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

一章會計法律制度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併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發佈,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覈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的制度辦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財政部第10號令形式發佈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併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佈。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覈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覈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三、會計覈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覈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

四、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爲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爲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爲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爲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爲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爲,並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爲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爲。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覈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託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