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爲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質是一種內部控制制度。 (單選)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選),並非審計人員。
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單選)
雖然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事,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單選)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簡答)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應當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並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職權 (簡答)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五)檢舉
《會計法》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爲,有權檢舉。
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爲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