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案情】

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於2001年9月結婚。2006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並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爲: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孃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並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於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爭議】

該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爲,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不違法,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所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該份協議並不當然導致原、被告婚姻關係解除,因爲離婚不僅要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後,才能真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第二種觀點認爲,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並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於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離婚這個前提條件成就時則該份協議書應當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爲,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爲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爲證據來使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黃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