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養老補貼協議

甲方:

保障農民工養老補貼協議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關於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在履約期間,爲了進一步加強勞務分包管理工作,構建和諧的勞務用工制度,切實保障勞務企業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經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商一致達成以下補充條款,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所約定的勞務承包價款(單價) 已包含了乙方務工人員的`養老補貼費用。

二、乙方應在進入甲方施工現場十日內,將加蓋勞務企業公章的所有務工人員花名冊(建築企業農民工基本情況一覽表)及電子版報送甲方備存。乙方如發生現場務工人員變動應按季向甲方報送人員增減表。

三、乙方應按照以下規定發放養老補貼:

1、發放標準:養老補貼金額爲每人每月50元,主要管理人員每人每月80元,作爲乙方務工人員回原籍交納農合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

2、發放期限:自乙方務工人員進場當月至離場之月止。 3、發放時間:原則上按月隨工資一同發放,乙方也可結合所分包項目的規模、工期等情況,採取按季度或一次性發放的辦

法進行,並及時向甲方報農民工養老補貼發放表(加蓋乙方公章)。

四、甲方隨時對乙方務工人員養老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若乙方未按此協議發放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甲方可在應支付與乙方分包款項範圍內扣留,直接發放給務工人員,並視情節對乙方予以處罰。

五、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並經報甲方單位勞務管理中心鑑證備存後生效。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爭議處理方式按原合同規定執行。

甲方(簽字或蓋章): 日 期: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 期:

勞務合同鑑證意見(蓋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