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書合集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離職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離職協議書合集15篇

離職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因個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產生本協議所涉乙方離職事由,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離職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確認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 3 日內甲方應支付乙方工資餘額_____元。

第二條、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另鑑於乙方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秀,甲方決定給予半月工資作爲福利(計算在工資餘額中),甲乙雙方均無異議。

第三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於次月停止五險一金的繳納。

第四條、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爲,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第五條、乙方確認,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或者均已明確放棄因建立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而致的乙方所有權益,若因此成訟,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六條、在乙方服務結束後,乙方均應及時歸還甲方其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甲方的任何資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內容及資料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在簽訂本協議時,雙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知曉協議行爲的法律後果,且願意履行本協議內容。

第八條、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風險告知: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

第九條、本協議以上內容爲甲乙雙方的真實意願,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第十條、本協議共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內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職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鑑於乙方爲兼職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爲壹年,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聘請乙方爲甲方的業務拓展人員。

第三條 乙方提供工作內容爲:負責甲方e羣貸業務的開拓與客戶維護。乙方有義務和權力參加甲方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 乙方承諾完全有能力擔任甲方業務拓展的工作,並保證甲方商業信息的保密。

第五條 乙方在受聘甲方業務拓展人員工作期間如遇到客戶問題,可以甲方全職工作人員協商解決。業務拓展中涉及到的費用開支問題,完全由乙方自己承擔。解除協議後乙方應將在其履行所做的一切工作成果毫無保留,完整的交付甲方。

第六條 協議履行期間和解除協議後甲乙雙方如發現對方違反了本協議,侵犯了己方合法權益可以雙方協商也可以訴訟於法律解決,給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反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3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時,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離職以後保守甲方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需要保密的信息

1、本保密協議中所涉指的甲方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所有非公開的規章制度、管理流程以及所有下發的文件;

(2)甲方簽訂的所有非公開的合同、法律文件以及其中所有非公開的數據和資料;(3)甲方的重要報告、重要外部來函、各類會議紀要以及其他存檔材料

(4)甲方重要客戶資料、客戶統計臺帳等客戶資料和信息;

(5)甲方各類統計數據和報表;

(6)甲方所有的'技術資料及現有科研成果、技術祕密;

(7)乙方在甲方認知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

2、保密信息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書面、視頻、音頻、計算機軟件以及記錄甲方祕密的任何載體等。

二、保密職責

1、乙方務必對所有來自甲方的保密信息嚴格保密,包括執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

2、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佈、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祕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信息。

3、乙方不能透露涉及商業使用權、專利權、複製權、商標、技術機密、商業機密或其他歸甲方專有的權利給第三方。

三、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乙方離職之後五年內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祕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四、違約職責

乙方泄露甲方的祕密,根據泄密造成的損失的大小,需賠償甲方5萬—20萬元,嚴重者甲方可按《刑法》泄密罪追究刑事職責。

五、個性約定

1、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思考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2、雙方同意,本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仍獨立有效至保密期滿。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依此作出解釋。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蓋章:簽字:

日期:日期:

離職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乙方於 年 月 日入職,任職位,已簽訂勞動合同,已參加工傷保險。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中受傷,經社保部門認定爲工傷,並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爲十級傷殘,醫療終結日期爲 年 月 日。乙方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以及其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待遇已全部由甲方承擔並支付完畢。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主動向甲方提出辭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自願於 年 月 日辦理離職手續,雙方勞動關係正式解除。乙方離職之前的未結算工資由甲方覈算後支付(詳見工資單)。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元(小寫元)。

3、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後日內支付。乙方領款後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經濟款項的要求,自願放棄其他請求及補償其他差額的權利,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終結。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離職協議書5

甲方: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

性別:女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

鑑於:

甲方屬於戶外休閒用品、工藝品等製造行業,所有資料均屬內部機密,乙方系在甲方從事進出口經營業務,自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4月29日擔任外貿業務職務。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通過培訓、技術交流、技術指導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業務及技術方面的機密內容。同時,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戶名冊。現乙方單方提出要求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故爲了保護甲方正當合法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對甲方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保證並確認:與甲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嚴格遵守與甲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下列信息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必須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貨源情報、產銷策略、價格方案。

2、甲方所有於20xx年4月29日止在冊的客戶信息。

3、甲方的產品信息。

二、乙方承諾:

1、其在離職之後三年以內,不得在與甲方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工作: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顧問等。也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係的產品或服務。

2、在離職之後,不得搶奪日前甲方在冊的客戶。也不將甲方的客戶介紹給其它單位及個人,損害甲方的利益。

3、在離職之後,不得引誘甲方其他員工離職,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視爲無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及競業禁止補償費。費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年薪的50%計_______元。該補償費甲方自20_______年11月開始至20_______年4月止已每月支付給乙方。

2,20_______年8月,甲方一次性補償給乙方_______元。

3、 20_______年4月29日補償給乙方_______元。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簽訂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爲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六、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一項權利並不作爲對該項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項權利亦不排除將來對該項權利的其他行使。

前款權利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撤消、無效而消失。

七、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應全額退回第四條約定的款項給甲方。同時,乙方將承擔違約金200萬元。

八、乙方因違約而致使甲方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爲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等),不包含在違約金之內,乙方應另行承擔。

九、本協議從簽字或蓋章之日起至乙方離職(解除芳動合同)後三年內有效。

十、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保護甲方商業祕密部分內容互爲補充、不可分割。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

手機: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離職協議書6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合作將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終止,爲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離職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解除。

二、乙方於勞動合同解除前________________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乙方也無經濟補償要求,乙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四、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以甲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爲,不得毀損甲方的聲譽、利益。

六、乙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爲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7

甲方:

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甲方從事財務工作,雙方之間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在 年 月 日解除。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的交接事宜,將所有財務資料交接給甲方指定的人員,並做好年財務賬務工作,乙方同意在其離職後如有在乙方任職期間的遺留問題,乙方將給無償協助。

三、財務工作所涉及的公司財務、運營等事項,爲甲方機密,乙方同意對此等事項嚴格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 人民幣, 大寫。

五、乙方同意於勞動合同解除前十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持工作崗位。

六、乙方保證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

七、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八、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職協議書8

摘要: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祕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範圍必須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爲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關鍵詞:離職競業禁止;商業祕密;經濟補償;解除

在保護商業祕密時,由於侵害商業祕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後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着進行探索,就教於學界同人。

一、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

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需要保護,而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需要保護,當二者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進行細緻的利益權衡。結果,法律會保護

[1]比較重要的權利,犧牲比較次要的權利。這一做法的理論基礎是卡爾多-希克斯理論,該

理論認爲倘若受益者在補償受損失者之後情況比過去好,那麼對社會來說情況就會比過去好。可惜,卡爾多-希克斯理論完全沒有考慮補償的現實性,按此理論操作可能造成以損害部分權利人爲代價來換取社會福利最大化。實際上,美國法院適用的“不可披露原則”的效果就相當於此。根據該原則,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時,如果法院根據前後僱主的競爭性、僱員在前後兩家單位中承擔職務的相似性等證據有理由相信該僱員必定會在履行其新職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僱主的商業祕密,那麼法院可以認定僱員存

[2]在潛在的侵權威脅並因此下達禁止該僱員在一定時期內在相關領域內執業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則”因侵害勞動者的權利而備受爭議,因爲在法治社會,只要是合法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不管她“多麼卑微”。因此,在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權時必須給予他合理的補償,而且這種限制也必須是有利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國學者拉倫茲所言,如果非要某種權利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儘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二、離職競業禁止的法律依據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祕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僱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祕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爲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爲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爲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於競業限制的範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纔可能屬於商業祕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 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聖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勞動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賴以生存的謀生機能,也不應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確立了類似原則:勞動者在就職中獲得的業務上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如果已成爲勞動者人格財產的一部分,勞動者事後如何利用是勞動者的自由,任何特別約定都不能拘束這種自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的註釋中也指出,離職後的僱員爲了謀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僱期間所掌握的任何技術、經驗和知識。筆者以爲,對

競業禁止中商業祕密範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祕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三、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爲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採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徵。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着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鑑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採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爲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爲,爲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四、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應以能夠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爲限。是否構成實質競爭,主要取決於是否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按此標準,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應該限制在原用人單位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市場,不應該包括其尚未開拓或觸及的其他區域,或者雖然已經觸及但是其市場佔有微乎其微。另一種觀點則以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爲限。很明顯,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區銷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國公司的業務遍及世界各地,其商業祕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鑑於此,有些國家也出現了無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國法院認爲,只要用人單位證明其確有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營業範圍遍及全球),縱無區域的限制仍屬有效。同樣,中國法院在審判中也鮮有因限制地域過寬而

[5]認定限制無效的判決。筆者贊同前一觀點,認爲應將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限制在能夠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祕密的觸及範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並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爲,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於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僱於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爲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爲,如禁止招徠原僱主的客戶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鑑於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係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六、對勞動者的補償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祕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爲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範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於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鑑。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後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爲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爲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爲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爲,德國法關於“不能對僱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爲“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爲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爲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於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爲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爲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七、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爲它不應對離職僱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爲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僱主單方制訂,僱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僱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僱主擁有單方面課以僱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僱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於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願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麼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爲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八、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爲,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爲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爲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爲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於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並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九、違反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責任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該協議的行爲即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人的主觀心態以及違約行爲是否造成對方損失在所不問。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約時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很多時候,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高於違約金,而這種損失可能因爲超出了勞動者所能預見的範圍而不能得到賠償。爲此,筆者建議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其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使其不願意輕易違約。具體而言,如果勞動者爲自己經營而違背了不競業義務,那麼可以借鑑公司法關於歸入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將勞動者因競業活動所獲利益收歸已有。如果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而違背不競業義務時,原用人單位除了行使歸入權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考慮新用人單位的主觀心態而區別對待。如果新的用人單位不知道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應從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單位明知或應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關於用人單位

[7]在行使上述權利後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爲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並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爲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爲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祕密。

離職協議書9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證件號碼:

鑑於乙方在甲方單位履行職務,已經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或者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的影響,爲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資源、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經詳細審閱過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祕密範圍包括業務、技術及客戶信息。

一、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

1、乙方離職後包含保密信息的載體必須全數交還甲方。

2、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且本公司認爲已經成爲或者可能成爲競爭對手的同類企業;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一年內都不得自辦或以他人名義創辦與甲方有直接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實際參與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業務的經營。所謂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主要指經營與甲方同類業務的企業;

4、乙方在離職後不得搶奪甲方客戶;

5、不得散佈不利於甲方的言論,不得引誘其他甲方僱員離職;

二、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約定因乙方的違約行爲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以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三、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四、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離職協議書10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性別: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

1、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雙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不再存在勞動關係。

2、工資結算: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1乙方應獲得的未結工資______(人民幣:______);

2.2未休年假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和約定,結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乙方____年應享有0天法定年假,故乙方未休年假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年假工資共計:______(人民幣:______元整)。

2.3乙方在職期間未結算加班工資爲:______

年月至年月延時加班合計:______週六日加班合計:______天,法定節假日加班

合計天:故乙方加班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加班工資共計:______元(人民幣:______元整)。

以上款項共計:_____元(人民幣:_____元整),扣除甲方代扣代繳的相關個稅等費用後的金額共計爲______(人民幣:______元整)。

甲乙雙方對以上工資項目與數額全部結清(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年假工資、加班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項目),無任何爭議。

以上款項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匯入乙方工資賬號。

3、福利條款

所有與乙方和甲方的勞動關係有關的條件和福利待遇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停止。

4、費用報銷

乙方應獲得的報銷費用共計爲____。(如未產生此項費用,可刪除。)

5、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rmb0(人民幣:整),作爲雙方協商一致解1

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金額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乙方,前提是乙方已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6、工作交接

(1)乙方需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按照甲方規定完成所有工作交接,歸還所有甲方的財物,以及包含着與甲方的其他關聯公司及/或任何供應商和客戶的事務有關的信息文件。

(2)乙方承諾已將掌握的所有與甲方有關的包括但不限於文件、資料、數據等(以下統稱爲“資料”)已做交接並保證所交接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7、社會保險及人事檔案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甲方將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8、保密

自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乙方承諾遵守約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在甲方僱傭期間獲取的與甲方或任何關聯公司或任何甲方的客戶有關的業務或事物的保密或機密的信息。乙方在職期間知悉相關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工程價格。施工藝術等),乙方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相關客戶信息。否則甲方有權採取相關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9、無爭議

自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之日起,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產生的爭議)。

10、全部及最終解決

本協議中所列的金額構成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終解決的款項,包括所有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法律規定的必要的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投訴或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蓋章):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協議書11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就終止雙方勞動合同,自願達成如下補償協議:

1、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XXXX年XX月XX日正式終止,乙方即日即正式予以離職。

2、乙方離職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補償金合計人民幣XX元(大寫:XX),乙方並同意甲方代扣代繳乙方依法應繳的稅款。(該補償金額已包括需依法支付乙方的一切補償,含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差額(如有)、代通知金、加班費(如有)等,但不僅限於上述所列的幾項賠償。)

3、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將於乙方正式離職之日起下一月份的日前支付上述補償金。

4、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不僅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而且須向甲方承擔50%的違約責任,並且乙方不得以本協議作爲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5、乙方還承諾保證在甲方任職期間未做出任何有損甲方權益的行爲,若乙方在任職期間有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爲或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究乙方責任。

6、乙方應於正式離職日前內辦理完畢離職交接相關手續。

7、乙方離職後不得作出任何有損甲方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爲,否則應向甲方承擔責任。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代表人: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12

甲方: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v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w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v一w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佈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爲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v二w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v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覈定的當年費率計算w、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v按照747元標準計算w。

v三w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於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v四w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爲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v覈定數額w,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於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爲,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甘肅中牧山丹馬場總場___乙方:

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二○__年_月_日二○__年_月_日

離職協議書13

甲方(用人單位):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20年月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爲。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係,不得再進入甲方的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日內向乙方支付款項計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的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項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後,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的義務。乙方如認爲甲方還有其他義務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後,既視爲乙方已放棄主張的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乙方已仔細覈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的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發放乙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可爲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的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

第五條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簽署本協議以後,乙方承認其已經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每一個承諾,

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離職協議書14

甲方:中山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乙方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一事,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於 年 月 日離職於甲方

2) 甲方於乙方辦理完畢離職手續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RMB:_________ 該款包括獎金、加班工資、津貼、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福利等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

3) 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後,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全部結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部門、機關向甲方主張基於勞動關係的任何權利;

4) 本協議爲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無欺詐、脅迫的情形,並不得向無關的第三者透露;

5)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回上述已支付的款項,並要求乙方支付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6)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中山市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離職協議書15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天津東湃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鑑於甲方與乙方的合作將於 年 月 日終止,爲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現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甲方與乙方進行溝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離職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3日內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資。

二、甲方於勞動合同解除前3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甲乙雙方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無任何糾紛,甲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甲方也無經濟補償要求,甲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四、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員工身份從事包括但不限於民事法律行爲,不得毀損乙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爲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