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經營管理合作協議

甲方:

林地經營管理合作協議

乙方:

雙方本着誠信、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過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經營儲煤場地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場地位舲、大小、性質:現甲方有場地一塊,場地性質爲煤炭儲存、集站所用,位於五寨縣孫家坪鄉陽坡村西南角(陽坡村加油站西側),長約 米,寬 米,佔地面積約60畝,用於煤炭堆存、集站,自願乙方合作經營。

二、場地使用期及權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五年時間。場地所有權歸甲方所有,場地管理和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在未經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乙雙方均無權擅自改變場地性質。

三、共同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場地的整修、碾壓、鋪墊及場地所需設施設備的配舲、購買和安裝。

2、甲方雙方共同負責場內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3、所有場地鋪墊、人員工資、設備維修產生的費用均由甲乙雙方認可後方可支出,費用共同承擔(各50%)。

林地經營管理合作協議 [篇2]

合夥協議;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身份證號碼:;丙方:身份證號碼:;丁方:身份證號碼:;戊方:身份證號碼:;己方:身份證號碼:;爲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第一條合夥宗旨;甲、乙、兩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名稱:)農業綜合經濟開發有限公司;經營場所:(詳林權證所示山地範圍內);經營範圍:經濟林(含速


合夥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方: 身份證號碼:

戊方: 身份證號碼:

己方: 身份證號碼:

爲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爲,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兩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農業綜合經濟開發有限公司

經營場所: (詳林權證所示山地範圍內)

經營範圍:經濟林(含速生林、果樹林)、種植/養殖、觀光休閒經濟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 林權證有效期內,自2015 年 ---- 月---日起,至 2050年 ---月---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爲 元,以 現金 方式出資,佔出資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爲 元,以現金 方式出資,佔出資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現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叄拾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5 年---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1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作爲申請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入股股份 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的執行人,應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2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爲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爲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爲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爲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的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林地經營管理合作協議 [篇3]

*** (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雙方:

***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搞好毛竹資源開發,提高林地利用率,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我國《森林法》和《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立足甲方林場字[2015]20號文件精神基礎上,經場黨政領導研究決定改變經營方式,以壯大毛竹產業,讓利於民,引進技術,促進經濟發展,並報經縣委、縣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執行。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自願簽訂此協議。

一、承包標的、範圍和麪積

甲方將其管轄的國有毛竹林地總面積***畝承包給乙方經營,具體承包地點、面積及萬分之一地形圖見附件。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爲**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乙方可以優先續簽協議。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處理。

三、承包費、稅費及押金

1、承包期間前五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承包期間第十一年至第**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2、乙方上交甲方的承包費以年爲單位交納。乙方每年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繳清下一年度承包費給甲方。

3、如果乙方違約沒有按規定時間向甲方交清承包費,甲方按如下規定追繳承包費和利息:違約一個月沒有交,按月息1分計算,追繳承包費和利息;違約二個月沒有交,按月息1.5分計算,追繳承包費和利息; 1

違約時間超過二個月,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收回乙方承包經營權。

4、乙方承包期間生產、經營、加工產生的稅費以及其它費用,按林業部門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執行,均由乙方承擔。

5、本協議中的承包費包括乙方給付甲方工區農戶的生產生活救助補償費在內。

6、爲保證協議按規定執行,乙方向甲方繳協議押金**萬元(已交納的合作意向書保證金**萬元可抵作部分協議押金),協議期滿後,經甲方驗收,乙方無違規行爲,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退給乙方(協議押金不計利息)。

四、竹林管理

1、林木林地權利:協議簽訂後,林木林地所有權仍屬國家所有,即由甲方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林地中散生的杉木、柳杉、馬尾松及其它闊葉林木均屬甲方所有。若採伐利用散生林木,由甲方統一規劃採伐;如果採伐時損毀毛竹,除去毛竹採伐力資費,雙方再協商賠損金額。

2、竹林經營管理:由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包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經營權轉讓、轉租(包)或變賣給其他方。確因法定原因,如乙方企業破產等情況下,在徵得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的批准後,乙方可以將其承包經營權轉租(包)給其他方;竹林撫育、施肥及病蟲害防治等投資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堅持科學撫育竹林,確保資源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

3、乙方承包竹林劃入公益林的,其公益林補償資金歸甲方。

4、乙方不得在毛竹林內改種任何其它樹種。

5、原有通過引進外資或其它資金建設的林區公路,甲方與投資商簽訂了有關合同或協議的,乙方應遵守合同或協議的具體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向投資商交納有關費用等。

五、採伐管理

1、乙方採伐毛竹時應作好採伐規劃設計。採伐規劃設計由乙方自行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規劃設計,設計成果資料及申請採伐文

件應先報甲方審定並留存一份,方可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2、乙方批辦採伐手續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甲方上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返回的部分歸甲方所有,由甲方用於發展林業生產與管理。

3、乙方應嚴格按照《湖南省林木採伐伐區調查設計技術規定》(2011年5月)確定的“留三(六年)、砍四(八年)、不留六(十二年)”原則進行毛竹採伐作業,採伐後鬱閉度保持在0.6以上,均勻保留健壯母竹100根/畝以上,嚴禁出現“天窗”。如果乙方培育筍用林,應將詳細的培育技術方案報甲方,協議期滿或終止後,保留母竹數量亦應達到上述標準。

六、林政管理

1、乙方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採伐,若違反採伐規定,按《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造成損失及後果的由乙方自負。

2、乙方運輸竹產品經過甲方護林哨所時應接受哨所工作人員的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或非法運輸竹產品以外的其它林產品。

3、乙方不能向甲方提出辦理林權證或林權證轉讓等事宜。如果出現山林權屬或與甲方工區林農有關林地管理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調查處理,確因甲方的原因沒有及時處理好的,可覈減有糾紛面積的承包費;承包經營期間,如果乙方與工區林農發生除林地管理以外的其它矛盾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應予以協助。

4、乙方應全力規劃籌辦竹、筍加工生產企業,務求在2年時間內完成,其投資規模不得少於1000萬元,以切實提高毛竹產品附加值,充分發揮產業效益。爲了確保解決林場職工就業,其加工生產用地(限50畝以內)應在林場國有土地範圍內,由甲方按國家徵地標準價或雙方租賃協商價提供,具體用地方式由乙方選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5、乙方不得在林區內開辦加工廠,以免破壞生態。其邊遠山區的竹林,確因運輸困難,需加工半成品的,由甲方覈實批准後方可加工。

6、乙方要依照《森林防火條例》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如果乙方因管理不到位,在乙方承包區域內引發森林火災,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損失巨大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七、其它約定

1、乙方承包經營期間要維持竹林內現有的設備設施現狀不變,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的木材採伐、基本建設、設備設施維護維修等施工和生產作業。

2、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有關部門爭取在乙方承包範圍內的竹林項目相關建設(扶持)資金,項目資金及相關設備歸乙方管理和使用,爭取項目的開支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提取部分管理費給甲方,管理費用比例雙方再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3、承包經營期間,甲方與其他投資商簽訂合同修建的運材道由甲方按原簽訂合同協調解決,不得影響乙方生產經營;工區內現有的其它運材道移交給乙方使用。如果乙方新修建運材道或其它基礎設施時,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報林業主管部門批辦徵佔林地手續後方可建設,建設投資由乙方承擔,其中牽涉到林農個人使用的土地徵用地補償標準必須按國家政策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屬甲方國有林場管護部分的林地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同時相關矛盾協調工作由甲方組織完成。運材道建成後歸乙方使用,並由乙方養護和管理,協議期滿或終止後無償移交給甲方。如果本協議到期後雙方續簽協議,原乙方投資修建的運材道仍歸乙方無償使用。

4、**運材道路由甲方負責修建,在兩年時間內完成。

5、承包經營期間,乙方要做好員工及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凡在生產加工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責。乙方用工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工區羣衆,同時,考慮到甲方待業職工較多,乙方必須每年從甲方職工中擇優聘用管理人員及生產骨幹40名左右,並有效完善激勵機制。有關聘用條件和員工管理制度由乙方自行制定。

6、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氣象等權威法定部門認定的特大冰災等)造成承包竹林面積或立竹的損失,乙方上交甲方承包費中除林農部分以外屬於林場部分的可以按政策予以協商考慮減免部分,以支

持毛竹產業良性發展。

7、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要認真遵守協議規定,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協議。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權,乙方所繳承包押金作爲違約金歸甲方所有。如果甲方違約,應賠償乙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因國家政策變化,引起協議變更或終止,甲、乙雙方各按政策及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八、此協議一式五份,乙方及甲方辦公室、資源管理科、計財科、林產工業科各執一份。

九、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

十、此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協議附件:《**毛竹林地統籌經營承包小班圖表》。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公 章) (公 章)

甲方在場人: 乙方在場人:

年 月 日

林地經營管理合作協議 [篇4]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政策,爲了更加高效地利用土地資源,推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土地經營合作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本組的 土地使用權給乙方用於蔬菜等農作物生產,甲方不參與乙方的生產經營,不再注入資金。不管以後的效益如何,乙方都要保證:第一年每畝每年分給甲方500元紅利;從第二年開始,紅利在原有的基礎上每畝每年增加20元,直到合作結束。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爲十四年,即從2015年12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1日止。

三、四界

東:以 爲界

西:以 爲界

南:以 爲界

北:以 爲界

四、道路、水路及其它

乙方所接受的土地周邊的道路,甲方允許乙方改造和無償使用,用電無償從本組高、低壓供電線路上接火等。

五、乙方自主經營蔬菜等農作物生產與管理,甲方不得干預,乙方有用工自主權。

六、合作土地面積及紅利分發方式

1、面積:土地 畝(分戶畝數和原承包戶簽字清單附後)。

2、每年均爲12月31日前乙方付清甲方紅利,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七、合作期內,如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的,其土地佔用費用歸甲方所有,地上附屬物補償歸乙方所有。

八、合作到期後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與乙方繼續合作。

九、合作期限內,雙方應認真履行合作協議,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否則所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予以賠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村委會一份。

本協議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

組長:

乙方:

法人代表:

村委會(法人代表):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林地經營管理合作協議 [篇5]

林木、林地轉讓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自願將甲方原承包水源鎮水源村坡北二隊2012年初經營種植的速生桉及林地(水源鎮水源村坡北二隊租用地點肯王坡、三江坡、嶺貓坡,以附圖紅線界爲準)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自主承包經營。自甲方與乙方簽訂《轉讓林木.林地承包協議書》七日內,乙方一次性付清轉讓金給甲方,乙方即享有該林地、林木的承包經營權。同時繼續繼承甲方與水源鎮水源村坡北二隊簽訂的《租賃土地協議書》中約定的責任與權利。爲確定轉讓付款及今後的責任,具體約定如下:

一. 轉讓總價值爲人民幣叄拾貳萬圓整(320000.00元)。雙方簽訂《轉讓林地承包協議書》七日內乙方必須按時付款給甲方(以收款收據和雙方簽名蓋章日期爲準),否則協議書自然終止。

二. 甲方原有的債權、債務與該宗地作貸款抵押由甲方自行負責,包括該宗地轉讓前所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係。

三. 甲方與水源鎮水源村坡北二隊簽訂《租賃土地協議書》以外的參股人員均由甲方處理清楚與乙方無關。林地林權不清楚造成轉讓後出現糾紛給乙方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四. 轉讓金付清後,甲方將合同書原件及相關手續一併移交給乙方,在《租賃土地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林地和林木的經營、管理權等由乙方自行支配,甲方無權干涉。

五. 以上協議雙方自覺遵守。

六.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 2 0 1 2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