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管制刀具保證書

一、攜帶管制器械的危害

無管制刀具保證書

學生攜帶管制器械,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生攜帶管制器械的危害性在於:

(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

(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器械,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爲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器械,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器械很可能成爲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器械,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二、學校管制器械管理規定

有關器械的管制問題,國家公安部有明確規定,但未引起個別人的重視,在學生中還有個別人私存、攜帶和使用管制器械現象。爲進一步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器械。

(一)管制器械的種類: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棍棒等;無彈簧但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我已知情,我保證做到:不攜帶管制器械進入校園。若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保證人(學生簽名):

班級: 年 班

餘字中心校 2015-4-16

管制刀具承諾書

一、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爲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爲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二、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規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㈠管制刀具的種類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2.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

3.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

4.其它非學習所需刀具,包括水果刀、工藝刀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刀具;

5.雙截棍、三節棍等棍棒、玩具槍等具有風險性的遊玩器具;

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規定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險物,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後果的,依法處理。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後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內容本人已知情,已充分認清非法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本着對本人、學校、家庭、社會負責的精神,爲了淨化校園治安環境,杜絕各類校園涉刀事件發生,共同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共建和諧校園,本人承諾:決不攜帶管制刀具、棍棒進入校園;本監護人承諾: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決不允許被監護人攜帶管制刀具、棍棒進入校園。若違反規定,願意接受相關處罰。

舉報電話 公安機關:110

監護人(簽名): 保證人(簽名):

班主任(簽名): 班 級:

20

12年9月5日

管制刀具信及承諾書

——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

爲進一步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管理,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確保學生生命安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請各位家長配合教育、監督、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並承諾做到履行監護人職責,在日常學習和生活中,不讓孩子攜帶管制刀具、煙花爆竹、香菸、打火機等各種危險有害物品進入校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一、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於:一是由於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爲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於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衝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爲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二、管制刀具的種類

一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棍棒等。二是其它非學習所需刀具,包括水果刀、工藝刀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刀具;三是雙截棍、三節棍等棍棒、玩具槍等具有風險性的遊玩器具。

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和處罰規定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險物,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後果的,依法處理。對於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後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生王國小

201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