地項目的業主單位)簽訂本合同標的物的合作開發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第六條: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委託期內,因居間方原因致使委託方未能與項目業主方達成協議的,居間方全額退還委託方支付的保證金。

2、居間期內,因委託方原因造成居間未達成未能與項目業主方達成協議的,居間方不予退還委託方繳納的保證金。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本協議共貳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方: 居間方: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編號: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日期: 日期:

土地開發居間合同 [篇2]

甲方(委託人):

乙方(居間人):

甲方委託乙方作爲居間人,就《北京市光電一體化產業基地》七號地塊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與北京光谷科技園建設公司(以下簡稱:第三方)聯繫,並促成甲方與第三方,簽訂該開發建設項目的一級開發合作合同。在取得一級開發主體資格後,通過邀請招標取得項目二級開發主體資格。據此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

1.1乙方應促成甲方與第三方,就七號地塊(總計1216.2畝,每畝價格不高於8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簽定由甲方與第三方進行一級開發的合作合同。 1.2在七號地塊達到一級開發要求,乙方配合甲方與第三方,做好徵地、拆遷入戶調查、簽署拆遷協議,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規劃調整,參加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或參加通州土地儲備分中心)的一級開發投標工作,並取得一級開發權。

1.3乙方配合甲方與第三方,以甲方的名義參加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或參加通州土地儲備分中心)的二級開發邀請招標工作,協助甲方取得二級開發權。

第二條居間期限及任務

居間期限爲: 甲方與第三方,就七號地塊洽商合作開發事宜時始,至甲方取得二級開發權時止。期間乙方任務爲:協助甲方諮詢、協調、前期代理、經濟分析等方面的工作,促成甲方與第三方,簽定由甲方進行一級開發主體資格的合同,協助甲方辦理二級開發邀請招標並取得二級開發權。

第三條報酬及支付期限

3.1甲方應支付乙方報酬總額爲 萬元人民幣。

3.2乙方促成 甲方與第三方,就七號地塊,由甲方與第三方進行一級開發的合作合同成立五日內,甲方支付乙方 萬元人民幣;乙方協助甲方辦理二級開發邀請招標並取得二級開發權後五日內,甲方支付乙方 萬元人民幣。

3.3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第四條居間費用的負擔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應向居間人支付必要費用 元人民幣。

第五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5.1甲方與乙方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5.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5.4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5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6.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數額支付乙方報酬,即構成違約,乙方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如果甲方的違約行爲給乙方 造成經濟損失,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6.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支付乙方報酬,即構成違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每日支付報酬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6.3由於甲方6.1、6.2的違約行爲,經乙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支付報酬總額百分之

三 的違約金。

第七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7.1乙方未按合同1.2、1.3約定的委託事項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甲方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如果乙方的違約行爲給甲方 造成經濟損失,並應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7.2乙方履行合同1.2、1.3約定的委託事項有瑕疵,即構成違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7.3由於乙方7.1、7.2的違約行爲,經甲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糾正,即構成違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甲方支付報酬總額百分之三 的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

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9.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立。

9.2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特別約定及合同生效條件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不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與第三方合作方式的變更,而影響對甲、乙雙方的約束力。

10.2本合同自甲方與第三方簽定一級開發合作合同時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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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