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河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我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根 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7〕709 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 資金) ,是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 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 有關規定, 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 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五條 補貼方式:凡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 電產品、提出申請並經審覈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 金直接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 13% 給予補貼。 第七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 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 80%,省級財政負擔 20%。

第三章

補貼的對象、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八條 補貼對象:具有河北省農業戶口並在河北省行 政區域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所有人員(以下稱購買人) , 但每戶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 1 臺(件) 。 第九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櫃) 、手機、洗衣 機,具體規格和型號由商務部和財政部另行發佈。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規定時間內,購買人在承擔家 電下鄉銷售業務的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 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爲準) ,均可享受補 貼。

第四章

補貼資金測算、撥付及清算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將根據我省農業人口 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等,分別測 算年度補貼資金規模。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 根據測算的補貼資金規模,及時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 金,在 15 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 預算文件,將 50%的補貼資金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餘額帳戶 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帳戶。其餘補貼資金 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由 省財政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 各縣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在每年 3 月中旬 前,覈實彙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各設區市 進行初審彙總。 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在每年 4 月 20 日前,將初審彙總情況報省財政廳和商務廳進行審覈清算。 第十四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 地的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兌付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應當在農民購買補貼類家 電產品後的 3 個工作日內,把購買人的基本資料和產品相關 信息錄入到商務部、財政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銷售網 點終端。購買人應當在購買之日起 30 日內,持有關材料到 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可跨年度申報。

(二)申報補貼時購買人應提供的材料: 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在載

明商品基 本情況的同時,應加註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4.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沒有 儲蓄賬戶的應及時到金融機構開立儲蓄賬戶; 5.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的審覈及兌付 (一)鄉鎮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 行審覈, 並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 13%覈定補貼金額。 申報材料審覈內容: 1.銷售網點是否爲覈准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 2.購買產品是否爲中標銷售企業的中標產品; 3.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4.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 5.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 6.其他應審覈的內容。 (二)鄉級財政部門覈實確認後,符合補貼要求的,審 核人員在購買發票上註明“已核”字樣並簽字,同時要求消 費者填寫《河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見附表)一式

3 份(購買人 1 份, 縣級財政部門 1 份,縣級商務主管部門 留查 1 份),將購買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複印件附在商務主管 部門留查聯後面,並將有關材料及時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 符合補貼要求的,當即告知當事人並說明原因。 (三)縣級財政部門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後,應 在銷售網點錄入相關信息並且購買人提出申請的 30 個工作 日內,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 買人的儲蓄賬戶。購買人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等賬戶且其 開戶銀行不是特設專戶開戶銀行的,縣級財政部門應將補貼 資金通過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專用存摺開戶銀行,由其分 解到購買人專用存摺的賬戶。 (四)補貼資金的退還。購買人因產品質量問題需要退 貨的,在銷售網點同意並在銷售發票上註明“同意退貨”後, 到鄉鎮財政部門審覈。補貼資金未發放的,鄉鎮財政部門工 作人員在銷售發票上籤署“補貼未發,可退貨”字樣,並加 蓋公章;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買人應先退回補貼資金,鄉 鎮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銷售發票上籤署 “補貼已退, 可退貨” 字樣,並加蓋公章。購買人持簽有鄉鎮財政部門審覈意見的 銷售發票到原購買網點辦理退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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