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出國研修計劃

我們應該如何寫教師出國的研修計劃呢?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推薦了教師出國研修計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教師出國研修計劃

  教師出國研修計劃範文一

一、目的

按照“一流學校、一流師資、一流課程”的原則,學校選派優秀青年教師至國外知名高校,學習本專業前沿課程,拓寬國際學術視野,孵化國際化課程。派出教師應根據學科建設需要,結合個人學術研究方向,設定學術發展規劃,積極投身教學科研工作,在較短時間內成爲學術骨幹。

二、任務

1、派出教師以旁聽形式全程學習一門本科高年級或研究生專業課程,進修結束回校後用於教學研究。

2、派出教師在外進修期間,應參加一次高質量的國際研討會,瞭解相關領域的最新發展。

3、派出教師應利用國外學術資源,爲已(擬)承擔的科研項目做好資料收集等工作。

4、派出教師應積極協助學校物色、聯繫引進人才的人選。

三、要求

1、派出教師在進修結束回校後,應向所在單位彙報進修成果,並提供課程考勤證明及參加國際研討會的邀請函。

2、派出教師在進修結束回校後,應通過學校組織的出國進修成效考覈。

3、派出教師在派出前應與人事處簽訂派出進修協議,在進修結束回校後應完成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該服務期限不能抵衝派出教師原先與人事處約定的其它服務期限,兩者應累加計算。

四、名額與期限

自2001年至2013年,學校每年選派1—2名優秀青年教師至國外知名或一流高校進修。進修派出分春季和秋季兩期,每期5—6個月。

五、年齡

派出教師的年齡原則上在40週歲以下。

六、待遇:

1、學校全額保留派出教師在外進修期間的每月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2、派出教師通過出國進修成效考覈後,學校向其發放在外進修期間50%的每月校內基本崗位津貼。

3、學校向派出教師提供一次經濟艙往返國際機票和辦理護照、簽證等費用。

4、學校向派出教師提供1,000美元學習補貼(按匯率以人民幣支付)。

5、派出教師若未通過出國進修成效考覈,或違反派出進修協議,學校將視情要求其返回全部或部分學習補貼。

七、選派程序

1、每年3月初,教師經學校批准後報名申請,並提交出國進修計劃。

2.每年4月初,學校組織遴選小組對申請人員進行遴選,確定派出人選。

3.每年4月起,派出教師落實前往進修的國外高校,完成國內相關報批手續,辦理簽證等事宜。

4.每年8月後或次年2月後,派出進修。

八、其它

20xx年起,本計劃的實施視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的需要確定。

  教師出國研修計劃範文二

一、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學校“人才強校”工作會議精神,提升學校教師隊伍學術水平,加快學校國際化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學校近年來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實際,決定實施“青年教師出國研修計劃”。

第二條本計劃旨在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在三年內(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選拔200名左右青年教師到國外知名大學、學術機構進行研修學習,拓展學術視野,加快自身發展。同時推進學校與國外大學建立廣泛的聯繫,開展經常性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本計劃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按照個人申請、學院推薦、學校審批、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程序組織實施。

二、研修類別與選拔條件

第四條研修類別

研修類別爲: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後研究)、攻讀博士學位、合作研究、進修人員等。

第五條派出方式

派出方式分爲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兩類。

國家公派指經學校推薦,列入國家選派計劃,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

單位公派指按照我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選拔,經學校審批,由學校資助赴國外進行研修的留學人員。

第六條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1.熱愛祖國,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具有團結合作精神,有學成回國爲學校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學術思想活躍,有固定的研究方向和明確的學術目標。

3.具有一定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能夠用外語進行本學科的學術交流。

4.申請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須具備選派部門或接收方的具體規定。

三、計劃實施程序

第七條制定計劃

1.學校制定3年出國計劃,各學院編制年度派出計劃(一定三年):以工科爲主的學院以本單位45歲以下專任教師人數的8%推薦擬派出人員;以理學和社會科學爲主的學院以本單位45歲以下專任教師人數的5%推薦擬派出人員,經學校評審批准後列入本計劃入選人員。入選人員和所在學院做好出國前期準備工作,保證人員按時派出。

2.列入學校“青年教師出國研修計劃”的人員,學校人事、外事部門和所在單位將努力創造條件,分期組織外語培訓和考試,並協助個人通過各種途徑積極聯繫、落實國外接收單位。

第八條派出渠道

1.本計劃資助人員的35%通過學校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的協議派出(如:“全額資助”、“西部項目”、“青年骨幹教師1:1配套項目”等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國留學項目)。

2.本計劃資助人員的65%以單位公派形式派出。

個人聯繫國(境)外接收單位並獲得對方資助,在收到外方的入學通知書或邀請信後,可向本單位提出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學校批准後,納入該計劃。

第九條出國研修人員的派出

1.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政策派出。

2.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按照“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管理。

各單位應積極協助擬出國留學人員聯繫國外接收單位,在收到外方邀請信後,及時做好工作安排,督促申請人按規定程序辦理派出手續。

3.列入本計劃人員在獲得資助資格後,應及時到人事處辦理有關資助手續。

四、計劃管理

第十條出國研修人員須與學校簽訂《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國研修協議書》,同時須安排具有一定經濟能力、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我校教職工爲其國內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負經濟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出國研修人員的國外管理

1.研修人員到達所赴國家後,應在一個月內向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並將國外通信聯繫地址及時告知所在學院及學校主管部門。在國外學習期間應每三個月向所在單位彙報國外學習工作情況。

2.出國研修人員留學期滿後應按時回校工作。學校一般不予延長留學期限,確需延長留學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上報人事處,辦理審批手續。學校最多批准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按留學基金委規定原則上不得申請延長留學期限。

第十二條出國研修人員回校後應以學術報告等形式向學院彙報工作,同時向學校提交書面總結、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等。

五、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出國研修人員的資助政策

入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按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學校簽訂協議執行。

入選單位公派留學人員,按照學校50%、學院30%、個人20%的比例承擔出國研修生活費用。

第十四條留學期間的相關待遇

在批准的出國期限內,發給其基本工資,享受住房分配待遇;超期及延期人員,學校停發工資並停止住房分配待遇等。

第十五條入選國家、省部級、學校各類人才支持發展計劃的留學人員,其留學費用及留學期間相關待遇按有關計劃執行。

第十六條每年一月份,學校總結上年度出國留學工作,對工作突出的學院給予表彰獎勵。同時按上年度回校人員的30%評選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對按期回校、成果顯著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具體發放標準爲:

對以國家公派方式派出,受國家全額資助的回校人員一次性補貼人民幣8000元;

對以國家公派方式派出,受西部項目、1:1配套項目資助的回校人員一次性補貼人民幣3000元;

對以單位公派方式派出,受學校資助的回校人員一次性補貼人民幣5000元。

第十七條學校從人才基金中每年預算30萬元設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基金”,每年評選若干項創新項目,已回國和即將回國人員均可申請,項目評審通過後學校予以資助。

第十八條自20xx年起,1965年以後出生人員晉升教授職稱,原則上須具有在國外知名高校或學術機構研修學習一年以上的留學經歷。

第十九條學校希望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爲學校的對外拓展貢獻力量。

學校鼓勵學有所成的留學人員邀請外方專家來校開展合作研究、講學、項目開發和技術交流,參加我校重點科研課題的攻關、研究工作,舉辦重要國際會議或全國重要學術會議及開展其他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學校鼓勵各學院、學科充分發揮優勢,採取交流、互換等靈活多樣的方式與國外知名大學建立長期培訓合作關係。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

六、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計劃所需經費由學校人才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參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及管理實施細則》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教師出國研修計劃範文三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高層次創造性人才計劃”實施方案和有關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和我校師資隊伍建設“十二五”發展規劃總體思路,圍繞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目標,爲追蹤學科(專業)發展前沿,提高我校青年骨幹教師的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計劃(試行)》。

一、指導思想

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計劃以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與我校合作開展的“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爲基礎,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幹教師海外培訓力度,加快教師隊伍國際化進程,推進我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培養一批在學校各學科(專業)領域內起骨幹作用的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

二、選派計劃

(一)選派範圍

主要從我校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和優秀年輕骨幹教師中選拔;優先資助“211工程”重點建設學科(專業)和語言類教師。

(二)選派規模

根據學校與留學基金委簽訂的協議及我校師資隊伍建設“十二五”發展規劃,學校計劃每年選拔20名左右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

(三)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訪問學者;留學期限爲6-12個月;

(2)博士後研究;留學期限爲12個月。

出國訪學的期限一般要求應爲12個月,其中語言類教師出國訪學、研修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留學國別(地區)

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

三、資助內容

學校與留學基金委聯合資助內容包括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及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赴英國的訪問學者可申請1000英鎊以內的Benchfee。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留學基金委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項目所需經費由留學基金委與學校共同負擔,超出獎學金資助部分發生的費用由選派人員個人承擔。

四、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後回國爲祖國和學校發展建設服務;

(二)應具有堅實而系統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教學質量優秀,科研業績突出;

(三)須在本校工作滿3年,年齡不超過40週歲,具有博士學位或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員)崗位;

(四)申請時原則上須有明確的國外合作對象或已取得擬赴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的正式邀請函;

(五)外語成績達到合格條件的申請人員,在選派時學校優先考慮;外語成績未達到合格條件者,可提供反映其外語水平的考試成績證明進行申報,此部分人員被錄取後,需參加相關外語培訓並獲得合格成績或在此期間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後,方可派出;

(六)“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東北林業大學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引進計劃人選”優先列入本研修計劃;已受學校資助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不再受本計劃資助。

五、選拔辦法及申請受理時間

(一)選拔方式

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基層單位選拔推薦,學校審覈,留學基金委負責審批”的方式進行。各單位應按照學科(專業)建設發展及人才培養梯隊建設需要審定申報人員所制定的研修計劃,遴選排序推薦優秀青年骨幹教師,學校根據單位推薦排序並結合學校整體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最終確定資助人選。

(二)申請受理及派出工作安排

(1)初審:學校發佈申報通知,受理各單位及個人填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時間爲每年12月初;

(2)確定資助人選:學校根據單位推薦排序並結合學校整體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最終確定資助人選,時間爲每學年第一學期末;

(3)外語培訓:確定的資助人選中有未達到留學基金委派出外語要求的人員需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或赴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進行外語培訓;

(4)學校負責審覈、錄取及申報:學校根據申報個人提供的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邀請函(含意向性)及外語水平合格證明確定申報留學基金委人選,時間根據留學基金委通知安排確定;

(5)留學基金委確定錄取人員:留學基金委審覈申報材料後公佈錄取人員名單,時間爲每年11月左右;

(6)派出:符合派出條件的被錄取人員憑我校開具的派出證明即可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聯繫辦理派出手續。申報個人根據各單位工作安排及邀請函時間儘快確定時間出國研修。

六、派出管理、考覈及其他

(一)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要求,爲使被選派人員能及時派出,請各單位及申請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好培訓和出國期間相關學習和工作任務;

(二)被錄取人員派出前應簽訂教師出國研修計劃合同,辦理出國(境)審批表及交存保證金等派出手續;

(三)被留學基金委錄取人員應在6個月內出訪,超過6個月,除特殊情況外,學校將取消其出國研修資格,改派他人;

(四)受資助人員不得隨意放棄受資助資格,須按照留學基金委管理要求出訪,出國期滿需按時返校報到;

(五)出國人員辦理完護照、簽證等手續並獲得留學基金委的離境機票後,在離校前將出國時間報告學校人事與專家工作處教師與專家辦公室。如離境前仍未告知而擅自離境,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派出期間管理:

(1)派出人員應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合理制定在外訪學、研修計劃,緊湊安排學習任務,密切聯繫對方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導師,確保研修質量,儘快提高業務素質;

(2)派出人員抵達留學所在國(地區)後,一個月內將入學證明、居住地址告知人事與專家工作處;

(3)派出人員在外期間應每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彙報思想動態、學習進展以及專業領域從事研究開展情況等;

(4)學校不定期與對方合作導師取得聯繫,瞭解派出人員工作、學習及生活情況,一經發現有思想不端、違法亂紀、鬆懈懶惰、長時間未與導師聯繫等現象,學校會根據具體情況上報留學基金委,直至終止對派出人員資助並取消其餘下出國期限;

(七)回國考覈:

(1)期滿回國人員應提供帶有對方合作導師簽名的出國期間個人表現鑑定書;

(2)回國人員撰寫出國期間學結和學術成果報告(附學術成果);

(3)所在單位根據回國人員的出國期間個人表現鑑定書、鑑定意見,結合回國人員完成出國前研修計劃情況進行綜合審覈,並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與專家工作處;

(4)回國人員應分別以出國期間研修學科(專業)領域專業知識,出國期間業務總結、感想和體會爲主題在本單位作學術報告;

(5)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承擔雙語教學的能力。

對於回國考覈不合格人員,學校不再資助任何形式的出國研修、訪學,並將此次出國經歷視爲無效。

七、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與專家工作處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