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夥協議書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一般協議書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項目合夥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項目合夥協議書

項目合夥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誠實、互利共羸,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共同經營___________的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係,共同經營,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二、合夥組織名稱、合夥經營項目。

1、合夥組織名稱:____________

2、合夥經營項目:____________

三、合夥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出資方式:甲方出資,乙方出資。

1、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合夥終止後,甲乙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2、甲乙雙方以合夥組織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向________繳納履約保證金________,取得___________經營業務。

五、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以甲乙合夥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六、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甲乙雙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甲乙合夥人同意。

七、合夥負責人及甲乙雙方的權利:

1、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八、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法院。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合夥人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合夥人:________簽字蓋章

合夥人: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項目合夥協議書2

甲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廚具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以及技術優勢,經營廚具以及通風排煙設計安裝銷售維修,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

合夥經營的店名爲:__________公司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西安市蓮湖區勞動北____。面積:______平方米。(根據經營地址變換)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______廚房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維修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股權、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股權:______在合作期內甲方自願給予乙方百分之一股份作爲利益保障。

2、工資分配:______每月基本保障工資爲2500元。(根據公司發展向上調節)

3、獎金盈餘分配:______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爲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股份爲依據,按股份分配。另外所有在職股東享受項目業績的千分之五。

4、債務承擔:______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按股份比例承擔。

5、獨立股東業績提成爲

第六條入夥、退夥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②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③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六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在單筆交易額爲50萬元內全權進行交易。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第七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5倍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四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七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一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按指印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甲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項目合夥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全面實施多方共同投資、組建、合作經營的決策,經過以上多方股東的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第一條:合夥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項目名稱:

經營地: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項目業務範圍爲。

第三條:合夥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條:出資額

一、出資總額爲:

1、甲方以出資__,佔合作項目股份的__%。

2、乙方以出資__,佔合作項目股份的__%。

3、丙方以出資__,佔合作項目股份的__%。

4、丁方以出資__,佔合作項目股份的__%,

本協議簽訂後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合作人職責:

一、甲負責:

二、乙負責:

三、丙負責:

四、丁負責:

第六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各方都有權參加該合夥項目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所有的資金用處和運營情況。日常支出以及採購需經合夥各方同意,擇取市場最優惠價格進行採購。一切合理收入與支出均由收據或發票進行結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審覈該項目財務運營的權力,如對財務收支損益有疑問,各方有權提出查證原始單據覈對賬目。如項目可疑且當事人不能給予合理解釋的,項目合夥各方有權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涉及該項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賬目的各項原始收支單據須經各方簽字認可,交財務管理做賬。

合夥項目每結算一次,除各項開支外,經營狀況做到清結。

第七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股利)。出資各方以佔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資份額比例作爲分配股利的依據。每年月份彙總上一度公司盈虧狀況,作爲各股東股利分配依據。公司盈虧狀況清算完畢後進行股利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八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爲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發展,公司後期會吸納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二、退夥:

1、自願退夥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項目經營期間出現虧損的情況下不允許退夥,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且投資及所佔股比不予退還,由其他合夥人按比例稀釋。

2、當然退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違約一方的股份不予退還,由其他合夥人按各比例擁有。

① 未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 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他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七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相關只能管理部門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本協議一式份,合作人各執份。

3、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

____年___月___日

項目合夥協議書4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甲、乙二人基於信任及對燈具市場的信心,經雙方共同努力,於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在 _______縣 _______路 _______號,開設一燈具店,經營項目有:___________ 此處親可以根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去填 。爲了生意的長久健康發展,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的燈具店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的投資和勞動,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燈具店名稱爲: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燈具店,範圍包括此處親可以根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去填 。總合資金額 (如沒有可刪除此項)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 股權、出資、賬目管理

甲方以現有燈具店內貨物及銷售資源爲股本,佔總股份的70%,乙方出資7萬元做爲股本,佔30%股份。合夥協議簽訂及乙方向店鋪注資7萬元後,算清、了結以前賬目,以後經營賬目每天雙方對賬,每 天清一次賬,並簽字確認。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對店面進行估價結算。雙方有權複印、保存相關賬單。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員工工資標準爲 _______元/人/天,按月結算支付,每月考勤表由雙方簽字確認。

2、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分配方式爲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

3、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爲據,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本合夥不接受新合夥人入夥。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店面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不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被依法撤銷;

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二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起訴至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三)本協議經雙方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處: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