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種植合作協議

苗木合夥協議 苗圃合作合夥協議樣本

苗圃種植合作協議

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商定,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義務、權利、責任:

(一)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繳納乙方應收費用、維護乙方信譽和利益、每季度向乙方提交一份合理化建議及當地供求信息的義務。

2、如乙方需在甲方所在地種植苗木,甲方應無償提供土地並與之誠實合作。

3、甲方的各類優良苗木品種每年3月須理一份清單,將各品種規格、最低價格、總數量等寄給乙方,供乙方協銷時參與。

(二)甲方的權利:

1、甲方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並達成協議後,爲甲方提供必要的設施保障。

2、協議期內,乙方許可甲方使用乙方名稱和商標,以及共享市場信息的乙方和生產指導、苗木協植。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不得打着乙方的招牌幹違紀之事,未經乙方許可。

2、不得匯露乙方商業的、技術性的祕密,不得損害乙方形象和利益。

3、如違反以上原則,輕則警告,重則通過法律手段索賠。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可將甲方的育苗場所視爲乙方的試驗示範基地。

2、乙方承接的苗木加工需轉給甲方完成的,甲方不得推辭,加工所得報酬乙方只從中收取10%的管理費。

3、乙方開展的各類活動通知甲方參加的,甲方應積極參加。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服務,並對甲方種植的苗木進行維護,提供技術指導。

2、對甲方提出的問題,有及時告知的義務,併爲甲方保密。

(三)乙方的責任:

1、甲方如有大量的苗木出現問題時,如技術力量不足,甲方可要求乙方協

助技術指導,乙方不得推辭(材料費用另議)。

三、付款方式:簽定本協議時,甲方須一次性付給乙方技術使用、培訓、註冊等費用共4600元整。需其它物品按各自的標價給付。甲方每年需向乙方續交技術費用、管理等費用3200元,直到協議終止。

四、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除另有約定外),均應向守約方按本協議的額定10%支付違約金。

五、本協議的.履行若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協調解決,協議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後在備註中註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註: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 乙方單位: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苗圃種植合作協議 [篇2]

苗圃股東合作協議書

經過以下投資人股人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本着共同致富的原則,共同在烏拉特中旗烏加河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種植樹苗,佔地面積爲_______畝,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字以下協議。

一、投資人個人信息和投資金額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入股金額 大寫: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入股金額 大寫: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入股金額 大寫:

二、合作方式和內容:

1、(1)姓名: 佔投資 %

(2)姓名: 佔投資 %(此股包含土地使用費用)

(3)姓名: 佔投資 %

1

苗圃種植合作協議 [篇3]

苗圃基地合作協議

甲乙方: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認真考慮、友好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投資,共享利益,互惠互利。

第二條、合作項目和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開發建設苗圃基地。主要從事景觀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及銷售。

第三條、合作期限:

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10月19日截止,爲期20年。

第四條、合作方式:

1、甲方以現有土地140畝交予乙方用於景觀林、果林、花卉苗木栽培。地址位於北馬莊、南馬莊、白毛巟。

2、乙方在合作期間負責苗木栽培管理、基礎建設、勞動用工等苗圃基地的所有管理、投資,所產生的一切支出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負責提供甲方所需景觀林、果林、花卉苗木的栽培。甲方所需的苗木以成本價計算。

3、協議終止後基礎設施歸甲方所有。

4、因甲方生態園建設開發用地需要,乙方無條件服從。甲方協助乙方銷售開發用地裏的苗木。

5、甲方允許乙方在銷售苗木時帶土球銷售,並確保乙方道路暢通。

第五條、盈餘分配:

1、甲方在乙方沒有產生利潤之前不予對利潤進行分成,對乙方(前3年)因間苗而出售的幼苗甲方不予進行利潤分成,待乙方第4年出售苗木時產生的利

潤開始進行分成。對乙方出售的定植苗達到5cm以上的,甲方即進行分成。

2、甲乙雙方在除去經營成本後的利潤部分按比例分成。甲方享有淨利潤的30%,乙方享有淨利潤的70%。

3、乙方因經營不善、人員傷亡或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爲合作人,對外代表苗圃基地,不參與生產經營的日常事務具體管理。

2、乙方具體職責:負責苗圃基地苗木的栽培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勞動用工及苗木的生產與銷售等一切生產管理活動,並保證甲方所需苗木的供應。

3、協議到期終止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可優先考慮。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2015年10月19日