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理賠注意事項

保險公司理賠注意事項有哪些內容呢?下面隨小編一起具體來了解吧~

保險公司理賠注意事項

一、能否將保險公司列爲被告

《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將保險公司列爲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先行賠償。這樣的規定,刪除了理賠的中間環節,可使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有效的賠償,體現了國家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這一弱勢羣體的.傾斜保護。

二、賠償標準不一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李某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已達3年,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爲城鎮,有關損害賠償金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涉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項,賠償數額常常有幾十萬元。因訴訟標的大,責任人往往無力全額賠償,加之保險理賠不順暢,這類案件調解結案率很低,判決結案居多。

三、責任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由此可見,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必須進行質證,由法庭予以全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將其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9條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責任認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申請重新認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爲交通事故認定書,只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再有重新認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